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公正是根本途径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943 浏览:130438

如何防控流动人口犯罪,传统的社会分层理论对我们今天寻找其解决途径仍然具有启示意义.在存在社会分层的社会中,希望以消灭社会分层从而达到消灭犯罪现象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是建立起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机制,提供社会底层成员重返主流社会的可能性,对社会底层的成员给予更多的关注.因此,提高社会公平程度,实现社会公正,是减少和消灭犯罪现象的重要途径.

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但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仍不完善,犯罪的社会根源和土壤仍将长期存在.解决流动人口犯罪,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不是以否定社会根本制度为条件.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片面强调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将会导致刑事司法沦为单纯的工具,与社会公正基本精神相背离,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根本途径是消除社会歧视,实现社会公正.中国社科院人口经济研究所2005年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劳动力流动对GDP贡献率达21%1亿左右的农民工已占第二产业岗位的57.6%、商业和餐饮业的52.6%、加工制造业的68.2%、建筑业的79.8%.农民工的贡献如此之大,而生存现状却不容乐观:同种岗位工资差距因素中,对农民工的歧视因素达39%;拖欠工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超时劳动得不到应有报酬;在城市中没有选举权,甚至被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子女入学无门,医疗缺乏保障等等.虽然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常住人口共同生存在同一空间中,但在社会心理上,农民工却存在着高度疏离感,成为游离于城市的,既缺乏保护也缺乏约束的社会群体.外来流动人口如果无法适应与融入城市社会,他们将会在心理上抵触城市社会.同时,长期无法融入城市社会的主流文化,将形成鲜明的外来流动人口与市民的对立意识,成为城市的不稳定因素.外来流动人口将无法按照城市现代化的要求,转化为高素质的市民,甚至会形成一个特殊的“具有犯罪危险”的社会阶层.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标,调整相应社会政策,才能有效防控当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其具体途径是:一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模式.调查显示,已经登记发证的外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比例很小,而流动人口犯罪绝大多数是在没有登记、漏管失控的人员当中.因此,防范和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应当探索以其居住地为基础的社区化管理模式.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模式是以促进社区整合与稳定为目标,政府各职能部门为外来流动人口做好管理与怎么写作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为促进流动人口的向上流动,使其对所处城市有认同感和归属感,最根本的是要破除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改革农业和非农业的户籍管理制度,放宽流动人口的入籍条件,允许达到一定居住年限,有较固定工作及生活来源,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流动人口申请所在城市居民身份.一方面,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应当从保障流动人口的利益出发,为流动人口提供紧迫和必需的怎么写作,为其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应当最大限度地为流动人口创造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让外来人口参加社区怎么写作和管理,如:适量吸纳流动人口参与流动人口聚居地区的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提高预防打击犯罪的针对性,从而促进社区居民的和睦平等相处.


二是积极探索构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从现实的角度看,建立适用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从其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等特征出发,值得考虑的思路是建立流动人口“个人账户”的边际做实制度,将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障金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存在.这些个人账户基金在必要时可以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金统筹使用,但一旦当一个流动人口需要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应该跟随他一起流动,带到另外的城市,如果他永久性地回到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原籍地时,可以一次性地提取.从现实的可操作的角度来看,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应当分类分层,逐步将其纳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笔者认为,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变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可以有效缓解城乡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的发展不平衡状况;另一方面,这种社会保障体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出打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可以大大降低他们的犯罪倾向.

三是改善流动人口的诉讼处境,落实涉诉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平等保护.当前,我国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律援助稀缺,难以有效行使辩护权,其主要表现在:流动人口涉嫌犯罪后由于经济窘迫等原因很难聘请律师行使辩护权,大多只能自行辩护.第二,羁押时间长,诉讼处境艰难.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明确分为两类,取保候审只适用本地居民,流动人口的一律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大量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当事人人身危险性也小的案件,只因不是本地居民,就只能被长时间羁押.第三,一些基层司法人员对涉讼流动人口普遍持有歧视心态,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在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过程中,刑事诉讼要兼顾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把司法公正建立在诉讼公正和社会公正双重基础之上,实现诉讼形式公正和社会实质公正的有机结合.在追诉流动人口犯罪时,要考虑其犯罪的社会根源以及其所处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通过法律援助等诉讼制度,保证他们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最重要的是落实涉诉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平等保护,改善流动人口的诉讼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