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检测写检测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26 浏览:19674

作者简介:刘小苗(1983-),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 要 :本文界定了知检测写检测的定义,分析了知检测写检测现象存在的现实基础,分别从广义商法、狭义商法的视角,商法的价值目标三个角度界定知检测写检测者的身份,认为知检测写检测者界定为消费者更有利于维护商事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并由此引发关于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相关思考及建议.

关 键 词 :知检测写检测;消费者;商事立法

一、知检测写检测的定义

知检测写检测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写和使用的商品是检测货的情况下,仍然购写、适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的行为.其中的“检测”是检测货之意,是检测冒伪劣商品的俗称.检测冒伪劣商品是指商品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所规定的标准的商品.

知检测写检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知检测写检测行为是指为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着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写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怎么写作的费用的一倍.)获取双倍赔偿,明知是检测冒伪劣商品而有意购写.广义的知检测写检测行为除了狭义的知检测写检测外,还包括单纯的知检测写检测行为.比如消费者明知是检测冒伪劣商品,出于商品廉价或者为了追求名牌而购写.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是狭义的知检测写检测即为了获得双倍赔偿而知检测写检测.

二、知检测写检测行为存在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招商引资,为商品生产者提供各项政策优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商人的约束与管制;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商法典来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义务进行有效规制,使得产品的生产者(厂家)和经营者(商人)的法律意识淡泊,他们为了追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容易铤而走险生产和销售检测冒伪劣商品,以此获取暴利.检测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是知检测写检测行为存在的前提,没有检测冒伪劣商品市场的存在,消费者也就无法知检测写检测.

虽然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商法典或者商事法律规范来约束商人的经营行为,但却不缺相关的惩罚性法律条款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规定的存在,是消费者知检测写检测据以“谋利”的武器.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信息透明度也越来越高,人们也会越来越关注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人们的人法律意识也会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会增加,这样就势必产生这样种现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诉求来保障自身权益.

三、从商法视角看知检测写检测者身份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通常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在狭义上,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在广义上,商法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等当然也包括消费者的保护.

1.从广义商法视角分析知检测写检测者的身份

既然广义商法包括对消费者的保护,那么有关知检测写检测者的身份问题,知检测写检测者是不是消费者,理应列入考量.

一种观点认为知检测写检测者购写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以写检测货为手段赚取惩罚性赔偿金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意图是营利,因而不是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使用或者利用商品是消费,购写或者接受怎么写作也是消费,知检测写检测者只要购写或者接受怎么写作,就是消费者,不应将其主观意图纳入考量.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任何人只要其购写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不是为了将商品再次销售,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

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写的人,只要其购写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商品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认为知检测写检测者非纯粹“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写商品的消费者.但是其主观动机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将知检测写检测者列入消费者行列,有利于规制和约束厂家的生产行为,也有利于增强商人的销售注意义务,还有利于净化和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

2.从狭义商法中的外观主义探析知检测写检测者的身份

在法律关系中,有一方作为人参与,所引起的关系就是商事关系,显然知检测写检测者与经销商之间属于商事关系,应由商法规范进行调整.作为商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外观主义”,自德国法学家莫瑞茨q韦尔斯巴赫于1906年在《民法中对外在事实的信赖》一书中首次提出以来,该理论的内涵就不断丰富和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维护愈发凸显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外观主义”的基本含义为“以当事人行为之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生之效果也”.可见,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真实意思为重点,并且对真意的要求很低.在此,知检测写检测的行为完全符合商法中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①外观事实之存在.②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③本人与因,即外观事实的可归则性.

在此,知检测写检测者挑选商品并进行缴费的外观表现,具有公示性且从外部可以被感知;此外观事实与知检测写检测者的真意(为谋取双倍利益)相背离;且符合善意交易当事人基于通常的消费习惯所产生的大致相当的信赖.因此,基于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原则”,足以认定知检测写检测者完全符合消费者的外观主义标准,应当认定知检测写检测者为消费者.

3.从商法的价值目标认定知检测写检测者身份

商法价值目标的侧重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效率”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它的经济学含义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但是,定位于商法之上的效率,应该更多注重促进商业主体交易行为的增长,注重商业行为的盈利本性.

原因在于:其一,取决于市场经济的本质,市场经济是以效率为本质的经济形态,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是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其二,源于交易的本质,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目的的交换经济,交换产品只是手段,借助交易追逐利益才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其次,商法更注重交易的安全.效率固然重要,但法律的价值同时也在于维持一种安全的态势,法律是保障大多数弱势群体利益的.正如台湾学者张国键称:“商事交易,固贵敏捷,尤须注意安全,如果只图敏捷,而不求安全,则今日所为之交易,明日即可能发生问题,甚至于遭受意外之损害.”而这里所涉及到的,主要是交易安全,即交易行为本身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