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概念辨析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71 浏览:9387

摘 要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存在错案现象是一个不可避免,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但是对于刑事错案的概念,学者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此外,少数否认错案存在的学者,他们认为没有错案,只有违法审判,而众多赞同存在错案的学者没有对错案的概念有个统一的认识,本文就是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探析刑事错案的概念.

关 键 词 :刑事错案;概念;标准

错案或者刑事错案的概念虽然被频繁的使用,但是是否存在错案问题,错案的概念是否科学,仍是理论界争议的问题.笔者在下文中将对错案的概念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 法规中的刑事错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生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通过该法条可以看出其肯定刑事诉讼法也肯定错案的存在,此外,“如果发现错误”中“错误”看出其包括认定事实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对具有执法错误的检察人员,应该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该规定用“执法过错”代替了“刑事错案”,“过错”包括实体过错,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是行为.[1]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违法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审判”中“违法”,包括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审判”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

从以上规定看出,只要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的错误,都可称作是错案,我国法律并没有把错案界定为无罪判成有罪的情形.

二、学理中的刑事错案概念

在学理中,对刑事错案的概念,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似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通过文献、著作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种代表观点:

(一)刑事错案通常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将无辜者错定为有罪或者轻罪错定为重罪,最终对当事人做了错误的处理,有的甚至被冤杀或错杀,按照《唐律》的规定,这种情况称为“入罪”,第二种则是将有罪着错判为无罪或者将最重者以轻罪论处,这种情况称之为“出罪”.总之,凡是对于进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做了错误处理的都属于刑事错案.[2]

(二)在不同的语境中,错案的概念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对于不同意义上的错案,我们应给予不同的态度.[3]

(三)“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的立案、起诉、审理和执行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规定,都属于错案,也就是说周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相符也应当认定为错案.[4]


(四)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程序法或者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被追究责任的案件.[5]

笔者认为,以上关于刑事错案概念的观点从不同角度,对错案进行了阐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种观点将刑事错案的范围缩小至审判阶段,殊不知在刑事司法运行中,侦查、起诉、执行阶段都有发生错案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认为,词和概念的定义都不说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语境条件下,人们对同一概念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定义甚至是相反的含义,但是这一观点会使得刑事错案的概念太不统一.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势必对刑事错案有不同的理解,这就促使了刑事错案成为了一个动态的概念,这本身就违背的定义的基本原则,一个概念应当能够明确地、稳定地、准确地反映其现象或本质.第三种观点,强调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错案不必然以司法人员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因为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会导致错案的发生,产生错案也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第四种观点,把错案的概念与追究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的条件作了不恰当的联系.既要求有主观过错,客观违法事认定追究司法人员错案责任的标准,而对错案概念的阐释没有意义.

三、 刑事错案我之见

通过对法规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再在学理上四种观点的思想基础上,对刑事错案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刑事错案的概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刑事错案的主体是刑事司法机关

在我国刑事诉讼运行中,司法机关包括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果在行使各自职能时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属于形成刑事错案的行为.

(二)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

事实分为三类:客观事实,主观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原本发生的事实,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造成其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事实,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主观事实,是发生在人头脑中的事实,具有主观性和多变性.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做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理论上称作法律拟制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是靠证据来支撑起来的事实,是合理推断出来的.法院认定事实不可能依人的直观,不可能根据当事人的亲眼所见,或亲身感受来评判案件,所以刑事诉讼法中的认定事实是法律拟制事实.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若对客观事实的再现达不到法律拟制事实的标准,那么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是狭义的法律适用,其专指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第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国家赔偿的原则.若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违背以上所列原则的要求和原则,那么就可以判断其适用法律错误.

(三) 违反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程序法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其具体规定了侦查机关如何立案,检察机关如何如何审查起诉,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审判机关对案件如何审判,执法机关怎么执行.总之,刑事实体法是解决做什么的问题,程序法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诉讼程序的哪一环节,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法律的价值,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一样,毕竟损害了程序正义.比如,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候,利用暴力,诱惑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侦破案件,虽然实体正义得到了实现,但是程序正义被破坏了,在我国,正是因为程序问题,程序问题不完善,严重了妨害了法治进程的发展,也导致错案频频发生.程序的意义不能低估,因为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实体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