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开诊所数次被罚仍不改乡村医生终获刑

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33 浏览:21754

案例回放 王某在家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乡村医生行医11年.2008年4月~2009年12月,在未取得合法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王某在北京郊区某处开设诊所,被区卫生局2次行政处罚仍不停止非法行医行为,2009年12月29日,王某因非法行医被抓获.经法院审理,王某无照行医2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罚金1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已取得乡村医生行医资格,但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不符合医疗卫生安全的诊所,并且在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2次行政处罚以后仍然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乡村医生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怎么写作的医生.

按照《执业医师法》、《条例》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乡村医生,还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都必须在固定的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而不能超过所注册医疗机构或专业进行执业.如《条例》所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怎么写作.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构成非法行医的几种情况

按照《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4部分,只有在同时满足这4个方面的要件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践中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等情形都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包括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又包括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检测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方面,构成非法行医罪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患者伤亡的结果存在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损害,但是却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另外,我国对医疗机构的设立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其他手续.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行医.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现实中会产生争议.王某有11年的乡村医生执业经历,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与一些不懂医学,靠坑蒙拐骗而非法行医的人不同.因此,有人认为王某不完全符合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的第1条.但是,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并且在遭到2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医,满足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的第2条,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案的判决对乡村医生的合法执业敲响了警钟,乡村医生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法执业,否则就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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