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699 浏览:118218

摘 要 民间文学艺术被誉为人类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进行文学及科学技术创新的源泉.我国存在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然而,现实生活中对民间文艺作品存在一些不当使用的现象.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及市场经济怎么写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关 键 词 民间文学 著作权 艺术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86-02

民间文学艺术是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作品类型.它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一般分为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类,其范围十分广泛,如民间流传的故事、诗歌、传说、歌谣、器乐、戏剧、造型艺术品、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内在规定性

与一般的知识产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从而使其与其他艺术区分开来.

首先,民族性.民间文学艺术的突出特征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甚或几十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过程的结果.以我国的龙文化为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龙肇始于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而后演进到西周的蛇纹龙,历经两汉、明朝和清朝,龙的创作、表达及其造型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而发展到今日的龙.必须指出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并不是一部反映某个社会群体或民族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的历史,而是一部反映这个社会群体或民族的思想、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演进、变化的历史.

其次,群体创作性.民间文学艺术从总体上讲属于集体创作,是社会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既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是本民族的某个氏族或村落,还可能是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创作具体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由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雏形,然后在大众的流传中进行加工、修改,逐渐形成脍炙人口的文学和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集体的习惯,并在广泛的时空环境中流动.这种流动,不是机械的复制,而是集体再加工、集体再创作的过程.二是由某群体在长期集体劳动与生活中共同创作产生,如在远古时代,集体性创作体现在全民参与的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民俗活动中.进言之,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之基础的“传统”,虽然更多地属于人文要素,但它不是任何特定的人刻意安排而形成的结果,而是一定数量或规模的群体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与生活沉淀积累过程在基本无意识或潜移默化的情形下逐渐培养起来的.

再次,民间文学艺术就其资源价值实现预期在时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是建立在对受保护客体可利用价值实现的时间预期基础之上的法律设计.这正是导致工业产权与版权作品受保护时间长短不同的根本原因所在.就大多数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言,保护期限的届满也就是意味着其自身生命的终结.然而,民间文学艺术则不同,它从某一人类群体起源后,并非静止不变,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继承并不断发展,代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起始点和终结点.由此可见,对民间文学艺术设定任何的保护期间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拥有56个特色各异的民族,地域辽阔,在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创造和保有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自建国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措施保护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然而,尽管我国各层级的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依然存在以下不足.表现在:其一,缺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而具体的法律.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确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原则,但缺乏相关专门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法律如教育法、体育法等,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一小部分内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部分,都不能全面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其二,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虽然我国云南、贵州、福建、淮南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但其只在一个区域或一个系统内实施,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且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其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欠缺.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立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序列,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这直接影响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利用.尽管《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正如郑成思先生所指出的,“‘民间文学’即使只限于‘作品’的保护,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曾宣布的‘另定’,至今却也一直没有‘定’出来.”具言之,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明确将民间文学艺术列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然而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迟迟没有出台,这无疑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

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相对准确地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贸易及侵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比较流行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有三种.其一,成本法.成本法主要是指依据开发一项知识产权所花费的成本或者是重置一项知识产权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这种方法不反映从资产的所有和使用中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反,它只反映资产的最小价值.申言之,成本法给与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市场收益关注不够,即它未能反映资产潜在的收益.故成本法经常适用于技术使用的萌芽期或者没有适用市场或没有获得收益的资产.其二,市场法.市场法是指无形资产通过比较在相似的市场环境下,相似资产的近期销售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差别而进行的价值评估.这种方法如果在一个活跃的市场环境中是最适宜的.但大多数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够频繁,无法建立以市场为评估基础并可与其他资产比较的价值评估.由于缺乏充分竞争的知识产权市场,所以无法形成有效的机制.其三,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知识产权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来进行估价的.这种方法应用最广,因为使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所必需的信息通常相对精确并且很容易获取.根据收益法,一项资产的价值是指给资产所有者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的现有价值.这种方法要求对由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未来收益流的预测,对未来收益流期限的估价预测,以及对收益流相关风险评估.虽然收益法由于包含多项评估,看起来没有成本法精确,但是评估需要的信息可以被精确地开发和确定.这种方法额外的好处是它具有通过参数调整进行的敏感性分析,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在特别情形下价值评估各种因素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成本法和市场法都有较大的局限,成本法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资产,市场法则依赖于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而收益法的应用范围更广,更为适合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自然也适合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较为复杂.专利权和商标权一般涉及两种贸易形式,一是整体转让,二是许可使用,所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评估一般只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整体价值评估或者许可使用权价值评估.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内容和交易形式都要丰富的多,它涉及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的问题.以财产权为例.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既可以进行著作财产权整体转让或许可使用,也可以选择财产权当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如果将每一项权利(或者与其他权利一起)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作为一种交易形式,按照数学中排列组合的计算方法,著作财产权一共可以呈现中的交易形式将令人惊奇,这是商标权与专利权所无法比拟的.而每一种交易形式都涉及评估问题.由于著作权中不同权利的赢利模式不同,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赢利特点进行计算.

四、引进集体管理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民间文艺集体管理制度是实施版权法的重要手段.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巨大变化,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难以控制的情形.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讼累及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不足.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有一半以上将会落空.

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即权利人将自己作品的版权一并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采取信托方式的最大优越性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同时,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进行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法律交涉,这对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及其传承人的正当权益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的法定写作技巧制度表面上似乎与集体管理制度相冲突.其实,法定写作技巧制度所要解决的是权利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问题,集体管理制度则是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问题,两者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一样,但是二者结合起来,能相得益彰,充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当前,我国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存在“综合保护模式与单一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与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及“现行著作权模式和经有限修改的著作权模式”等理论分歧,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从法理层面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回答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著作权保护,其二是授权立法的问题,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或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客体,它既包含有形资产,又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个人财产利益,也牵涉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还需要理论研究的更加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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