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民意识”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100 浏览:47648

【内容摘 要 】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同时伴随着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的变革,中国人传统思想中的“臣民意识”开始逐渐地向“公民意识”转化.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社会政治的现代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臣民意识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总书记在主持政治局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

在我国两千多年漫长的封建王权专制历史中,始终奉行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地,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万人之上、唯我独尊”的臣民价值观,“造就”了中国人的“臣民意识”.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提出多年,但我国民众的深层意识中仍或多或少、主动或被动地受到臣民意识的影响,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了无形的阻力.分析“臣民意识”的影响及对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社会政治的现代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臣民意识”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影响

所谓臣民意识,就是权力至上、权力崇拜的官本位思想、无奈的清官情节、圣人掌权的心理、重视家族、亲情礼法、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义务本位的法律观、权利意识的普遍缺失等.[2]当前,“臣民意识”的存在,已严重制约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1.“臣民意识”造成公民权利意识缺失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思想下,民众权利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识也停留在用以限制人,而不是保护人.正是这种错误认识,造成了现今我国公民宪法意识、依意识的淡薄,也不善于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归属思想确定了君主和臣民的地位,对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人们往往热衷于走后门,找关系,认熟人来解决问题而不选择依法解决.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社会法治精神的缺失,法治精神还未真正融入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

2.“臣民意识”造成公民责任意识缺乏

在臣民社会里,民众没有社会权利,但却承担着诸多的社会义务,如被征收苛捐杂税、服徭役等,没有主人翁意识,也不存在社会责任感.从总体来看,虽然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和社会权利得到了广泛的尊重和体现,但个别公观上仍受臣民意识影响,存在诸如写票不排队,过路口不遵守信号灯指示等现象,必须有执法者在场才能保持秩序,缺乏社会公德,只有“臣民意识”中的私德,习惯于“受制于人”,也缺少相应的社会责任感.

3.“臣民意识”造成公民参政意识不强

在“臣民意识”理念中,总是将整个国家看作某家或某人的私有财产,民众是国家的臣民而非国家的主人.这种“臣民意识”的存在使得人们对社会管理、政治活动既无参与的权利也无参与的意识,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例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各个环节都是公开、公正的,但很多公民认为代表都是领导定的、内部定的、提前定的,自己选不选无碍大局,根本未曾考虑自己作为代表被赋予权利的神圣性,在选举时盲目听从组织者意见或者随波逐流.

4.“臣民意识”造成执法者“重人治、轻法治”

在“臣民意识”下极力强调集杈专制,即帝王具有至尊无上的地位,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则是集当地一切权力于一身,按照“官派思维”治理地方,缺乏听取民意民情的主动性.当前,我国个别党政机关和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例如,一些干部不能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习惯于“打招呼”、“递条子”,奉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事准则;将法律法规看作贯彻个人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对自身有利时就运用法律,对自己不利时,就将法律束之高阁,造成面对法律时执法者得以枉法,违法者可以避法,以身试法者能够逍遥法外的尴尬局面,严重阻碍着我国与法治改革.

二、转变“臣民意识”的对策

在封建社会中王权高于一切,王权的统治无所不及,人们没有任何独立意识,所以,封建统治下的中国人只有“臣民”意识而没有公民意识.而从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最根本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从臣民意识到公民意识的转变,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

1.开辟教育路径,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公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因此必须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意识,使公民具有理性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是要树立公民正确的法律态度.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对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对法律持肯定态度的人,在具备法律基本知识后,就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而对法律持否定态度的人,在了解法律知识后,反而会“知法犯法”,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应该坚持把传授法律知识与树立对法律正确的态度结合起来.二是要公民教育从小抓起.我们应该要让公众从小就知道,他们成长以后不仅是一个个体的家庭成员和一个经济意义上的生产者,更是一个社会的公民、国家权力的监督人.把真正的公民教育,比如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公民的个人道德与公共道德的关系等,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当中,以简而易懂的方式教育每个公民,才有更坚实的被接受基础和不断提高的可能性.

2.拓展媒体路径,营造健康外部环境氛围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培育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人的一切实际行为不可回避地深受环境的影响,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如此.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公民意识的启蒙过程中发挥着日益强大的作用,特别是互联网的兴起更是让这种作用发挥到极致.现在已得到充分肯定和广泛认可的事实是,无论是对公民法治精神的教育和讨论,还是在一些具体事件中,借助宣传的力量来唤醒公众的公民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现阶段我们要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必须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发挥好主流媒体如各种法律书籍、报纸、刊物、电视、电影的熏陶作用,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视觉、听觉环境,潜移默化地形成对人们法治意识的渗透.二是加强影视剧的审查,严格控制宣扬皇权思想和臣民心理的影片上映.三是要充分发挥好网络、手机短息、微博等新媒体的引导,使公共政治观念的正确健康的传播. 3.完善制度路径,树立法律权威、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协调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改革司法制度,制定规范,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制,为社会提供更具体的行为规则是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必经之路.一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真实化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只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面前一律公正,法律才会树立威信,人们才会自觉地学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氛围.二是保证公民监督权.监督要贯穿整个立法活动,从法案的提出到法律体系的形成都要有合适的和合理的监督,这样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此外,国家进一步疏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及保障渠道,把选任官员、评议官员、重大决策、行政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加强公众对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监督.


4.畅通实践路径,践行依法行政、推进公民参政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思想观念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固化为行为模式.公民权利只有经由具体的实践路径,依法行政、公民参政,才能真正转变“臣民意识”,社会化为普遍的公民意识.一方面,依法行政是培养公民意识、转变“臣民意识”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这样就能够真正显示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治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产生一种强制导向的力量,使人们在观念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任和服从.另一方面,公民参政是树立公民意识、转变“臣民意识”的关键环节.中国正在步入一个全民参与的时代,需要培育公民意识的实践基础.首先要扩大公民参与权,实行政府决策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其次要扩大基层公民参政权,主要体现在选举成立各级国家机关,参与国家及地方事务的管理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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