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社会、法律和文化》读书报告

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372 浏览:70284

一、读书

本书是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黄宗智先生所撰写的,这也是我阅读关于该作者的第一本书,与《清代地方政府》、《文化、权力与国家》中关注与地方政府的总体运作与宗族作用相比,其落脚点放在了更为细微的环节,即偏向于中国基层社会司法运行的方面.再进一步说,即民法的实践和表达.

(一)清代法律表达的迷雾

正如黄宗智在导言当中所说,本书的出发点试图回答这样几个问题:清代法庭是不是真的很少审理民事纠纷?好人是不是不打官司,而法律诉讼的增多只是由于奸诈之徒和邪恶的衡门骨吏的无中生有,挑唆渔利?再如,县官是不是偏向道德训诫而非法律条文,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他是否更像一个调停者,而不像一个法官?

作者以一一否定的态度回答了这些问题,并进而提出了“清代法律制度是由背离和矛盾的表达和实践组成的,的表达和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既矛盾又统一”①这一中心论点.他认为正是我们单纯的理解表达的条文及意识理念,因此才会产生这些疑问.那么理解这一论点,首先要搞清楚,这个所谓的表达以及实际运作究竟蕴含了怎么的一副画面.

从表达来看,构成这副画面的正是书中所提到的国家的两幅面孔,即严父和慈母,这是国家一开始就摆出的自我形象.这个父母官的形象正是中国传统法制深受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影响的一个融合体.在法律制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华而塑造出一个独特的中国法律体制.

当国家在作为严父出现时,体现在国家的表达中便体现为所具有的法家的严肃一面,君主总揽大权,人民没有独立于君权的权利,表现为一套犯禁惩罚的条规中.并将一切儒家社会理想都付诸于作为载体的条文之中,从而成了这个社会最高理想的集中体现.当然这些条文体现在有清一代的律例中也并非完全是理想化的道德说辞,也包含了比较实际的一面.

此外,清政府认为,相对于刑事而言的民事,是政府根本就不关心的“细事”,完全不应诉至公堂,民事诉讼不仅不多,而且是不应当有,即使有,也是受了不道德的讼师讼棍的唆使,良民是不应涉讼的.而倘若遇到这样的景象,县官采取调处的方法,也应主要是用道德教化,而不是以法律断案.这种宽容的举措自然离不开其所倡导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这种文化渊源也使中国自古法律制度的实行都有别于西方,而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或者说是某种背离性.使官员在治安管理的过程中有了更大的走展空间.这种教化的宽容带有一种历史的特殊性在其中.展现了儒家理念中仁慈的一面.在基层社会主要体现在县官担任的父母官的角色,特别是在处理案件中“断之以情”的一面.

但是否地方官真的很少过问民事?事实上,黄宗智在本书第四章中便阐明了这一事实,即清代的审判制度是根据法律而频繁地并且有规则的处理民事纠纷.他用巴县、宝坻以及淡新档案,都说明了这一点,在二百二十一件经过庭审的案子中,有一百七十件(占百分之七十七)皆经由知县依据大清律例,对当事双方的一方或另一方作出明确的胜负判决.这种情形在三个县中无一例外.②因此作者认为以律而断的事实实际上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本书的第一个贡献就是颠覆了传统意义上对清代表达与实践操作一致性的肯定.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清代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大量受理民事案件,而且大都是依律而断的.

(二)清代法律制度的补充:第三领域

此外,作者认为有清一代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并不只是审判,儒家教化思想仍然贯彻其中,只是这个主要的贯彻者交给了民间社会力量,譬如基层自治社会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宗族社会调解体系等,同时,清代这种宽严并济的国家统治政策事实上为社会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与契机,从而引出了其另一个主要的观点,这就是“第三领域”在司法审判中的存在.

在理想状态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代表“国家”(或) 的州县,虽有囊括一切的职责,但许多领域的实际管理却是交给“社会”来操作的.③这是一个由国家法庭和民间调解相互作用组成的互动空间,介于正式与非正式之间,介于国法与审判,妥协和调解之间的这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社区或宗族的民事调解发挥着主要作用,其为自发的,并得到县官默认并秉承其基本意志的主要民事调解机构.承受政绩考核的县官不可能将精力完全投入纠缠不清而又连续不断的民事诉讼中,因此县官也有受理与否的决断权,而宗族社会中,其自发的运作体系又恰能包容所谓民事的范围,因此,官府有时候更宁愿小事化了,让官司止于调解阶段.这不仅有利于减轻政绩考核的压力,也符合“调之以情”的儒家所倡导的对人民的教化.更何况,民间调解其妥协之上的特点,其“情理法”的运用,最终也是为了在一个朝夕相处,紧密组织起来的社区内维护族人和邻里之间和睦的关系.因此,二者也是存在目的上某方面的统一性的.相信了解这样的前提让我们更易于了解第三领域存在的合理性.

但我们应明确,有相当数量的人仅仅是把告状当做在纠纷中向对方施压的一种手段,而官府所采取的立场则成了达成调解方案的部分底线.但在第六章中,作者也提到了两种不同的调解形式,其文提到相对于宝坻――巴县型而言,在社会分化更高的淡水――新竹型中可能民事调解更为繁复,往往对于官府的判决一再申诉,因此被视为不稳定的因素,有“南省刁黠最多,无情之辞,每出意料之外,据事陈告者不过十之二三.”的说法.当然调解并不总是双方的妥协,如果是非对错显而易见,调解可能像是判决,是对的一方得到明确的“胜诉”但又会对败诉的一方保留一点面子.

那么第三领域的存在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成就了地方的低诉讼率,而这与对腐败诉讼体系的望而却步又有多大程度的关联?从个人而言,我认为作者从已知材料所得出的结论是肯定了第三领域在降低诉讼率的效用的,而对诉讼体系的腐败却作出了反驳,地方事务的管理者们的无能以及衙役胥吏营私舞弊都被认为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反而是有相当数量的人将其作为一种手段来达到妥协的目的. 二、书评

一本好书的诞生,犹如一块石子被投入湖中,总会激起许多波澜,《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也是如此.其出版后所引起的争议不断.再此我将就我感兴趣的几个问题做简单阐述.


(一)“情理――法律”之争

事实上,就清代法律审判准据的研究长期以滋贺秀三和黄宗智为代表.但我认为他们二人的判断都过于绝对.受韦伯“卡迪式”审判的思想的影响,滋贺秀三认为清代法律实践是以“情理法”为准据的,而且是非实定性的,他认为在“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是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④ 平心而论,滋贺秀三以欧洲诉讼形态为参照系来为法设定标准并不客观,黄宗智虽然通过他的论述阐明清代法律社会依律而断的事实,纠正了滋贺秀三对于情理法运用的夸大,但由于将法律与情理截然分开,忽视了律例不能涵盖超出且超出律条之外的那些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交往原则也陷入了某种狭隘的立场.

针对二者的争论,里赞所提出的观点似乎更具有说服力,他认为理解州县审断的关键既要看州县审断使用了何种依据,更要看州县为何会如此灵活地运用依据.⑤如果把州县审判视为地方官“治理过程”的一部分,那么这种依据就是以化解纠纷,维护地方稳定与和谐为价值取向的,根据具体需要综合、灵活运用具文之法,情理之法,以及经义大法进行纠纷裁断的政务性活动.因此他认为“律例往往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利器罢了”.⑥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我们不应当将州县审断以西方理论生搬硬套,而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实际,州县审断在当时的社会中可能只是政务而非司法.黄宗智虽然尽力想摆脱西方中心论,但在竭力寻找类似西方司法中依法而断的事实中却又陷入了西方中心论,因此他所参照的也仍是西方诉讼体系.

杨森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 :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影响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并且最终扩展到整个欧洲,而西方的史学同样要求摆脱中世纪的宗教色彩,在文艺复兴的浪潮之下追求新的发展、新的突破.本文主要要讲的是西欧文艺复兴时期的史学及其特点,和它对欧洲传统史学的超越和影响.

关 键 词 :文艺复兴 西欧史学 特点 超越 影响

中图分类号:G7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在翻越阿尔比斯山脉和远渡重洋之后,不但影响了欧洲大陆上的法国、德国,还影响到了英国,并且最终扩展到整个欧洲,其影响遍各个领域.当中世纪的大幕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勃兴之下谢幕时,西方开始步入近代,而西方的史学同样要求摆脱中世纪的宗教色彩,在文艺复兴的浪潮之下追求新的发展、新的突破.

一、文艺复兴前的西欧史学.

文艺复兴之前的西欧,基督教笼罩了社会上的一切,宗教与政治结合,政教合一的体制,宗教对人性的束缚和教会的腐败等对西欧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史学也不例外,“古典史学的传统中断了”,基督教神学史观的制约与束缚,使得史学的发展相对而言比较迟缓”②.

二、文艺复兴时期的西欧史学.

14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与发展,不仅要用火与剑为自己开拓道路,也要用笔和舌为自己的合理性辩护,从意识形态上向封建主义旧文化发起挑战”,这就是文艺复兴,欧洲思想家“冲破了天主教神学的牢笼,抛弃虚妄的、禁锢思想的宗教史观”,批判《圣经》,“狠狠打击一犹太教和教会史为核心”的史学,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史学家,“从现实出发,把‘人’和‘人的历史’记载下来,撰写出大批的战争史、政治史、建筑艺术史、人物传记以及文化史等等”.③

1、意大利.“以意大利为代表的人文主义史学突破了基督教神学的牢笼,开拓了史学世俗化道路.史学家们用人的观点考察历史,从社会现象的因果联系上来解释过去”、“他们摒弃了基督教史学以上帝为起点历史分期法,代之以前古代――中世纪――近代三个阶段的分期法”, “改变了借历史宣扬教义的治史态度,用实用主义的态度来看待历史,关心史学的社会功能”,并且“历史研究和编撰不复为教会和封建社会上层任务所垄断”.④

2、法国.“16、17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扩展到阿尔比斯山脉以北欧洲地区,宰相西欧诸国辐射过程中,纯粹意义的‘古典学术复兴’特性逐渐消弱,相反,君主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宗教改革思想成为当时社会文化的主流形态,人文主义与上述思潮碰撞、重叠、融合后,失去了主体性意义,仅弱化为其中一个元素”,“具体表现在,历史学科学意识的崛起、历史研究与现实政治的结合、疑古精神与文献校勘学的兴盛”⑤.

3、德国.15世纪德国的一些城市建立大学,成为古典研究队伍的集中之地,一部分历史学家开始以新的思路重构德国过去.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对德国史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宗教论战中,历史学未能置身事外,导致其仍然在宗教框架内徘徊,德国的历史学仍未摆脱神学.

4、英国.英国离文艺复兴的起源地意大利也相距甚远,文艺复兴的浪潮波及英国较晚,玫瑰战争之后,都铎王朝实现集权,英国的文化事业才在国家的倡导和扶植下发展起来.尤其是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成为人文主义者活跃的中心,由于历史原因和文化传统的原因,英国人文主义者对于复兴古希腊罗马的辉煌不太感兴趣,反而更有兴趣致力于英国自己的起源和发展.

三、结语.

在文艺复兴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欧洲史学,是在古希腊罗马的古典史学与中世纪的史学传承与发展,有背道而驰,也有一脉相承,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并且对后世史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1、文艺复兴时期的西欧史学对古典史学和中世纪史学的超越.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主张以人为中心,提倡人权,否定神权,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历史学家们把矛头对准基督教史学观中的神本思想,不再以上帝史观作为撰写历史的准绳,重新将“人”摆到了历史舞台的中心,古典的人本史观经过一次否定之否定后重新回到了历史著作之中.⑥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史学对古典“人”的超越表现在:一、对人的理解,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史家眼里“人并不象古代哲学所刻划的那样根据自己的智力作用在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创造自己的命运,而是像基督教思想所刻画的人,是一种具有和冲动的生物”⑦,对“人”的理解实现了超越,大有追求人性永恒的气魄;二、突破命运的“束缚”,人不但可以了解自己的命运,并且可以改变,甚至征服它;三、史学“实用主义”上升到了新的台阶,当史学脱离宗教改变奴隶的命运后并没能正真的遗世独立,时代赋予了它新的作用,政治与历史的紧密结合,使史学的工具化更加严重;四、“世界史”观念的继承和发展,由于地理大发现,人们在文艺复兴时期开始重新的认识世界,世界史的概念更加清晰的展现在历史学者们面前,如波丹在《理解历史的便捷方法》中就指出人类史应以人为主体,他把整个世界史的历史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试图创立以人为中心的关于世界历史进程的新学说.⑧ 2、文艺复兴时期的西欧史学的特点.首先,史学的世俗化.史学的世俗化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史学创造不在为宗教垄断,有条件的人,无论你富裕或是平穷、高贵或是低贱,都可以进行历史创作;历史学基本脱离神学(除德国外),不在处于奴隶地位;人本精神渗入史学,神学史学观遭到了抨击,代之的人本主义史学观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其次,史学方法及理论的进步.在史料方面,开始注重史料的考证和辨伪;在理论方面,从横向上看“世界史”成为一种时髦的写作方向、区域史流行起来,从纵向上看对于历史的分期开始打破四分法,古代、中世纪、近代史的概念被明确的提出来.最后,历史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出现新的问题.历史学与政治学的结合使我们看到历史的一部分社会作用,更重要的是历史学与哲学的结合与渗透深深的影响了后世的史学发展.

3、文艺复兴时期的西欧史学对后世史学的影响.首先,丰富了历史学的内涵.这种丰富包括由理论和技术的两方面.其次,开创了“工具历史学”.纯粹的历史学可以说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可能的,在文艺复兴之后很多时候历史学是作为工具和手段,而不是作为最后的目的为人们所用.最后,历史哲学的滥觞.培根将哲学和历史放在一起后形成后世历史学上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历史哲学.

注解

①本文简单介绍的是意大利、英国、德国、法国这几个西欧国家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情况.

②张广智著:《关于深化西方史学研究的若干问题》,《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96页.

③李红著:《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浅析文艺复兴时期萌法的当今哲学、史学和政治学等学科思想》,《青年文学家》,2009年,第9期,第54页.

④谭英华著:《十六至十七世纪西方历史思想的更新》,出版社、出版日期及年代不详,来源于中国知网,第28-29页.

⑤张井梅著:《嬗变与转型:文艺复兴后期法国史学析论》,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来源于中国知网,第43页.

⑥冯英著:《人文主义历史观对古典人本主义的超越》,《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1月,第20卷,第6期,第58页.

⑦科林武德著:《历史的观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5页.

⑧参见冯英著:《人文主义历史观对古典人本主义的超越》,《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8-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