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的税务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654 浏览:16339

摘 要 :工程总承包环节,若工程设备在合同总价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此时需要对总承包合同作出调整优化,以规避重复纳税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工程总承包税务政策,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以外购设备的总承包项目为例,通过分析发现该项目既涉及到建筑业劳务,又存在自产货物销售,所以可将其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得的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而销售资产货物所得的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如此便能够缓解总承包企业缴税适用税种与开具冲突,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

关 键 词 :工程总承包;税务筹划;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工程总承包概述

工程总承包指的是承接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要求严格依照所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多项业务实行承包.其中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承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职责.

通常情况下,工程总承包主要具有四种方式,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及采购——施工总承包(P-C),其中以前两种方式最为常用.对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而言,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严格依照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开展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多项业务活动,同时全面承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多项职责.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D-B)而言,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严格依照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开展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业务活动,同时全面承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多项职责.

二、工程总承包的税务问题分析

对于什么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登记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该企业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依据上述原则,对于设备由总包方提供,且设备是总包方外购的,要按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如果税务登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但在后一种情况中,如果业主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那么客观上就要求总包方也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而在实践中,许多总包方是以建筑、安装、设计、监理为一体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是交纳营业税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难度较大,即使认定下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根据上述分析,如果以营业税劳务为主,设备价款按混合销售行为应该交纳营业税,而开具增值税又必须缴纳增值税,这就会增加总承包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三、工程总承包相关税收规定

自2009年以来,就工程总承包相关税收问题,政府部门相继出台新营业税暂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中新《营业税暂收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明确指出:当纳税人既涉及到建筑业劳务行为,又存在销售自产货物行为时,应对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分别予以核算,其中前者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而后者无需缴纳营业税.同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因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所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价款,而业主提供设备的价款不能够计入营业额范畴.

本文将下述方面更深入论述新《营业税暂收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若工程所需设备由业主提供,依据新《营业税暂收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不能够将业主提供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范畴,为此不对业主提供设备的价款征收营业税.

2.若工程所需设备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且设备是工程总承包企业以自产的方式获得,依据新《营业税暂收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应分别核算劳务营业额与货款销售额,其中劳务营业额应缴纳相应营业税,而货物销售额无需缴纳任何营业税.

3.若工程所需设备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且设备是工程总承包以外购的方式获得,依据新《营业税暂收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应将上述行为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应将以生产、零售或批发产品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确认为销售货物,无需缴纳任何营业税,同时应将除上述企业之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确认为提供应税劳务,必须缴纳相应营业税.

归纳而言,当工程所需设备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且设备是工程总承包以外购的方式获得时,则需依照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原则予以判断.若税务登记显示企业以生产、销售或批发产品为主,其混合销售所得无需缴纳营业税,但必须缴纳增值税;若税务登记显示企业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其混合销售所得必须缴纳营业税.

四、工程总承包涉及到的税种

1.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环节,其涉及到的税目表现为营业税——怎么写作业,即依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在工程项目土建、安装等施工环节,其涉及到的税目表现为营业税——建筑业,即依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在设备、材料采购环节,其涉及到的税种重要表现为:(1)营业税.设备、材料价值通常计入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营业额中,为此应对其缴纳营业税;(2)增值税.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多种方式购进设备,之后将其销售给业主,其所得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

五、工程总承包的税收筹划分析

1.可将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细分为设备销售总承包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两部分,其中前者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后者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于设备销售总承包而言,其需按照设备销售合同开具增值税,并缴纳相应增值税;对于工程总承包而言,其需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开具设计怎么写作与建筑业,并缴纳相应营业税.

以上述方式合理划分设备销售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要求前者缴纳增值税,后者缴纳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总承包企业获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便不会对总营业收入造成太大影响.

2.总承包合同明确指出,总承包企业辅助业主采购工程设备与支付设备价款,并要求设备供应商开具设备.同时,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起工程设备具体采购事务,并由业主与总承包企业共同签订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并且业主需通过总承包企业支付设备价款.另外,总承包企业需向业主开具建筑业、设计怎么写作等,以设备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由上可知,业主以直接采购的方式购进工程设备,总承包企业仅起到辅助作用,所以总承包企业不参与工程设备相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