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093 浏览:106576

【摘 要】财政、税收不仅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分配,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涉及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关系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财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制定出台财政、税收方面的重要法律,完善财税法律体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 】完善;税收;立法体制

一、财税立法体制的类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 是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参照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和地方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国的情况.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比利时等国的情况.

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

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

第二等级,又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或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或称委任立法权.第二层次是具体行使财政税收管理职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有权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基于本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统称为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税收法律之后,是为第三效力等级.

第三等级,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家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

二、财税立法体制与税法体系的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立法体制与税法体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

立法体制主要指立法权限的划分,“它表明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哪种性质、哪个范围的立法权力及由此派生的依附于立法权上的制定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政府与地方的法规、条例等)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税收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是指税收立法权限及其划分方式.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是指该部门法中各种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它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而言的,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因此又可称为“部门法体系”.税法体系就是以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及其构成方式为主要内容的.

如前所述,税收立法体制包括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和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当然也涉及以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而制定的不同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税收立法体制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法体系研究的是税收法规本身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一般就是税法分类的方式),它更多地是出于理论研究或为立法提供参考的需要而构建的,因此并不需要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三、现行财税立法体制的完善

自1982年宪法确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来,十几年的立法实践表明,现行立法体制基本上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权限的划分过于原则;立法权限范围不甚清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改革或解决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各种不足并加以完善之,首先有赖于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纵向横向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加以完善:

1. 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我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的原则,在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上做到合理分权、适度下放.

2. 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在上述合理划分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具体意见确立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限范围:(1)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2)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属于立法权限的大部分税种的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属于立法权限的其他税种的法因条件尚未成熟需要采用暂行条例等过渡形式的,应由国务院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3)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各个税种的法规应由省级人大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4)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是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立法时要保证统一.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3版)[M].法律出版社,2003.

[2]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M].人民出版社,2003.

[3]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