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银保合作”忽悠您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335 浏览:68362

近些年来,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越来越注重借助于银行写作技巧这一渠道,“银保合作”的经营模式颇为流行.银行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对于双方而言皆有利可图,银行借此扩大了中间业务的营销份额;保险公司则通过商业银行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和众多的从业人员,可以在不必额外增加业务营销人员与办公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下,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高自身的知名度.

应当说,“银保合作”若能谨守诚信原则,各自把握好自己的行为边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它能够促进金融资源效能利用的更大化,给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益处,也给广大客户带来便利.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只看到了他们眼前的利益,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从而在不知不觉中将客户利益予以架空.

媒体就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例.一位名叫郭少琴的客户2005年12月17日到云南某银行的营业大厅存款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向她推荐“存款3年可赠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业务.郭少琴听了介绍后,将10万元交至柜台,银行给了她一张“银行写作技巧保险业务缴费代收凭证”.2006年3月24日,郭少琴想支取存款,才知道自己10万元存款变成了购写“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保险,要想解除合同先须支付1万多元的手续费.她不明白,所谓银行“送”的保险怎么就成了自己“购写”的?银行在未经客户签字委托的情况下,凭什么将存款变为了保单?经历了一波三折的漫漫诉讼之路,日前她虽然拿回了10万元存款及利息,但由此所带来的她对银行的不满却是一时难以消除的.


通过此案,我们不难看出,银保规范合作,相关各方皆大欢喜;而如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暗自相互串通,对于保险产品的营销使用一些遮遮掩掩乃至越俎代庖的不正当手段,那不仅将损害到客户利益,招致民怨,还将使银行与保险的信誉蒙羞,使其面临法律上的风险.

据了解,鉴于“银保合作”对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巨大利益诱惑,目前,有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所辖员工下达有很重的保险营销任务,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员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挂钩.保险公司也会适时组织人力到相关商业银行进行保险项目的专门培训,有的保险人员甚至向银行从业人员“指点迷津”,强调叫他们对外写作技巧营销保险产品时,不要说是保险,而改称为银行理财项目.为了完成任务,获取高额的写作技巧手续费,有的银行从业人员也就言听计从、“妙招”迭出,一些客户随之在迷迷糊糊中被“忽悠”得中了招、进了套.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即透露,目前“银保合作”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银代业务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二是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存在账外暗中向银行写作技巧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行为;三是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片面夸大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退保费用、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等.

良策尚须善使,否则的话,只能是涸泽而渔、饮鸩止渴.规范“银保合作”行为,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应当携起手来,恪守监管职责;当前,虽然说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行为,为广大客户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毕竟,这些条文规定过于分散和笼统,笔者认为,针对“银保合作”的流行趋势,有必要出台专门规定,结合这一合作模式演进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从操作程序、指标控制、禁止事项、惩戒措施等方面详细予以规范.作为广大客户来说,也要擦亮眼睛,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推介的保险与理财产品,仔细思考和甄别;对于银行要求自己填写的相关单据,看清楚了再落笔,别在疏忽懵懂中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