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标准的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71 浏览:14344

[摘 要 ]发起人基础资产转移是确认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进一步融资能力.对发起人终止确认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根据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情况,提出了应当把金融合成法作为我国金融资产转移确认标准的主要标准.

[关 键 词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金融合成法

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盘活为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根据不同的资产确认标准,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或者确认为担保融资,或者确认为资产出售.发起人都期望把证券化基础资产确认为销售,以便将该资产移出财务报表,改善资产的流动性和降低负债比率.除了一般的融资意义外,表外融资是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动机,使得证券化资产转移的确认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结合我国证券化情况,对发起人资产转移会计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期望通过会计手段提高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程度.

一、国外资产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方法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传统财务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迫使人们对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进行重新考虑.国际上对于发起人会计确认提出了三种方法,即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但真正流行的是上述前两种方法.

1.风险报酬法.风险报酬法是最早出现的证券化资产转移确认方法,其会计确认的关键是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转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AS77《转让者转让带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报告问题》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48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均支持风险报酬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适用于资产证券早期较为简单的交易合约.但是对于复杂的资产交易,风险报酬法主要的缺陷是与资产的定义相矛盾.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第6号《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中对资产的定义强调的是控制权,而非所有权.在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控制权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具有一致性.在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控制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使得风险报酬分析法在实务中带有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虽然规定中给出了判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定量标准,但准则又要求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即需要借助于会计职业判断,等于授予了发起人对会计标准的操控权.

2.金融合成法.随着金融创新工程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交易经常与衍生金融工具相结合,如期权合约等.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已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环境.1996年FASB颁布的AS125(金融资产转让与怎么写作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法.2000年9月,FAS140《金融资产的转让与怎么写作以及债务消除的会计处理》取代了FAS125,但仍然沿袭了金融合成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8年通过的IAS39也支持金融合成法.金融合成法的核心是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金融合成法认为金融资产和负债是可以分割的,应当将金融资产转让时的终止确认与金融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分开处理.发起人将已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终止确认,未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应当继续予以确认,并且按照原账面价值计量:而由转让合约产生的新金融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则以公允价值确认: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资产交易,不能确认为销售,只能确认为担保融资.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要求将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资产转移确认为销售,并进行表外处理,同时及时确认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AS140明确给出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的认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转让的金融资产的每个受让人有权抵押或交换它接收的资产(或受益权),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让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权而使转让方获得超过微量的利益的条件.金融合成法的最大优势是:以控制权的转移和获取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和产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标准,与资产定义的核心要求一致.但是,控制权归属的判断并不比风险报酬的转移容易,它涉及到对证券化交易合约条款的细致分析和判别.根据AS140,资产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断控制权的归属,然而在很多情况中,由于合约的结构安排,使得双方都没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转让资产.

3.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运用的是“部分销售”的思想,即将转让的金融资产为可分割单元的集合体,通过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只要转让方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作销售处理.鉴于风险报酬法和金融合成法均存在缺陷,IASB于2002年发布了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IAS39RED),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提出了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根据后续涉人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续涉入,不管程度如何,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该部分资产转让则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只能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该部分资产转让则予以终止,并确认为销售.在后续涉入法框架下,FAS140予以确认的资产销售,很可能会构成一项后续涉人,从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如果资产证券化合约附加有发起人回购违约资产的约定,即属于后续涉入.那么与该部分约定有关的资产转让则不能被终止确认.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后续涉人法以“没有任何后续涉入”作为一项交易进行终止确认的标准,巧妙地回避了控制权转移中的“相对数量”判断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后续涉入法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理论上的支撑点,没有建立事项原则与会计概念基础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后续涉入法一经提出,便受到了广泛的质疑,IASB在2003年12月发布的IAS39修订准则中不得不放弃了后续涉入法,转而采用了整合了风险报酬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折衷标准.修改后的IAS39保留了“风险与报酬”和“控制”两个概念,同时明确指出“风险与报酬”优先于“控制”,即风险报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再运用控制的概念.同时,该准则对于风险与报酬的判断标准,提出了明确的指南,即应当比较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未来流量净现值以及时间分布的波动.


二、我国证券化金融资产转移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

1.我国现有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及评价.2006年2月15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吸收了IAS39的观点,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标准综合了风险与报酬法和金融合成法,实现了与IAS39的趋同.即首先考虑采用风险报酬法,然后才能考虑适用金融合成法.如果发起人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机构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适用金融合成法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如果发起人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权的,终止确认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权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时,则采用后续涉人法判断发起人的继续涉人程度,按在转让日的继续涉人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相应的有关负债.

2.金融合成法比较适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关键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一方面需要采用风险隔离技术隔离发起人风险;另一方面还要依靠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但随着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合约的构造起来越复杂.绝大多数合约均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风险报酬法基本上失去了应用的基础.后续涉入法虽然简便易行,而且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实相吻合,因为我国绝大多数资产证券化合约均具有发起人后续涉入的特征.但是,如果采用后续涉入法,我国绝大多数证券化资产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发起人将无法有效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表外融资工具,容易抑制发起人证券化融资的动机.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一种更偏向于将资产转让作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的终止确认方法.根据AS140,只要资产受让人有出售或抵押资产的权利,就可以将资产转让认定为真实销售.实现表外融资.因此,金融合成分析法所依托的“控制权转移”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