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明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789 浏览:2199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改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过程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的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机动车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规及时作出修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如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非机动车的登记、上道路行驶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也取消了有关非机动车申领操作证的规定,条例的部分规定与其不一致,需作相应修改;(二)近年来,为了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先后开展了一系列道路交通整治活动,出台了包括禁止燃油助力自行车在市区通行、市区人力三轮车减量通行、结束残疾人专用车运营过渡期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行置换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需要法规及时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调整.

2006年9月27日,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会后,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修改稿,提交11月下旬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非机动车”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涵义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非机动车的认定也有具体标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燃油助动车在使用中已基本处于自然淘汰状况,因此决定第一条将“非机动车”的界定修改为:“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并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二)关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近年来,由于许多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设计车速、车重、制动等强制性指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因此加强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源头”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决定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机动车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执法部门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非机动车申领牌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鉴于国家和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决定第四条删去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关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领牌证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决定第六条规定:“申领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

(四)关于人力三轮车总量控制.为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划定了市区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区域,同时考虑到市政公用、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确实存在使用人力三轮车的需要,对这些特定用途车辆的使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作了必要保留.决定第七条对此作了规定.

(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特别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且具有专人专用的特性,为了保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合法使用,决定第五条对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了具体规定,决定第九条对有关禁止性义务作了规定.

(六)关于非机动车操作证的取消.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非机动车不再申领操作证.因此,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决定第十三条对擅自改变市政公用、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等特定用途人力三轮车的车厢外观、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设置了处罚.由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与国家和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决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了相应删除.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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