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习惯法”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024 浏览:94120

生活中,常有这样一些现象,它出现时,要么因为当时法律的不完善、不健全,要么人们的法治意识不强,几乎没人在意这种现象是否有法律依据.久而久之,在人们习以为常的思维定式下,这现象反倒被认为是一种“习惯法”.然而,对照今天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法律依据,有的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1.非交通线路专营人,可否载客

案例:

马先生是某市一名出租车司机,经常送顾客去县城乡下,回来的路上,也常会遇到路边想打出租车的顾客.可他早就听老司机们说,这条线路的专营权已被专人申领经营,只能由他们提供的中巴车营运,如果出租车在路途中载客将被处罚.因此,马先生多次遇到路边招手的顾客,都没敢拉.有专线营运人,其它出租车就不能拉客吗

法律点评:

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人强行禁止或予以处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触犯的是《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这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38条二款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写或者不购写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怎么写作.倘若只准线路专营者的专车经营,必然剥夺了消费者接受怎么写作的选择权,其违法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2.案件受害人必须到指定的医院就医吗

案例:

刘晓娟是经营小餐馆的个体户.月前,一顾客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并动手撕打,她处于好心上前劝架,却被醉汉打伤.有关部门的办案人在处理此案件时,告知刘晓娟到某专门医院就医,刘晓娟周围的一些好心人也劝说:你要不去指定医院,将来主张赔偿什么的,对你会不利的.可那个医院离她家太远,家人照顾根本不方便,而且,听人说该医院收费高,刘晓娟可以就近就医吗


法律点评:

这种指定专门医院就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受害人,都有自主选择就医医院的权利.案件承办人的告知,只是一种引导与告知,不是“必须”.或许是出于有利于案件上的考虑.比如指定的医院处理案件受害人的病情更有经验、更规范、更利于案件取证,或者具有伤情司法鉴定资格等.对于办案人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决定权在当事人自己.

至于赔偿问题,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多少,如何计算,与在哪个医院就医无关.

3.擅自转院治疗能否得到赔偿

案例:

半年前,李老汉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并就近抢救医治.伤情好转后,因老汉的女儿工作在外地,为照顾他方便,女儿就没加考虑地将父亲带到她家所在城市某医院继续治疗.出院不久,肇事车主与他的法律写作技巧人,找到刘老汉打算私了.可在查看医疗费时,对刘老汉转院治疗所花费用不予接受.他的写作技巧还拿出《民法通则》说法律有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写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他们的说法对吗

法律点评:

法律是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与之后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根据《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规定,应以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写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这个规定是1988年制定的,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至于转院治疗是否经批准,则不是必经程序.

因此,刘老汉可以依据此法律规定与对方说明,如不成,可起诉到法院.

4.婚前财产公证,是必须的

案例:

吴颖下个月就要与汪先生结婚了,他们双方经商量,一致同意对婚前的各自财产写个协议,以便明确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可有朋友告诉他们说,光写个协议是不够的,必须得婚前财产公证,这样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婚前财产公证是必须的吗

法律点评:

可以肯定地说,不是必须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要明确个人婚前财产,必须经过公证.婚姻当事人若想对各自的结婚前所有财产加以明确,完全可以自主协商写一个“婚前财产证明书”一类的文书,将各自的财产品种名称、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货凭证等加以记载说明,一式两份,双方签名既可.

当然,婚前财产是否公证,所不同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明力认定原则规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综合点评: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似是而非的现象虽不多见,但当这样的事情制约我们的生活时,得依据今天的法律较较真,看看今天的法律是怎样确认的,不能被某些“昨是今非”的“习惯法”滞阻.laomalp82011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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