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其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01 浏览:19128

【摘 要】电子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各行各业的触角开始由传统的纸质传播、处理方式为主转向以信息技术为主,微博、门户网站、公共主页等等都成为了新的信息传播和处理的重要方式.伴随着信息技术使用范围的扩大和专业化的提高,电子政务逐渐进入公共的视野,并发挥着日趋重要的地位.本文欲通过对电子政务产生、内涵的探索,分析总结电子政务的参与主体、解决问题、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在对电子政务有了基本的了解之后,再从总则方面就我国对电子政务的法律规制――电子政务法,综合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阐述些许刍荛之见.

【关 键 词 】电子政务;政府;怎么写作与管理;公众利益;法律规制

一、电子政务的国内外产生与发展简述

(一)国外的产生与发展

新加坡是全世界最早推行政务信息化的国家之一,也是全球公认的电子政府发展展最为领先的国家之一.在著名咨询公司埃森哲针对电子政务的调研中,新加坡连续5年名列全球前3名,与加拿大、美国一道被评为全球电子政府的“创新领先型国家”.新加坡于1980年就推出了《全国电脑化计划》,经过多次改革,时至今日,已经实现了100%的政务怎么写作电子化.

加拿大电子政务建设的宗旨是以民众为核心,提供有责任心、更好更有效地怎么写作,在同样的埃森哲针对电子政务的调研中,加拿大也是一直名列前茅,目前,加拿大政府网站通过资源整合,已建立了一个统一对外的怎么写作窗口(政府综合门户网站),连接了360个政府网站.加拿大每个月有400万人浏览政府网站,每天有600万E一mail与政府沟通,每天有10万人通过政府网站找工作,10.6万个职位在网上流动.2002年,有2600万人在网上交税.加拿大的电子政府是世界上最为先进的电子政府之一,除提供双语的门户外,还提供了大量的、友好用户的高效怎么写作.

美国和日本也分别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启动了电子政务在内的信息化运动,据统计,美国共颁布了包括《信息自由法》、《隐私法》、《阳光政府法》、《电子基金转帐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电子政府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研究和发展法》、《公平信用交易法》、《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等在内的40多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日本也颁布了包括《电信行业法》、《电子署名及认证业务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信息技术基本法》、《电子商务准则》、《促进政府部门利用信息技术计划》、《电子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电子政务相关的的30多项法律.

同时欧盟在在成员国级别和欧盟级别上也制定了相应的电子政务法,推进了区域之间电子政务的交流与合作.

总体上来看,国外的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起步阶段:政府在网上发布信息,主要是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机构设置情况、怎么写作内容介绍、联络方法与政府相关的各种静态信息;(2)政府与用户的单向沟通阶段:政府除了在网上发布与政府怎么写作项目有关的动态信息之外,还向用户提供某种形式的怎么写作,如表格下载、建立投诉或调查统计系统等;(3)政府与用户的双向互动阶段:此时政府可以进行全面的网上办公,纳税、认证、、各种证照等业务都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直接进行,政府部门间也可以实现网上公文流转,信息查询等;(4)政务全面变革、整合与创新阶段:目前这被认为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最高阶段,其目标是通过业务和机构的整合,政府提供所有业务的“一站式”怎么写作.

(二)国内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电子政务的发展状况基本是与政府信息化历程是同步的,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90年代初期)办公自动化(0A)工程.和地方党政机关所开展的办公自动化工程,在国内兴起一小股办公自动化热,政府机构的一些部门使用计算机进行办公,而且建立了一些信息中心,重点是政府各部门内部局域网和条线上专网的建设.第二阶段(20世纪9 0年代中期一9 0年代后期)管理部门的电子化工程.如1993年底启动的金桥、金关和金卡等三“金”工程.“金”字系列工程是政府主导的以政府信息化为特征的系统工程,重点是建设信息化的基础设施,为重点行业和部门传输数据和信息.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政府上网工程.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的发展进入快车道.1999年正式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标志着电子政务的起步”

(三)总结

国内电子政务发展是在技术发展的基础上,随着政策的发展而发展,呈现出一种政策性、工程性的特征,而国外的电子政务的发展,是基于信息技术,根据其本身所发挥的作用而划分阶段.总体上看,电子政务的发展,实际上是观念、科技和制度的更新同时作用的,电子政务工作系统的建立,是以计算机的普及与网络的覆盖为基础,所以,电子政务的发展是伴随着科技产生,也伴随科技的发展而发展.而与此同时,对于传统行政观念:政府主要职能是管理、行政方式上传下达要经过多重审查、一定要在白纸黑字上级盖章才能有效等等观念与制度的更新与进步,是推进电子政务的重要措施.

二、电子政务内涵的探究

要想对电子政务进行规制,就要对电子政务的参与主体、主要解决问题、其本身的缺陷有必要的认识,在这之前,先要了解一下电子政务的内涵.

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被称为中国电子政务的启蒙大师的汪玉凯教授认为电子政务应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是电子政务必须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和办公自动化技术,这是它的技术基础;第二是电子政务处理的是与公共权利相联系的公共事务;第三是电子政务是要对现有的行政组织、运行、流程进行改造,才能够发展成为完整的电子政务.本人比倾向这个表述,电子政务的三个要素:技术基础、内容、主体对象.

(一)电子政务的参与主体

电子政务的发展,从单纯的信息公开到政府到公众的单向信息公开,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沟通,再到功能的完善,不仅是政府行政手段和方式的变化,也是政府角色的转化,直白地说,依然是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前的关系.所以说,电子政务中的参与主体,基本的两方:行政主体和行政对象.行政主体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行政相对人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仅仅指的是自然人,也包括一些组织,如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等等.但是这里要说明的是,因为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率和网络的覆盖率问题,再加上公共中仍有一部分是对计算机技术持懵懂态度,所以,电子政务的相对人应该是那些懂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人,至于那些不懂计算机的公众,尤其是老年人,或是依然运用传统的行政方式、或是在社区内进行计算机教育,或是为其指定网络信息的传达人,总之,电子政务的相对人应该是易于接收到网络信息、能够运用基本网络的公众,对于达不到这个程度的,传统的行政方式依然是主导. 还会涉及的主体:行政相关人、行政行为的监督处罚部门(如司法部门)、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时涉及到的拍卖、司法援助部门等.因为在网上的许多行政行为都省去了路程的麻烦、部分的人为疏忽,所以电子政务通常会比较高效快速.

(二)电子政务所要解决的问题

电子政务开始之初,就是单纯的信息公布的功能,到现在功能的逐渐完善,总结来说,作为即将要普及的电子政务,应能够应对如下问题:

1. 信息公布,公布的信息是与公用利益、公共权利相关的信息,如政府想要征地,征地补偿的标准,政府制定政策、召开听证会、政府建造基础设施的资金支出、政府税收财政收入等等.

2. 完成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赔偿等等具体行政行为.

3. 缩短行政行为通知、申请的路程、时间等的限制,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4. 电子化行政,节省行政人力资源、纸质资源.不过这个资源节省一定不是在开端能够节省的,甚至在开端时,是要投入一大笔资金以进行基础网络、硬件设施的建设.但是随着时间的增长,很多行政决定、裁决等都是通过电子版公布,档案、申请表也不是大规模盲目印发,长远的来看,还是节省了相当一批人力、资金投入的.

5. 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电子政务跨越区域,就算在一个人在北方,也能看到南方某个市的使得公平、公开成为一种常态,灰色、黑暗地带躲无可躲.

(三)电子政务的问题

这个方面,笔者有如下忧虑:

1. 隐私权的问题.如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具体信息,那此时,应当如何做才能又保证信息的公布、又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2. 在计算机还没有普及、网络还没有覆盖的地方,无法实现地方与地方的联网,有些跨区域的行政行为就无法完成.电子信息产品本身容易死机、卡机,而且如果遇上不能供电的状况,一些基层的信息怎么写作系统便无法正常怎么写作工作,并且一个网页在大量点击量进去的时候,系统会很容易出现无法进入甚至崩溃的状态,也即网络拥堵,个人认为这是无法避免的.除了不断提高信息技术之外,还要做好所有信息文档的备份.不过目前,大多数的电子信息设备已经有了断电备份的功能.

3. 电子政务下电子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网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问题、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化问题、电子政务与其他法律的冲突等等,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这里先就这几个问题做些许的阐述.首先,电子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按照目前对电子行政的叙述,电子行政行为是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那通过电子政务做出的行政行为关于效力的规定能不能适用现实世界中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文件等行为,网络在这个问题上只能起到公开信息的作用,具体做出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还是网络背后的行政主体.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那就不能同日而语了,因为可以根据系统的设出,比如交通超速违规罚单就可以通过摄像头拍摄然后系统根据摄像头判断是否违规超速,继而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这个时候,做出决定的就不是类似于交警这样的行政主体了,而是计算机系统,那关于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怎么确定呢?行政主体是否合法,系统出现错误如何纠正和避免带来的影响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其次,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化,其实就是一个标准的问题.电子系统在什么样的标准下会做出行政行为以及达到何种技术水平的系统可以做出有效行政行为,也是一个等待商榷的问题.还有一个漏洞,也是互联网技术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网络欺诈与冒充.大致情况就是行政机关在互联网上开通一个,继而会有其他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冒充政府部门另外开通一个与类似的网站,以获取非法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信息等等.对于一些容易疏忽和粗心的民众,很容易上当以致利益受损.

以上是列举了现在电子政务容易遇到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因为电子政务在我国发展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很多问题还没有凸显出来,目前我们所遇见和预见的,也许只是冰山一角.

三、电子政务立法――电子政务法

(一)目前我国对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有

1. 法律法规:近2 0 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怎么写作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互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2004 年8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为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法律条款: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但是,尽管我国有了一系列的关于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还有行政许可法的明令规定,仍然掩盖不了一个很严峻的事实:没有一部完备的电子政务法来完整、系统的规定电子政务行为.一些不规范的、滥用电子政务、有条件却为私利而拒绝建立电子政务系统等等的行为得不到规范.

(二)电子政务法之拙见

1. 电子政务法秉持的基本原则,除了行政合理、行政合法、行政责任这几个基本的行政原则之外,还要秉持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同时一定要结合现在的技术发展情况,并且要照顾到还未建立电子政务系统的区域,因为有的行政行为是跨区域的.

2. 有的学者认为电子政务法要坚持全球一体化的原则,个人对这个观点持保留态度.只能认为,在涉外行政行为或者涉外的贸易、政府资金流动时全球一体化原则,借用国外的标准,是比较能发挥作用的,而在基本国内行政事务方面再去说全球一体化,难逃生搬硬套之嫌疑,中外的文化差别难以使得标准难以统一,吸取其合理性才是最重要的.

3. 立法体系的问题.是分别立法还是制定统一的法典.国外电子政务创新国家基本上是分别立法的模式,我国虽然有上述的电信条例、计算机条例等等,但是电子政务还没有发展到国外那种专业化分工如此分明的地步,运用分别立法容易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很容易导致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颁布时间、机关不同,适用效力之间也会有冲突.所以,采用统一法典形式、内部对不同部分用分篇形式即可.

4. 电子政务法的基本规定,必须对主体、对象、调整范围、电子系统建立、行政方式、行政处罚等这些基本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问题,要么在电子政务法里重新做出规定,要么对其他法律进行修改.

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的制定,我国正式电子政务法的出台带来了希望,也给出了蓝本,当然也有很多不完善和需要修改的地方.路漫漫其修远兮,立法道路还很漫长,但是法律始终会越来越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