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与税收筹划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846 浏览:42560

【摘 要】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的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收的法规前提下,选择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的最优会计政策.下面选取企业生产中常见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大修理业务来讨论企业如何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来取得税收利益.

【关 键 词 】 固定资产 税收 筹划

1. 固定资产取得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分以下几种情况:外购固定资产,以购写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余额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试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写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 内部积累、增发股票、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发行债券和内部筹资.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写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

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在严格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可选的折旧方法有、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存在多种折旧方法可供选择,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年限平均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对各年损益的影响均等;而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的利润减少而后期的利润增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折旧影响纳税金额总额相同,但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企业将因此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实际税负水平.因而,从税收筹划角度讲,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在当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但是,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时,则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3. 折旧年限的筹划

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时,还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增4年与3年两档,这为企业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通过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费用,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但对一般企业而言,缩短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筹划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又称估计残值,是指检测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忆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同一个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做法,事实上每一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而企业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且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残值在经营期内均可税前扣除,不规定残值率的下限,这也给纳税人增加了利用残值比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4.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筹划

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后续支出过程中有很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盈利年度,及时安排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再彻底更换零部件,从而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可能转化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年度的几次修理,便能获得税收筹划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