基于复合式人才培养的法律英语课程设置与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058 浏览:23193

【摘 要】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法律纠纷与日俱增.传统的英语教学,已无法满足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对涉外法律专业人才的语言需求.法律英语作为培养复合式人才的特种英语分支,近年来备受关注.本文从法律英语的时代背景入手,综合分析了法律英语教学的现状,并结合教学实践中教学大纲、教材编写、课程模式、师资配置等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改善建议.

【关 键 词】法律英语教学目的涉外法律课程改革

前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专业学科与英语语言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兴分支学科,是英美法系的司法界工作人员,如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等所使用的专业用语和习惯用语,其具有独特的句法规则与词法结构,是准确理解法律原文和书写英文法律文书的关键所在,即意味着学习该门课程应从语言的角度切入法律领域,掌握语言基础之余将其带入具体案件情境、语言活动中进行有效传达与交际.因此,对其研究应一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来分析英语在法学理论中的运用,另一面遵循语言的基本原理来探讨法律学科的特点.本文将着重讨论当前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探讨法律英语课程的合理设置,以期为促进法律与英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出建议.

一、中国高校开展法律英语教学的时代背景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海外投资与国际接轨的日益频繁,如国际金融贸易、涉外知识产权等对法律英语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同步增加.

在国内,法律英语的概念起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发展至今有三十余载,但其教学方式缺乏实际应用性与针对性,要想形成一门独立的成熟学科,尚需时日.在国外,即英语国家,称法律英语为LegalLanguage,其表述为法律科学概念或是进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换言之,法律英语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拉丁系语种、欧系语种等.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法律英语学习的法律内容主要是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由此在学习过程中应区分清楚两大法系下法律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二、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进入21世纪后,全国八所独立设置的高等外语院校先后建立了法学院、政法学院,几大政法学院也开设了专业英语课程,但是我国现开设专门法律英语课程的高校实际为数不多.各高校自主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主要采取(全英语授课)+法学专业+英语教材的教学模式,至今尚无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课时各校不同,有的设为选修课,有的设为必修课.目前除了国际著名的法律英语水平考试―TOLES(法律英语证书考试)和ILEC(剑桥法律英语国际证书),以及国内挂靠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没有权威的测验标准,教学效果优劣参半.

1.尚无确切专业定位,无统一授课教材.法律英语这一学科发展至今,教育界对该课程的专业定位仍无定论.国内先后出版了多种不同版本的教材与刊物,如法律出版社1985年2月出版发行,由中国政法大学罗典荣、苏绍亨编纂的《法学英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主编的《法律英语》;等等.尽管法律英语相关教材的版本多样化,但并没有高校统一使用,各有不足之处.比如,不论是法学专业或英语专业的本科生教材,还是硕士研究生的教材,在内容与体例上基本没有显著区别;再有,所有教材都仅局限在阅读理解型的基本内容介绍上缺乏拓展型课后练习,未有过多涉及法律英语的特点及其系统性;另按照教材的常规分类,法律英语教材可分为语言技能类(包括听说读写等)、语言理论类(包括法律英语词汇)和法律知识类(包括法律专业学科),但现有教材并未作出类别区分.

2.教学对象难以厘清.由于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不同,采取统一教学方式必然导致授课内容混乱.因为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英语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并予以分析、解决问题已是挑战,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使用英语跨学科地去理解法律知识,则更是难上加难.

3.缺乏教学目标,施教方向难设定.就目前法律英语教学现状来看,缺乏科学客观、全面准确的标准教学目标,施教方向含糊不清.法律英语在本质上应属于语言类课程,而其教学亦是以法律作为载体的语言类教学,即学习英美法系国家是如何使用英语开展及从事司法活动、诉讼与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掌握如何使用英语进行法律交际活动等.

三、法律英语教学思路之课程模式设置与改进

法律英语到底应该怎么教,目前仍未有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首先应厘清法律英语的研究方向,其课程的设置应当满足学生的特定需求,并引导学生将学习重点放在与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境、应用技巧等之上;至于教材的编写,则应包含英美法系相关司法文件以及典型案例选编.根据笔者所在学校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1.改革教学大纲.将教学大纲制定方向一分为二:其一,针对本科生大二下学期和大三上学期,以英语作为语言媒介,学习国内法,为确保语言的准确性需要外教共同施教;其二,针对本科生大三下学期自主选修生和二年级研究生,以英美法系的法律内涵与体制为学习内容,学习英语使用国的法律,即针对法学专业的教学大纲必须有一门课程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并使用英语授课.

2.编排新课程及推广专业测评.目前国内采用的法律英语教材,多为阅读英语法律文书及司法文件,偏重培养学生从阅读中获取法律知识,但显然忽略了学生对英语法律语言的领悟程度.根据学界研究讨论,多数专家认为法律英语应该是法律的英语,而不是英语的法律.由此,针对法律英语课程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几点:第一,应当从英语语言的角度切入英美法领域,对法律英语词语特点及语法习惯、句法特征的系统讲解;第二,既要有语言层面的学习,又要强化法律知识的探索;第三,增加新课时数,进一步细化法律英语的阅读及交际能力;第四,针对英语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学生分别编排法律英语课程,分为语言基础理论类,即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与法律逻辑;专业英语类,即强化英语语言类的学习及应用.院校应按实际需求配置合适的教材,自主开发考试系统鼓励学生参加法律英语证书考试.3.创新课程教学方法与课程模式.第一,法律专业采用的课程教学模式为汉语讲授,结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其课程模式主要在法学专业类大学,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等运用.按照《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专业英语的教学要求,由具备法学资历的英语教师或英语较好的法学教师授课.但从此模式的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效果并不明显.问题在于选修课程对学生数量无法控制,即课堂阅读量有限,英语语言水平难以提高,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也很难达到用法律英语进行交流的层次.对此,部分生源素质优秀的高校的法学专业课程可采用英语教材和全英语的授课,增加课时量,并将其列为主干核心课程,由此学生的法律英语综合素质将会得到明显提升.目前笔者所在高校的法律英语课程处于由前述阶段向后述阶段的过渡期,且仅限于法学院(我院的二级学院).

第二,部分法学专业采用的课程模式为使用英语教材,用英语授课,并结合英语基础语言课程.此类模式多被专业英语院校的法学系选用,如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加大阅读量的同时词汇量则自然增加,使得学生不仅达到英语专业的学习要求,而且打下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此模式下的授课教师不仅英文要流利,还要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学专业知识.但对于在授课过程中如何平衡知识重点与语言重点这个难题,仍未有统一标准,因此难以在全国推广.

第三,英语专业采用的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为汉语讲授,结合法律专业课程.采用此类课程模式的高校主要是由原国家司法部属下的高校成立的英语系,要求学生必须通过英语专业四级以上的考试,每周3至4课时,相关法律专业课程由法学老师用汉语授课,所学法学课程门类总量仅为法学专业的四分之一.由于英语专业规定的课时有限,无法再增加法学课程,建议将英语专业删除高年级阶段的部分英语专业课程,再将低年级基础阶段的阅读课程改为初级专业英语法律英语,综合优劣,使学生既能提高法律英语技能,又能扩充法学专业知识.

上述三种不同模式的课程教学方法,通过调整课时数量与授课门数、英语与法学课程的比例,实现统一的教学标准并非难事.除上述教学模式的择优综合适用外,对案例教学法亦应加以重视,案例分析是理论知识投射实践的最佳途径.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涉外案件中文化、宗教、民族等的学习,从而更好地理解英美法系的法律体制.比如,法律专业术语:动产与不动产,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personalproperty”;但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movableproperty”和“immovableproperty”.又如,英美法系国家称严格责任为“strictliability”,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严格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即“liabilitywithoutfault”.

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资质量的优劣决定着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成败.有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意向的高校,应该顺应国家的教育改革方针,尊重就业市场的客观需求,充分挖掘现有资源,并积极开发与培养新生代师资,即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培养具备复合型专业素质的教师.鼓励英语教师学习法学,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或考取法律英语资格证书;同时提倡法学教师进修英语课程,或聘请外教与外语老师联合开课、法律专业教师和外语教师联合开课等.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各类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已然成为社会主流趋势.对于涉外纠纷及法系各异的域外公、私法问题,市场亟须能熟练掌握法律与英语两项专业技能的人才.因此,英语教学和法学的教学应当与时俱进,有机融合,高校应该加大法律英语等课程的教学投入,培养符合国际社会需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论是法律英语的教学还是学习,都有较高的难度与要求,教师要在积极学习、备课之余,大胆地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参考国外先进教学经验,将“专业学外语、用外语学专业”这两种方法有机结合,实现“一箭双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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