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现状与改革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347 浏览:35138

【摘 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国民经济若要保持健康稳定持续增长,民间资本投资方向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我国民间资本进军金融领域一直步履维艰.随着各项条件的成熟,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已经开始有所放松,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准许和引导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尤其是微型金融领域展开更深入的探讨,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后续实施.

【关 键 词 】民间资本;最低程度控制;微型金融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01-01

一、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可能性

(一)民间资本对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需求性

在我国,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中非常有活力和创造力的部分,数量在全部生产主体的95%以上,他们创造了超过60%的GDP,同时带来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①,但是他们却得不到与他们价值相当的融资怎么写作.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金融需求具有分布散、数额小、期限短等显著的特征,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大中型银行机构为主导,以怎么写作各类手续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为目标,因而许多基层网点逐渐被取消,仅剩的一小部分,也多半只有吸储功能,不能有效满足草根经济体有个性的融资需求.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一度出现经营困难.一方面是“民间资金的投资困难”,一方面是“微型企业融资困难”,这两方面共同推动了民间借贷的浪潮.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监管,这些地下的资本,很容易高度依赖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恶性担保乃至等危险模式.而这种脆弱的资金链条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堪重负的,因此最终造成了不少中小企业老板的破产、跑路乃至跳楼,并且导致许多债权人的资金被无情吞噬.

由此可见,民间资本在我国正处于投资渠道单一同质化的尴尬状态,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目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投资渠道较为缺乏,居民可选择的投资品种不多,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作用的发挥.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微型金融领域,可以吸引社会上大量的民间闲置资本,引导虚拟经济中的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流动,避免民间资本都集中在楼市、股市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②.

然而应当看到的是,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全具备向民间全面敞开金融领域大门的条件,所以理应审时度势,先在开放微型金融领域上有所行动,培育立体式、地域性和灵活式的小微型金融组织,填补基层金融组织的空白.

(二)微型金融领域中民间资本参与的必要性

民间资本投资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保证.事实上,近几年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问题高度重视,2005年国务院签发了“非公36条”,到了2010年5月份国务院再次签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新36条”),均被认为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怎么写作、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政策.《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怎么写作等领域③.”

统计数据显示,在一揽子经济刺激政策作用下,2011年1至4月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7082亿元,同比增长30.5%,相比出口和消费这两驾马车来说,投资无疑仍是现阶段拉动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引擎.但值得注意的是,非国有投资增速已连续三个月低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增速,表明此轮整体投资的强劲增长,是由政府所主导的,社会资本的投资意愿尚未被明显激发出来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不仅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有专家认为,目前国内外尤其是欧美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我国的经济增速必然要放缓.因此,为了拉动经济增长,进一步放开对民间资本的进入也是大势所趋.

二、民间资本中微型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以来,民间资本参与微型金融领域有了较快进展,可以说,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民间资本参与微型金融领域已经即将走出一条全新的道路.一股股的民间资本热情高涨的开始涉足各种微型金融组织,其中更令人欣慰的是,民间资本不仅是参与已经的组织机构,而且还相继参与设立新的微型金融机构,截至2011年底已经接近3000家,贷款余额更是突破了2200亿大关④.民间资本能有如此迅猛的发展,就必须提到2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规,一个是国务院于2010年5月出台的“新36条”,其中提到要“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并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的最低出资比例限制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对放松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另一个是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设立1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允许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对设立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允许探索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公司.另外,该通知还提到允许西部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和部分中部地区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通过这两部法规,可以看到,国家的政策现在已经在的慢慢放开,而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热情也已经被点燃.

三、民间资本参与微型金融领域的受阻碍因素

(一)金融垄断的堡垒仍难以打破

虽然近年来政府在降低金融领域市场准入门槛、改革监管和运营体制、引入非国有资本等方面,已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民间资本正在逐渐的进入原本完全垄断的堡垒,金融垄断这一长久以来难以撼动的巨大冰山,已经在市场和政策的双重作用下,消融了一角.但是,必须承认的是,相对于其他领域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所取得的成效而言,我国在金融领域行业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着重重壁垒,正如一句话所说的“民营资本在金融领域里仍遇到大量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的玻璃门”.如果不能将这座堡垒打破,那么,民间资本参与微型金融领域只能是纸上谈兵. (二)监管部门对于民间资本心存担忧

一方面,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好处显而易见;然而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搞金融也有很多担忧.比如,很多民间资本都是从事制造业、运输业等实体经济的,本身并没有从事金融领域的经验,相比于它们,大中型商业银行更有优势,例如具有较好的信誉、网络优势、技术优势,因此监管部门担心民间资本在复杂的金融领域难以做好;另外,民营企业一旦参与金融机构,会不会将其当作取款机,发生严重的关联交易?民营企业唯利是图的本性和不稳定性,在经营不善时会不会携款潜逃,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甚至酿成危机?这些都成为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爱恨交加的原因⑤.也正因如此,我国民营微型金融至今还没有完全纳入到监管体系中,与此相关的市场化与法制化的相关配套机制也迟迟没有建立.


四、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需要的监管措施

(一)改变长久以来的“菜单式”监管理念

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使许多人当然的认为,金融监管一定要加强政府在这个领域的干预和管理,一旦放手,金融市场就会混乱.实际上,政府也不是万能的,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样存在着严重失灵的可能,而且政府忽视市场规律的全面监管金融,成本和风险是巨大的.作为商事主体之一,微型金融组织绝大部分的金融活动都是处于私法领域的,因此,应当强调主要用私法的理念和手段去对其进行监管.具体来说,法律应当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充分尊重其市场独立主体的地位,认识到追求利润最大化正是市场主体的本质属性,从而保护其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保护其经营自由权不受阻碍,并为其金融活动的发展创新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就如同央行行长周小川所说的:“市场能解决的,让市场自己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创造条件让市场解决;公法是最后的手段⑥”.当下,从全球范围来看,倾向更多地依靠民间组织的参加和管理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在金融监管中的共识,即改变以前由政府独占金融领域,而逐渐呈现出在监管当局与金融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公私结合机制.监管部门更应该做的是创造条件来营打造出公平竞争平台,除了对一些风险过大或明显违法操作的金融组织进行干预处罚外,监管部门应恪守“最低程度控制”的理念,以包容的态度赋予民间金融组织更多的准入可能,使它们能够在花费比较少的进入成本的情况下从事各项金融活动,只有这样,健康完善的金融体系才能逐步建立起来⑦.

(二)审慎与非审慎的有机结合

金融监管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微型金融组织的监管应当从微型金融组织的实际入手,并且从公众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微型金融组织出现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金融监管应当维持统一的框架,但是在细节方面又应存在差别化监管.第一,对于吸储类微型金融组织,如村镇银行,可以采用更多的审慎性监管.因为这类吸收社会存款的金融组织,会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安全,所以对其不良贷款率、法定准备金率、流动性风险比率、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标准,通过专门的法律来确定,有效地防范、控制运营风险.第二,对非吸储类微型金融组织,如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因为这类微型金融组织不吸收存款,风险的可控性程度高,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存款利益,可以对其进行不那么严格的非审慎性监管,通过强化行业自律,降低监管成本,从而促使资源配置稳步提高.

注释:

①康胜.论民间金融对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与对策[J].学术理论与探索,2009(3):45.

②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24.

③万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须通渠道严监管[N].金融时报, 2012-2-17.

④周勇.少数人的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6.

⑤郭田勇.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还需突破双重门[N].经济参考报,2011-9-29.

⑥吴越.融法:在自由与监管之间[DB].http://lawandlife.fyfz./ art/266436.,2011-3-7.

⑦[美]约瑟夫诺顿.当代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动向――日益依赖公私结合机制[M].跨国法评论(2辑),刘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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