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贸审改政策新规答疑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338 浏览:107216

2013年7月,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发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对暂停加工贸易和转内销审批后,涉及到的外经贸与海关间业务衔接问题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海关总署进一步制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涉及海关保税监管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5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调整的海关监管问题予以公告.现就行政相对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此次广东省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根据国函[2013]9号文的要求,此次广东省行政审批改革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在广东省试行,试行期三年.因此,《公告》明确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均属于广东省内企业的,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后,企业可不再提交哪些?

改革后,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环节,经营企业可不再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变更证明;在加工贸易内销环节,经营企业可不再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在系统录入时要如何填写“批准文号”栏目?

为确保统一执法,在不改变现行信息化系统的情况下,经营企业通过“纸质手册电子化系统(企业端)”、“电子账册系统(企业端)”和“加工贸易内销管理系统(企业端)”录入合同备案(变更)、内销申请表等电子数据时,应在“批准文号”栏目统一填写“1111”,其他情况按原有规定要求录入.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后,企业是否还需要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为防止无厂房、设备、工人的“三无”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鉴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中要求外经贸部门“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内容,经与商务部沟通,仍保留由外经贸部门核定《生产能力证明》,海关继续收取经营企业提供的《生产能力证明》.

考虑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令第169号已取消了对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签发,故广东省省属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作为此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是否影响企业申请贸易管制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比如地图制品、棉花、羊毛等?

不影响.现行规定虽然取消了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但对涉及贸易管制商品,对按照规定需要在备案(变更)环节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的,并未免予提交.所以,经营企业仍应在备案(变更)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经海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原先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外经贸部门审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可确定手册有效期.暂停加工贸易和转内销审批后,海关如何确定手册有效期?

《公告》延续了原先对手册有效期的管理思路,明确:“经营企业申报的手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予以延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此外,考虑到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特殊性,对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按实际出口合同有效期备案手册有效期.

企业申请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如何?

按照国函[2013]9号文的要求,行政审批改革仅在广东省,因此,目前暂不涉及其他省市.当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时,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均属于广东省内企业的,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其它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有一方不属于广东省内企业,为统一执法,仍按照“海关总署令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