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范化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072 浏览:45819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适用现行会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会计制度制定时在延续了合作社法这一规定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盈余分配后的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出资额参与盈余分配,给规范会计核算造成较大弊端.因为国家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除提供财政扶持资金及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制定了较为宽松的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政策,在登记方面既未对成员的出资结构做具体要求,也不需要进行验资,获得工商部门的免费注册登记较为容易,登记时有的虚报上百万注册资金,为自己获取国家财政税收资金扶持和盈余返还创造了便利条件,这给合作社规范会计核算造成困扰的同时,也与合作社所倡导的让每个成员平等地分享劳动成果,体现个体间的横向平等产生了背离.

二是会计核算体系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织,受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极大影响,近年来得到国家财政资金的很大支持.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作为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和支持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壮大,通过扶持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资及农产品营销、合作社成员培训和技术怎么写作推广等.该项资金作为合作社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与我国现有的其他经营性型组织有着很大区别.但基于该项资金投入的不稳定性考虑,在合作社会计制度构建时,没有对此作针对性科目设置,因此实际会计核算时.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账面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合作社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支出时,账面处理为: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此核算使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既不能在账面上形成合作社财产,又不能通过专用账户反映该项资金的去向.资金用于项目支出后,账面就无法反映,极易造成将合作社资金转入个人口袋,从而使财政扶持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功效丧失.

三是内部控制问题.《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但是,由于大多数合作社规模较小,组织机构不健全,理念不正确,有些创办者甚至错误地认为合作社是其私有的,成立合作社仅仅为了获取财政挟持、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合作社会计受控于负责人或直接由其直系亲属担任的现象较为严重,不能形成有效内部财务控制及监督,形成负责人一边收钱一边花钱.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截留、挪用各种捐赠款,坐收坐支.对于按要求向社员公开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只公布最终结果,而不公开具体内容,有的内容社员根本看不懂.也无法起到财务监督的作用.这与合作社财务管理不以合作社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坚持怎么写作最优原则,为合作社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合作社目标设计产生了严重背离.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范化的思路及构想.

一是正确确认主体资格,建立完善的盈利分配制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中提出“五特征法”: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其基本特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属非营利组织.而人社农民的经济人特性和利益最大化追求,又决定了大部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以及通过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获得盈余分配.因此,分配制度实质是合作社的灵魂,它既是社员参与社内交易的核心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安排.为此,合作社应在分配上充分体现“社员惠顾返利”原则,使按内部交易额分配成为合作社收益分配的主渠道,在此基础上实行限制性的“注册资本获利”配套分配政策.这样一方面能使合作社按社员账户记载的内部交易额,对社员实行盈余分配,使社员能充分地分享怎么写作成果,体现个体间的横向平等,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稳定性,达到加快合作社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限制性的“注册资本获利”分配,弱化社员出资额大小之间分配作用,从而起到抑制合作社负责人通过过量虚检测注资实现对合作社的控制和分配盈余目的.同时,为解决合作社自身发展资金不足导致的可持续发展困难.打开资金制约瓶颈,实行外来资金等价有偿回报分配,使外来资金按非社员账户核算的交易盈余参与分配,提高外来资金的分配水平,提高了外来资本进入的积极性.

二是减少会计核算体系的弹性成分,使其更具刚性化.既然会计制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定位于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提供基于受托责任的会计信息,因而其一级会计科目的设置在保证会计信息具有客观性、公正型、真实性、准确性和计算的方便性的同时,考虑到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不大、机构简单、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会计专业判断能力低下的现实,若在合作社会计核算体系上留下太多的弹性和扩展空间,使其自行设置会计科目,则极易助长业已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造成合作社会计信息失真.因此,建立相对完善和富有刚性的会计核算体系非常重要.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是通过设立社员账户与非社员账户分别进行核算.使社员及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时的、方式与非社员的不同;使农民清楚地知道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怎么写作的情况,有效监督合作社为社员怎么写作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为正确的社员盈余分配奠定基础.国家给合作社提供的扶持资金去向要在会计核算上明确体现,通过在“专项基金”科目下设置“培训、质量认证等”等明细账,对发生的相应国家扶持资金项目支出,借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专项基金”科目,以正确反映国家扶持“专项基金”的用途,使国家扶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督.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性质,以及可得到国家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为内部社员提供公共产品的特性,因而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受到政府的支持与监管,政府部门也有义务承担其应有的义务与责任.首先,政府指导合作社健全账目、培训人员.乡镇农经站要指导合作社的建账工作,在建立新账之前应首先通过社员大会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指导合作社会计建立“三账一簿”,即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设立社员账户与非社员账户,定期组织培训指导合作社的财会人员、法人代表,使他们熟练掌握财会制度,并能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其次,通过建立完善的货币资金和商品流通管理制度.在货币资金管理方面,可以通过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日常的业务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经办人在完成相关业务后对应单据要按照对应路径审批签字后才能入账报销,对重要或额度较大的资金支付业务,应当组织责任心较强的社员成立社员理财小组,由理财小组集体决策,收取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人账,杜绝“白条”抵库、挪用资金和公款私存.社员理财小组还要担负起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缴存款单,做到账款相符.在商品流通环节,要制定严格的交接、运转手续.最后,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统一使用“三票”,即乡镇农经站统一印制的合作社专用票据、财政票据、税务;做到“四章五有”,即单位公章、经办人章、审批人章、社员理财小组章(大额票据),在使用的票据上有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和用途.统一为每个社员设立账务手册,社员与合作社发生内部交易时,要在社员自己的账务手册上记上账,签上印章,与合作社的账对上号,以保证社员既有账又有据,便于社员对合作社的财务监督.此外.还要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合作社要建立会计档案专用柜,对会计档案进行认真收集,分年整理,装订成册,集中保管,为财税机关、各类投资者、各种债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使合作社财务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