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宏观税负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229 浏览:105140

摘 要 :本文利用2000年至2012年的相关数据对我国宏观税负进行测算,得出不同计算口径下的宏观税负率.认为在小口径下我国宏观税负率处于中等水平,但基于我国实际国情,评价我国宏观税负时还应考虑其他政府收入,选用一个合适的测算口径.政府应通过正视我国实际宏观税负率,规范税费征管,真正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

关 键 词 :宏观税负;口径;措施建议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上升,引发了很多人对我国宏观税负的关注.在2011年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税负痛苦指数”的榜单显示,中国居全球第二.回顾从2005年首次进入“税负痛苦指数”榜单以来,前四名的位置中都能找到中国的身影.针对这份报告提及的我国税负偏重的现象,普遍民众从生活感受中都对此表示赞同.而部分官员及学者则认为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处于中等偏低,而且还有上升的空间,《福布斯》杂志的排名计算方法存在很大问题,并不能真正反映出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一般情况下,衡量一个国家的税收负担总水平都选用宏观税负这一指标.在测算口径选择上,在国际上有两大参照标准――IMF和OECD.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学术界将根据政府所取得收入的不同,划分为大、中、小三个口径.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含社会保障缴款的税收收入(即将社保基金缴费收入视为社保税)占GDP比重,而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

一、不同口径的我国宏观税负率

根据1987年世界银行对一些国家的最佳宏观税负水平的研究结果显示:低收入国家的最佳宏观税负水平为13%左右,中下等收入国家为20% 左右,中上等收入国家为23% 左右,高收入国家为30%左右.下面就不同口径来对我国宏观税负进行测算:

(一)中小口径宏观税负率

由以上资料数据可以看出,近十几年来由于我国国力的不断发展,GDP和税收收入都呈现出积极上涨的态势.特别是从2006年开始,GDP和税收收入上涨幅度更大.观察宏观税负率(小口径)可以看到,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宏观税负也呈上升状态,由2000年的1268%上升到了2012年的1939%.基于小口径的数据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是很高,处于中等的范围内.在中口径的测量中,由于引用了社会保障缴款这一指标,所以中口径宏观税负率比小口径都有提高.基于中口径的数据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率处在略比正常值高的范围内.

(二)大口径宏观税负率

政府全部收入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还包括了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由于小中口径所需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数据都可以从统计年鉴中获取,但是测算大口径所需的数据范围广而且复杂,进行统计时很多数据无法收集.通过读者阅读相关文献及收集资料得知,部分学术人员认为我国近年来的大口径宏观税负率达到了28%-30%,甚至更高.如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2007年至2009年中国的宏观税负率分别达到315%、309%和322%.

二、基于大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分析

通过对中小口径的的测量及大口径的估计,我国宏观税负率如果以小口径或者中口径来测量,还是基本符合我国处在发展中国家的阶段的国情的一个税负水平.但如果以大口径来测量,就会发现我国的宏观税负率偏高.

可能引起我们疑惑的是,为何需要从不同口径来对比分析宏观税负率?单纯从定义上来看,宏观税负率应当指狭义的“税收总收入”占同期GDP或者GNP的百分比,就是本文中所定义的小口径宏观税负率.其原因是在国际上通行的IMF或OEDC的宏观税负率计算标准中,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税收收入”要比许多国家的口径要小得多.这由于我国历史遗留问题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征管水平、税制设计等)的原因,我国在依法征收的税收以外,还有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在这些“非税收入”中,相当大的比例是属于不规范的形式:如收费、基金等预算外收入,摊派、集资等制度外收入.因此,大口径的宏观税负率实际上才能全面反映我国民众真实的税收负担水平.

不同口径的测算相差了近10% ,如果不能正视这些差异,也会给我国税收发展带来不少问题.

(一)加大制定错误的财税政策的可能性

有关部门在计算我国宏观税负率时往往仅从小口径出发,仅仅考虑狭义上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从而得出一个我国宏观税负率为19%,在世界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的结论,因此认为我们税负水平还有上升空间.但如是采用大口径宏观税负去考量,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率却达到了高收入国家的30%的标准.如果单纯以小口径税负为出发点,很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财税政策,造成我国税收的畸形发展.

(二)加重民众的税负痛苦感

大量税外不规范收入的存在,名义上虽然不是“税”,但确实加重了民众的经济负担.由于发展需要,前二十年我国财政支出的主要用在了经济建设上,而在教育、医疗、就业、基本住房等涉及民生的支出相对较少,与其他国家差距较大.在对民生支持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不规范收入又进一步增加了民众的税负痛苦感.给民众产生了一个痛苦的“财政幻觉”:公布的宏观税负率并不高,但现实生活中却感到税负偏重,却不被所承认.同时,在感受到偏重税负的情况下,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福利水平.

(三)不利于规范政府收入形式

据资料显示,在保守估计的情况下,各种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预算内的规范性财政收入之比大约为 3:2.不规范政府税外收入的存在,变相成为了一些部门谋取 “额外”收入的手段,很可能为公职人员提供了腐败的土壤.由于缺少一个有效的预算管理监督机制,国家和社会对这些不规范收入难以控制和管理,民众这些不规范收入的去向根本无所从知. 三、基于大小口径的调整税负的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税负计算口径

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率要比小口径高出很多,即我国的名义税负率低于实际税负率.这个特点,一方面使政府认为税收负担水平处于全球偏低位置,还有提高税负的空间;另一方面,纳税人却在实际生活中感到税收负担偏高,迫切期望降低税收负担.通过测算我们知道,大口径确实能全面反映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政府在推出税收政策时,也应考虑到口径不同带来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时,大口径的测算复杂、难度较大,许多数据很难精确计算,反而影响了该指标的科学性.所以,所以有关部门在计算宏观税负率时,要结合考虑我国有大量的税外收入的事实,适当扩大测算口径,制定出一个适合的计算口径.


(二)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形成监督体系

我们必须统一国家财政,加强法制建设与制度改革,增加政府对收入控制和管理能力,减少那些不能计算的税外收入的规模.首先,我们应该逐步调整税费关系,适时推进税费改革,构建一套以税收为主,少量费用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对税和费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对条件成熟的收费项目进行“费改税”措施,取消现行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对有必要留下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方式的改进.对于目前存在的税外收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加强对税外费用的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减少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的推进,将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从根源上杜绝各种不规范税外收入的发生.

(三)优化税制结构,推出适度的减税政策

我国规范政府税外收入形式毕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下我国可以对税制进行优化,推出适度的减税政策来缓解我国纳税人的税负压力.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是间接税过重,流转税的比例过大,所得税的调节公平效果不能够很好的体现.因此降低流转税,适当提高所得税比例,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比率,有利于扩大税基,同时缩小贫富差距.

(四)加大民生支出,使公众切身受益

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高税负并不一定是坏事的,最主要的衡量指标就是福利水平与之是否匹配.在今后的时间里,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民生方面的投入,做好“怎么写作型”政府的转变,让民众切身感受到税收的用税效率.(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