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性国有资产保护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16 浏览:19459

一、强化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强化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的刑事责任

“行政性国有的资产流失大多与监管者职务犯罪密切相关,与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刑事案件中,如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这些都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①为了有效遏制上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刑法中可增加法人挪用公款罪、法人盗窃罪,法人玩忽职守罪、法人诈骗罪等.②广泛适用财产刑:对因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构成犯罪的, 视犯罪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

(二)强化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责任

作为行政性国有资产监管者,其职责就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监管者,要完善以下行政责任制度.①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者行政责任终身追偿制度.对于造成或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不能因为其调换工作或退休就不追究其责任,只要由于管理不当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就要终身追究其行政责任.②建立和完善行政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制度.如果由于监管机构监管决策失误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要追究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③完善监管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制度.由于疏于履行监管义务、瞒报甚至报送虚检测信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逐步加强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责任

从立法上来看,现阶段有关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很少,大多数规定涉及的是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加剧, 多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受到非法侵害后很少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必须逐步加强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责任的认识,强化民事责任,对于流失的资产进行合法的追偿.

二、完善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建立健全司法追偿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追偿制度,可以扩展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补偿合法渠道,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具体操作上可由检察院和法院对那些故意和过失造成的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偿.司法追偿最大的优点是具有的强制性,可以有效保障国有资产流失后的补偿能够落到实处.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由检察院代表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就国有资产的流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民事赔偿,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追偿得以实现的保障,它根据检察机关调查结果和移送至法院的民事起诉书依据法律进行裁决,并交付执行庭强制执行.另外,通过强化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使用来保障司法追偿的有效性.使用这两种刑法一方面是对犯罪违法主体经济制裁,又是剥夺其在犯罪的能力的有效刑罚手段.对于可以依法使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造成国有资直接或间接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都有必要通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加大罚金罚和没收财产刑使用力度来进行司法追偿,决不让违法犯罪份子占据非法所得.


(二)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尚未建立行政性国有资产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其原因主要是诉讼理论发展局限和相关立法的缺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首要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虽然可以对有关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以公益诉讼主体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诉,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许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立案侦查中,发现了许多因滥用职权、恶意串通而签订的许多不平等契约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其作为公益代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尚未以法律的形式明朗化,致使各级检察机关不能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确认合同的无效,以此来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迫切以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否则,对于国家利益被损害将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措施进行补救和追偿.建议最好是修订《民事诉讼法》,增添检察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都可以作为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公益诉讼主体等相关条款.

确立公正合理的行政性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无论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都有权对国有资产在配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广大人民群众都参与到国有资产的监管之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建立国有资产流失自下而上的公益诉讼制约机制,改变现有国有资产监督格局.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特别是诉讼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可对国有资产的运行实施有效监督权.如此可以极大增强国有资产运行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高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感,为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另一条重要司法保障,以弥补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将国有资产运作纳入到全体国民司法诉讼机制的保护之下,建立全方位、全社会的行政性国有资产保护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