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权法律保护滞后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13 浏览:18762

[摘 要]随着政治的发展和观念的增强,公众越来越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表达意见和诉求,但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事件表明表达权的法律保护滞后于公众的制度需求,文章试图分析这一滞后现状,找原因,提对策.

[关 键 词 ]表达权;法律保护;滞后

一、问题的提出

表达权亦称表达自由权,系从权演进而来,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进行参政议政活动,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①它是宪法学概念,属于精神自由权范畴,是政治的本质,是监督国家权力的需要,可以说,没有表达自由,人类的一切精神性自由都无法实现.

党和国家向来重视保障人民表达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各部宪法, 都确认了公民的.根据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7年3月,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年10月,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庄严承诺:“健全制度, 丰富形式, 拓宽渠道, 依法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目前,对保障表达自由权的重视和关注还只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切实转化为法律制度,近年来发生并已见诸媒体的“西丰案”、“稷山文案”、“彭水诗案”、“段磊信案”、“王帅帖案”等一系列因言获罪事件反映出目前在保护表达自由权方面存在法律滞后的问题.

二、问题的现状

(一)基本法滞后

作为基本权利,是公民所应该具有的,非经民意的多数认可不能随意剥夺.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的保障和限制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作为与宪法相应配套的法律来实现.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保护公民的权,但宪法不具可诉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中规定的许多权利无法落实,只具有宣示性、概括性,无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的这一规定只是表明国家有保护公民自由表达的义务,公民享有表达自由权,但国家具体如何保护,采取何种手段,对侵犯表达自由权的行为如何处罚,由哪个机关处罚,公民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如何进行侵权救济等问题均有待出台专门法律或在基本法律中予以细化和明确,否则宪法中的这一权利即被架空,成为水中月、镜中花.而目前状况是虽然规范新闻、出版行业的部门规章上千条,但有关规范、保护表达权的《出版法》、《新闻法》等迟迟未见出台, 也没有被纳入立法机关视野,宪法规定的权,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往往难以落实.

(二)国内法滞后

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尚未转化为国内立法进行适用.中国已经批准加入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 如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但尚未采取更多和更实际的步骤落实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于1998 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但还未加入该公约.上述公约中均有关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的规定,可以说是国际社会共同准则,但是这些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相关的条约或公约在我国并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②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而目前有关这两个公约的国内立法虽然曾被立法机关提及,但最终出台尚需时日.

(三)救济法滞后

对受到侵犯的表达自由尚无从法律救济.现代各国宪法大多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予以规定.然而, 这些宪法赋予的权利一般不被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相反,公民滥用这些权利的行为,往往以犯罪归责.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作为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却未规定类似”侵犯表达权罪“或”妨害表达自由罪“的条款来救济被侵犯的表达权,更无对行政立法者错误立法、行政执法者随意执法导致公民丧失时, 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错误的法规或规章时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应该如何救济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使得在发生侵犯表达权事件时,被侵权者无相关法律资源可供援引,救济手段缺失.同时,亦未规定涉嫌侮辱、诽谤的免责条款.因而,事实上形成一种表达自由被悬置、言论责任却被充分强调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状况.


三、问题之所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尚未得到有效贯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承认法治而彻底抛弃“人治”,树立了宪法法律权威,肯定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治思想,确认和肯定人民赋权、保障人权即公民基本权利思想、法制完备思想、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和公平正义的价值.③它借荐吸收了西方经典法治理论又有所超越,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政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但从2009年9月组织部、、政法委和国家教育部共同下发《关于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通知》算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体系并成为立法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不足两年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对已建立的法制体系中不符合该理念要求或与之相左的法律规定进行清理与重建是有困难的,而要有效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处于滞后状态的表达自由权立法进行完善也难以一蹴而就.

(二)“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 从历史上看, 中国社会有关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 即使是在今天, 封建专制主义在表达自由方面的遗害仍未完全清除干净,并且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 历来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看得比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更重要.④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历代统治者都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保守思想,均利用国家机器钳制思想压制言论,不止一个朝代在律令中设有类似“腹诽”这样的律条;新中国建立之后,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建设,虽然在经济、物质文明方面成就斐然,但精神文明,特别是政治领域尚逊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