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55 浏览:19362

摘 要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压力不断增加,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严峻挑战.本文通过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的“三支柱”理论,分析我国目前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指出养老保险“三轨并存”,企业年金发展缓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并且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建立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

关键字:养老保险 三支柱 企业年金 商业保险

目前随着中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如何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早在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三支柱”模式的养老保障体系,来应对全球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危机.而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现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企业年金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的发站内明显滞后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社会养老保险又存在着“三轨并存”,难以真正体现互助互济的原则.

一、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理论

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以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危机.“三支柱”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主要由政府主导强制实施,要求覆盖全体公民,主要作用于缓解老年人贫困问题,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的方式,体现了互助互济的原则.第二支柱是企业补充型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养老基金一般采取市场化运营,体现养老保险的储蓄功能.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一般由个人自愿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人们把钱存进养老保险储蓄账户,以便获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三大支柱分别承担了不同的作用,共同完成了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储蓄和保险的三大功能而且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的责任划分清晰,三方共同作用,满足各个层次人群的养老需求.

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1.社会养老保险“三轨并存”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三轨并存”的现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存.从筹资方式上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企业、个人共同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个部分组成,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从待遇水平上看,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最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次之,最后是城乡居民养老金.这种“三轨并存”现象明显有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初衷.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养老金,缺乏统筹互济性.所以也无法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畴.

2.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经历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阶段.早在1991年,我国就确定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出台,相关运作和管理规章与制度也相继颁布.虽然制度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速度缓慢.截止2010年,企业年金基金总资产约为3000亿元,与此前业内预计企业年金规模突破一万亿相差甚远. 而且许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都是电力、通讯、石油、天然气等垄断行业,其他行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数量较少.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并不是强制实施,而是企业自愿实行.另外,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已经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如果建立企业年金,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经济压力,中小企业也就失去了继续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滞后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000美元. 除了人均持有商业人寿保险数量少之外,导致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政府的政策优惠和税收支持,无法激励企业与个人参与到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去.此外,由于目前商业保险市场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地监管机制,也是阻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建立中国养老保障三支柱

1.建立基本养老金制度

基本养老金制度作为三支柱中的第一支柱,应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再分配为目标.董克用等人提出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改造为基本养老金制度.在计发方式上,可以参考美国养老保险第一支柱―老年,遗嘱和伤残保险(OASDI)计划的养老金计发方式.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划分多个档次,分别计算养老金.如果参保者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水平低,国家补贴的比例就越高;如果参保者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国家补贴的比例就小. 这样既可以避免由区域经济差异造成的养老金收益区域差异,也较好的实现了社会再分配,维护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平性.

2.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必须建立起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要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虽然各个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方式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强制性、自愿性和准强制性三种类型,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企业年金的运行状况和企业年金要实行的目标来看,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众多,企业承载着绝大部分的劳动力.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也就保障了一大部分年轻劳动力未来养老问题.其次,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严重的“供过于求”的现象,这就更加需要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保障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上文已经提到,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改造成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那么剩余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改造成企业年金制度中的个人积累账户.具体的企业年金制度要根据企业运营状况,雇主和雇员共同确定相应的缴费比例和领取办法.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养老金收益率,抵御通货膨胀风险,也避免现阶段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问题.

3.发展商业保险

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在其他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比较繁荣,但是在国内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还是比较滞后.不仅在相关保险产品种类上比较单一,而且相关的经办机构和基金公司发展还不成熟.所以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必须在创造一个良好的保险市场投资环境的前提下,激励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国内发展产品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养老保险产品.同时,还要注意市场监管,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保险市场,预防市场失灵,防止出现养老金贬值的问题.在这点上,可以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比较完善的智利借鉴经验.政府严格审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只有通过审批的公司才可以参与养老保险金运营的市场竞争.同时政府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不仅对基金管理公司可持有的各类资产进行限额,而且如果一旦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了公司的收益率低于该行业平均收益的2%的现象,政府马上要求该公司用自持资产进行补差,保证基金的收益率与其他公司持平,防止投保人养老金损失;另外,政府还要求基金公司将自身账务与其管理的养老基金账户严格分开,即使基金公司自身运行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也不会影响养老金账户,更加安全的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从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来看,这种构建“三支柱”养老保障做法不仅有利于消除现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小,个人账户空账等现实问题,还可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总之,在中国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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