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税收政策取向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38 浏览:21094

摘 要 :新农村建设中的税收政策取向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税收政策理论研究中的重大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重要工具的税收,在新农村建设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首先论述要发挥税收政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必须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后在分析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述开征新农村建设税和相关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取向.

关 键 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农村建设税;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省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止城乡差距拉大、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税收政策取向如何?本文拟对此作一个探讨.

一、新农村建设与开征新农村建设税的必要性

要发挥税收政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必须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众所周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党的文件中曾多次使用过这个提法.尽管是同一提法,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加全面的要求.

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的新阶段后提出的课题.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已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根据国际经验,我国现在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重点,不是直接对农民进行收入补贴或对农产品进行补贴,而是从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转向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加大公共财政包括公共税收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怎么写作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让公共财政更多地覆盖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提法,与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正式提出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统筹城乡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及随后连续重申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说法是一致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为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十一五”规划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20个字描绘出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未来15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具体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事业,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明显改变村容村貌;推进农村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新目标,是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它体现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新决策和新举措,突显的是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条件和新机遇;它还是农村振兴历史进程的新起点,是“三农”事业发展的新希望[1].

但是,在我国,农村是弱势群体――农民和弱势产业――农业集聚的地方,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等建设新农村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要求看,其所需要基本资金从何处来,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建设新农村的资金筹措可以有很多渠道,比如靠农业、农民自身积累或者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靠农业和农民自身积累虽然是渠道之一,但这显然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靠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虽然是一条重要渠道,但在“万水千山只等钱”的形势下也存在很多困难.因此,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原则,本文认为,开征新农村建设税无疑是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二、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在新农村建设中可谓存在的问题很多.在2006年颁布的l号文件中提出取消涉农的第一大税种――农业税,是税收对新农村建设的巨大支持,除此之外,税收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

1.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种缺失

税收除了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财政职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调节职能.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历史新时期[2].虽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路径很多,但运用税收制度特别是开征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种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应该说是一种制度上选择.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这样的税种.

2.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农业覆盖面比较狭窄.具体地说:对农村种植业产品税收优惠相对较多,而对养殖业产品税收优惠较少;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销售环节税收优惠较少;对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而对农民在农村进行的农产品深加工环节税收优惠较少;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的优惠相对较多,而对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这些差异显然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不仅如此,而且在很多方面对农业和农民还存在歧视性税收政策,表现在现行税收政策对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上.

(1)就农业与工业而言,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对农业产品加工实行的是高征税低抵扣,而工业品加工大多征收与抵扣相同.

(2)就农民与工人而言,目前国家出台的下岗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城镇失业人口,而对农村失地、失业农民不适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也可以说是农业失业人口)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未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3)就农村与城市而言,营业税起征点存在差异,如黑龙江大庆市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企业或个体户缴纳营业税的标准为:市区(除大同区外)起征点5 000元,四县起征点4 000元,大同区参照县标准执行.

3.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缺乏

目前,我国支持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多集中在对农业生产的扶持方面,而对农村生态和资源的保护存在政策缺失.这使得农村生态和资源遭受越来越严重的破坏.由于过度放牧和滥伐森林等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之地质条件和气候因素,致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愈发严重.另外,过度捕捞也破坏了农村的生态资源.

此外,缺少引导社会资本回流农村的税收政策.目前农村资金外流十分严重,农村资金大量流入城市,而其自身经济发展却长期得不到信贷支持.据统计,邮政储蓄存款有2/3来自农村地区,金额高达5 000多亿元,邮政吸收的巨额农村资金悉数存入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使用,尽管这部分资金会以支农再贷款的方式返回农村,但返回的部分相对于外流的部分还是很少.

4.现行具体税种――增值税

一般认为,增值税是个优良税种.在税收上按照“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三农”问题突出的农业国,增值税的“优良”性就要大打折扣,因为中国的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要征增值税,而农业生产资料并不是消费品,农民购写后却无从抵扣,只能自己负担,这实际上就违背了“谁消费谁负担”原则.因为农民自产的农产品一部分自己消费了,其余的农产品对外销售,依照现行增值税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意味着其生产环节购写的农业生产资料已交的增值税无法得到有效抵扣.所有这些,无疑会增加农业生产的负担.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现行增值税制规定,销售一般货物适用基本税率17%,购入的农产品按写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农产品加工后按工业品出售,即使在本环节没有实现增值,即原价进、原价出,也会额外缴纳近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这就造成农产品加工业的税负高于一般工业品加工业,从而制约了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发展.

三、开征新农村建设税的原因与具体设想

1.开征新农村建设税的原因

什么是新农村建设税?新农村建设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生产经营收入额征收的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种税.它属于专项税收性质.

为什么能够开征新农村建设税?征收新农村建设税的直接理论依据应该是工商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

为什么要工商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这是因为新中国建国以来包括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民和农村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和飞速发展已经作出了重大牺牲,现在已经到了工商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时候了,征收新农村建设税是这种反哺的形式之一.弄清了这个道理,新农村建设税属于间接受益税的性质就很清楚了.因为只有解决“三农”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根本问题.

2.开征新农村建设税的具体设想

(1)纳税人.新农村建设税的纳税人应为: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

值得指出的是,这里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比城市维护建设税多了一个缴纳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这是因为本文认为现行资源税实际上是资源产品增值税,是增值税在资源产品上的延伸.

这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包括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商贩和个人.也就是说,新农村建设税包括城乡所有应税单位和个人.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也体现了为新农村建设出力的精神.

(2)征税对象.新农村建设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具体是指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和其他经营收入额.

征税对象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新农村建设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不同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征税对象.而以税额为征税对象只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

(3)税率.新农村建设税的税率宜为:0.3%―0.6%,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低,税负轻,应该是新农村建设税的一个特点.实行幅度比例税率有利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要,在税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各市、县适用税率.

(4)其他有关税收政策.

①新农村建设税根据政策需要可以有若干减免税的规定,还可以设置起征点.

②新农村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原则上应确定为经营收入实现的当天;纳税期限可以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确定.③新农村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实行属地征收原则.④新农村建设税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但怎样解决税源富余和税源短缺之间的矛盾问题,还可以另行研究.

四、相关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取向

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甚至涉及到整个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创新.

1.改革和完善支持农村产业化和特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农业投资风险相对较大,资金回收期长,产品储运和销售的要求也较高.对此,应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发挥其调控功能.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改革.

一是扩大和统一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参照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的注释方法,制订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适当增加农产品的注释品种,最大限度地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按13%的低税率征税并允许按13%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抵扣,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统一为17%.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按17%征收增值税,同时按17%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可以解决增值税在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的问题,降低农产品的经营、生产加工行业的实际税负,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三是对于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初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执行17%的税率而增加的税负,可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其购进农产品所承担的超额税负.

(2)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是适度调减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参照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利润水平,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产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延伸.二是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并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鼓励高新技术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渗透,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三是加大减免税优惠力度,对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给予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写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比例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地区发展实际的不同,可以着重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从而更好地利用地区农产品资源,加大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促进农业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积极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应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比如,可以采取即征即退、允许加速折旧和提高科技补贴水平等措施,支持这些企业做强做大,走向世界.

(4)促进农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

对农产企业出口实行税收优惠,吸引更多的外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先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提高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

(5)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许多特有的旅游资源优势开始显现,例如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等.国家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这些特色旅游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农村就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开展的这些特色旅游业可以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所得税率、增加项目扣除等方式进行扶持.

2.建立健全促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

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保护问题.既不能走“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式道路,也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才是我们应该选择的道路.

(1)改革资源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资源税的征收有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而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却没能很好地发挥这种功能.主要原因有:

第一,征税范围较窄.目前我国仅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资源税征税范围,这不利于发挥充分发挥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第二,税负较低.美国目前的资源税税率为:外海石油16.7%,内陆石油12.5%,露采煤矿12.5%,坑采煤矿8%.而在我国,石油、煤炭的资源税税率为:8―30元/吨、0.3―5元/吨,加上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天然气1%,煤炭、煤成气1%,其总体税率不足2%,税率严重偏低.

第三,征收方式不合理.我国资源税是从量征收,不是与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而是与已经开采完成的量挂钩.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尽可能地开采资源丰厚的地方,而对那些资源含量少的地方则丢弃一边,导致矿产资源浪费严重.

第四,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资源税规定,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的,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这样规定资源税计税依据,使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资源大量积压和浪费.

我国广大农村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要保证这些资源的利用效率就需要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功能.资源税的改革可以从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按产量计税等角度出发.

(2)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即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不仅破坏人类的生活环境,危害人类的健康,而且还降低经济效益.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吸引资本进入农村市场.为了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需要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应该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力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税率,并对企业投入的环境保护成本据实扣除,这样可以促使投资者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对于那些环保有成效的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如退税等.

3.实行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税收政策

据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力总体上仍然供大于求.目前农村有1.5亿剩余劳动力,随着20世纪80年代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劳动力供给总量还会进一步增加.而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业所需从业人口会急剧减少.这样,我国未来会出现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此,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都是必然选择[3].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方式主要有:乡镇企业和工商企业以及农民工返乡创业.

(1)支持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

乡镇企业曾经在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不善、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差等原因,乡镇企业举步维艰,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减弱,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但是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渠道――乡镇企业,依然可以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因此,政府应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进行内部调整和升级换代,并在乡镇企业税收方面给予支持.例如,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乡镇企业贷款,降低乡镇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乡镇企业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以及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等.

(2)支持工商企业的税收政策.鼓励工商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现实选择.这种“以企带村”是新农村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通过对工商企业的政策引导,使其向农村转移.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一方面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被誉为“中华第一村”的华西村就是这样的典型.对参与“以企带村”活动、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大、效果好的企业给予金融、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使其率先发展,发挥示范作用,从而引导更多的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兴业.

(3)支持农民工创业的税收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对新农村建设有重要作用.农民工返乡带回先进生产力和市场意识,创办的企业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容量大、门槛低、易接受的就业渠道.由于返乡创业者来源于农村,对当地的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比较了解,因此他们创办的企业更能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农民工返乡创业也面临着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困难,需要国家在政策上扶持.为加强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支持,国家可以在信贷、税收、收费、用地、用工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例如,减收工商税务登记费用、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等.

4.拓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1)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提出,今后,要继续把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作为投资的重点.要通过相关项目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怎么写作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民消费成本.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除了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还应该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捐赠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符合条件的应该允许全额抵扣;对怎么写作于农村公路建设、饮水安全、能源建设、电网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的企业,其投入这些领域所取得的收入,是分开核算的,应降低所得税税率、提高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减征营业税.

(2)支持农村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

西方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改善穷人福利的决定性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人口质量的改善和知识的增进.可见发展农村科教文卫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的提高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支持农村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可实行以下税收优惠:

第一,对农村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政府以上批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怎么写作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地方税收;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怎么写作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第三,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怎么写作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3)劳动力技能培训.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但整体素质较低,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要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农村人口素质,增强农民的从业能力和市场意识,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必然的选择.对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所取得的收入在税收上应该给予支持,如对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营业税税率应适当地降低,扩大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降低所得税税率,鼓励他们加大对农村从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

(4)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养老事业的发展.

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为广大农民“老有所养”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