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78 浏览:19897

[摘 要] 政治文明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之一,又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保障.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探索全面推进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对于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 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 新农村 村民自治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这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这一目标,实质上就是要实现农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就政治文明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性、艰巨性以及如何推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政治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充满各种矛盾的复杂系统,它包括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由于政治文明建设为农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性的平台,在公共怎么写作供给、社会秩序维系、冲突矛盾化解等多种领域发挥基础性作用.因此,政治文明建设不仅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层面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从战略发展上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秩序和良好的政治氛围.

1.政治文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无论是进行经济建设还是进行文化建设,都离不开有效的制度支持.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制度建设.加强农村的基层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不仅能够将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政治运行全面纳入制度的轨道,提高其制度化的水平,而且能够在制度的框架内协调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保持它们的动态平衡,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各项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政治文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良好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会产生巨大的制约和影响.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原来与自然经济相适应、与农业社会相适应、与封闭社会相适应、与单一社会相适应的传统农村社会建设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工业社会相适应、与开放社会相适应、与多样性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新农村.这个转变是巨大而深刻的,与此相伴随的则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思想观念的复杂化、利益要求的多样化,这些现象的出现必然要求有一个与此相适应的良好的政治环境,这就有赖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通过创新的政治机制和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一个健全、有效、全面的政治秩序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3.政治文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良好的思想条件.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和法制缺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不能得到充分体现,那么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使农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参与政治生活的范围不断扩大,政治热情得到保障,切身体会到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人,才能发挥广大农民的聪明才智,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当中.比如,目前在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普遍推行的村民自治,就使广大农民群众焕发了前所未有的热情,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和村级公共事务的治理.

4.政治文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的治理方式.健全、有效和全面的秩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是一个有效治理的组织.在该组织中,乡村干部和群众关系融洽,乡村社会政治稳定;乡镇政府的事务以及村务被治理得井井有条;乡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发展有序,同时又充满生机和活力,等等.这一切都有赖于通过较高水平的政治文明来保证政府治理方式的不断更新和依法进行.

二、当前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推动下已经呈现一种竞争发展的态势.精神文明建设也确立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而政治文明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农村的政治文明发展尤其相对滞后.

1.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政治意识欠缺.

观念和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在农村基层的选举中,对选举冷漠对待、懒得参与的农民为数不少,他们根本还没有意识到参与选举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参与行为.就农村基层干部而言,观念的欠缺主要表现为专断的工作作风.在一些干部的观念中,“官永远大于民”,是他们对老百姓的恩赐.比如,“当山西的一位村民,拿着法律文件找乡镇干部评理,质问他们为什么没有选举村委会,这位乡镇干部竟大呼小叫地质问村民:‘你手里怎么会有村委会组织法?’”①显然,他并不认为给农民应有的权利、发动农民积极参与是治村的根本.

权利和义务观念模糊.受中国传统“为民做主”、“权贵民轻”的思想观念影响,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往往把自己的权力过分放大,而对老百姓的权利却视而不见,不仅不承担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反而出现侵犯老百姓权利的行为.比如在农业税和特产税取消之前,有的乡镇为了能多收特产税,强迫农民铲掉玉米小麦,去种烟草等经济作物.而许多农民对村民自治制度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不十分清楚,也不太重视.例如,对于农村基层选举,或者是懒得参与,或者是勉强应付,他们并不清楚这是他们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也有些农民只强调权利,不想尽义务,有的把一些合法的统筹提留、税费,也作为乱摊派,甚至拒缴、抗缴.

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欠缺.据上海市青浦区委区政府研究室2006年对江西省20个村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村民认为只有17.3%的村干部法治观念强,而高达25.8%的村干部法治观念较差,56.5%的村干部法治观念一般”②.这表明大多数村干部的法治观念还较薄.另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对湖北省宜城市的调查显示,“有40%的农民认为法律与自己的日常生活‘没有关系’或仅‘有一点关系’”.③事实上,多数农民现实生活中法制观念非常模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么逆来顺受,要么运用抗争性或暴力性的手段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2.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最重要的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仍然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

选举机制不完善.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村委会选举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原则,为农村高素质人才的选拔提供了规范化和制度化渠道.目前,村委会选举制度虽然已经普遍建立起来,但是选举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尚未完全实现.选举的组织者往往只关心是否进行了选举,忽略了对选举程序细节的关注,加上目前的村委会组织法在选举程序上的规定十分笼统,而造成了选举制度上的漏洞.乡村权势阶层正是利用了选举过程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实现了对选举本身的干预.同时,对种种破坏选举的不当拉票或贿选行为,相关部门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处罚方式.

村务监督机制常常失灵.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按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全体村民的意愿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管理村务.但村民自治运作中相当部分村委会干部存在着主观决策、违规管理的行为,现行的监督制度却难以对村干部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虽然村组法赋予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权力,但因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须由村委会召集”的规定而难以实施.而且,多数的村民代表议事会、村民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并没有实际的负责人,其活动基本由基层党政领导指挥,个别地方干脆由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代表议事会的负责人.这样,监督作用的大小实际上取决于党支部书记个人品德素质的高低.

村级自治制度和乡镇行政制度之间的矛盾突显.目前,我国基层的改革仅在村一级推广,在乡镇以上的国家机构仍然保留传统制度形式,即国家一直延伸到乡村的治理体制仍然是行政命令式的治理体制,村民自治中出现的由于乡镇党委、政府干预村民自治而导致的“乡村关系”和“两委关系”(农村党支部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矛盾便是这种体制性的矛盾的集中体现.村委会干部实行海推直选后,村委会干部的选任权转移到了普通村民的选票上,一些乡镇干部、村党支部由于担心新选出来的村委会干部不完全服从于自己的领导,而在选前影响选举结果、选后干预村委会的决策和管理.一些直选产生的村委会干部认为自己是村中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有群众基础,因此也不把党支部放在眼里,导致了“两委”矛盾.

相关的法律欠缺.一是选举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选民资格如何认定、候选人的资格要不要限定、竞选经费如何筹集和使用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监督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只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虽然规定“村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负有“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情况”的责任,但是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因此当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矛盾冲突时,无法启动监督或听证程序.三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没有明晰的法律规定.村组法虽然规定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只是指导关系,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的细节安排,对各自的权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所谓的“指导”在实际的执行中就成了“领导”.


3.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不够文明的政治行为严重制约着农村政治文明的建设进程.

第一,地方党政部门滥用权力,干预本属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组法》明确规定:地方特别是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仅限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农村工作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任务,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村委会的选举,以确保新当选的村委会领导能服从他们的指示.即使地方党政难以公开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在选举结束后也会利用行政权力控制村的领导人和村的公共治理.

第二,农村基层干部违法违纪的行为较为普遍.受“权大于法”、“官大于民”以及各种腐化堕落思想的影响,农村基层干部违法违纪的行为相当严重.2005年中纪委等部门组成的村干部廉洁自律建设督察调研组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上半年,仅湖南省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就有2996件,2004年以来,辽宁省共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更是高达2975件”④.在这些违法违纪的行为中,最普遍的是贪污受贿、侵吞公共财产.“从浙江省仙居县东岭下村村委会主任王荣伟5年狂吞巨款550万,到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村官结党腐败涉案上千万元.”⑤有的干部对农民使用暴力,其行为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据《新京报》2005年6月23日报道,开封市尉氏县大桥农民郭长军欠了乡里一部门的钱没还,该乡副乡长黄龙海带领工作人员强行将郭长军60多岁的母亲苏槐枝从家中带到乡政府院里关了14天.近年来,类似的关于基层干部漠视农民的基本权利而践踏法律的报道并不少见.

第三,农民在参与政治、维护权利的时候会采取过激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改革开放后,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政治参与行为的法律体系.广大农民也基本上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序地参与政治.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冲突较为激烈,加之有些参与渠道不畅或失效,导致当前中国农民政治参与出现了过去少见的抗争性或暴力性参与.当前,我国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且大有扩大的趋势,常见的主要有群体性、打击报复村干部、冲击政府部门等.云南就曾发生过一起村民因对村主任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满,虽多次向乡里,却始终无人过问,最终,村民由于其不满情绪得不到合理宣泄而采取了将村主任杀死的极端报复手段.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因此,全面推进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逐步实行乡镇长产生方式的直接选举,以进一步扩大基层.乡镇是中国社会的基层行政区域,代表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直接治理,在农民看来,乡镇政权组织就是他们眼中的“国家”.因此,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逐步实行乡镇长产生方式的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扩大基层,建设政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首先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权的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公共怎么写作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努力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要改革乡镇干部选任机制,逐步推进乡镇长直选,使基层不断扩大.从1998年开始,我国一些省(区)的部分乡镇,分别进行了乡镇政府或党委、人大领导人产生方式的改革探索.如1998年四川省遂宁市进行的“公推公选”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1999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棚镇采取的“两推一选”方式选举镇长;2003年江苏省宿豫县进行“公推竞选”乡镇党政一把手.这种直选乡镇长的改革是继村民自治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扩大基层的重要举措.

2.深化村民自治制度改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的真正价值在于为村民的自由、自主和自治活动提供制度平台.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改革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规范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委员职权,同时赋予村民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督的权力,从而真正实现以“选举、管理、决策、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另一方面,要完善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实现村民自治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选举在村民自治中是极其关键的环节,而现有的《村委会组织法》只是一部实体法,仅对选举村委会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把具体的操作办法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而这一做法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来规范村委会选举,规范和深化村民自治.还有,应对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重要领域进行立法,如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等,从而使有关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程序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强化.只有这样,农民群众的权利才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和落实.

3.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推进农村政治建设进程.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建设好农村基层党组织,不断增强其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是推进农村政治建设的组织保证.为此,一方面必须建设好村“两委”班子,选准配强村支部书记,可以根据群众公认的原则,通过“公推直选”和“两推一选”的方式选举村支书,同时不断完善村支部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和干部能上能下的选用机制,以党内影响和推动人民.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成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其以人为本、依法执政的观念,使他们既能围绕农民的需求、根据农民的意愿、依靠农民的力量建设农村,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农民群众充分享受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实惠.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严格按照村委会选举办法的法定程序选举村民委员会,健全和完善村民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努力做到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促进农村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省略rs.省略/article_view.aspID等于181.

④何春中:《来自村官违法违纪督查一线的报告》,《中国青年报》2005年8月2日第3版.

⑤谢云挺、蔡敏:《拿什么来遏制“村官”的“权力狂想”》,新华网2005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 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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