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提高纪检监察话技巧的

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49 浏览:7410

认真拟写谈话提纲.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谈话对象思想上的易变性,要求办案人员谈话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明确谈话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谈话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谈话?要知道这次谈话要解决哪些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要收集那些证据,所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哪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胸中有数”.另一方面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谈话笔录制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地列出来,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谈话前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脉络;对于那些对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谈话对象,取证人员要从分析其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地临场随意发问.

把握好谈话时机.时机把握得好,办案人员就会处于主动地位,通过发问、交谈、适当列举部分证据等形式,促使被调查人如实陈述.时机把握得不好,容易使被调查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拒绝谈话.在被调查人员急于找调查组表白自己,或被调查人组织起的攻守同盟已被打开缺口,调查人员掌握了一定证据时,都是询问被调查人的好时机.

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人格魅力 会为一次圆满的谈话奠定良好的基础.办案人员庄重的仪表、严 肃的态度、文明的语言及对对方人格的尊重,这些光明磊落、实事求是形象的树立,能使办案人员在违纪人心目中既有威慑力,又有亲和力,能赢得他们的敬畏和信赖.谈话中要尊重被调查人的陈述,注意倾听被调查人的说明和解释,给被调查人一种公正无私、认真负责的形象.谈话态度应诚恳、谈话用词应婉转、准确、简练,既有严肃的批评教育,又有合情合理地启发疏导.

注意分析判断.从实践中来看,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多人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在被调查人进行陈述时,应注意对其观察分析,核对其陈述内容各部分是否相符;分析其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注意其表情动作的细微变化;判断其心理活动,采取适当对策.在被调查人采取对立态度时,案件检查人员应以柔克刚,一方面对其态度提出批评,一方面利用其陈述中的矛盾,以及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对其施加思想压力,使其不能自圆其说,讲出实情.在被调查人编造谎言时,不要急于打断和制止,被调查人看到办案人员听得认真,便会极力从更多方面来论证自己所讲的虚检测情况是真实的.俗话说:“真的检测不了,检测的真不了.”虚检测情况讲的越多,暴露的矛盾也就会越多,这时办案人员就可以抓住漏洞,揭穿其谎言,使其不能继续说谎.有些被调查人自以为手段高明,防守严密,违纪行为不会被人所知,因而谈话时表现出满不在乎的神态,这时办案人员可采取施加压力的方法,如出示有力证据或连续发问,造成被调查人的心理紧张,使其受到震动而改变态度.

坚持一事一证.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办案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要把一个事问清楚,制作一份笔录,再问另一件事.这样做的原因是,要找到一个证人那是很不容易的,要让违纪违法者开口说真话那是要花费很多心血的,办案人员把多件事情揽合在一起问,时间一拖长,自己都不清楚哪一件事情问清了,哪一件事情没问清,很可能造成“夹生饭”,致使有些谈话笔录内容残缺,等谈话的机会错过了,反过来再要补证,那是十分费事的.


谈话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即:谈话要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一是谈话的合法性.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是谈话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其次是内容的合法性,在谈话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党员干部的权利,严禁逼供、诱供、指供,否则,所制作的笔录因手段违法而无效;其次是制作手续的合法性.如告知谈话对象权利和义务,笔录应经谈话对象阅读完后签名和押印等等,只有履行了合法手续,笔录才具有法律、纪律上的效力和证明力.二是笔录的客观性.笔录记录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客观事实,这是笔录客观性的要求.因此,办案人员不能把自己的主观判断、推理、虚构等记入笔录,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笔录的关联性.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笔录记载的事实要么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过,要么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过,只有这样的谈话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这样才能做为有效的证据使用.总之,谈话是我们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能否做好谈话工作,并通过谈话成功地突破案情,是对我们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的考验.

(作者单位:西南油气田公司蜀南气矿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