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金请求权与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370 浏览:111343

本文案例启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自身购写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侵权人作为权利主体得依损害赔偿纠纷对机动车保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被侵权人由于事前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其又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一种权利基于损害赔偿纠纷而产生,另一种权利则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出现而获得,两种权利可以一同行驶,不存在相互补充的问题,更加不存在两权并行而使权利人获得利益之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杨恒于2011年在行车途中与被告宋河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致其本人及其子受伤,两车车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恒无责任,宋河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杨恒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将宋河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本人及其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后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杨恒医疗费、误工费等,及其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杨恒之前为其子在学校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杨恒拿着儿子因此次事故而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票据找保险公司理赔之时,被告知已经过法院判决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再进行理赔以免当事人获益.后杨恒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不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当机动车驾驶人对第三人侵权并造成损害之时,能够对被侵权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及健康权.如果被侵权人自己又在保险公司购写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话,那么基于机动车驾驶者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该如何行使?笔者认为,生命权及健康权作为人权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是不能用金钱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也不存在当被侵权人权利受到侵害得到侵权人的赔偿,同时基于保险合同而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而获得利益的问题.因此当机动车交通事故对被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被侵权人同时又是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时,其可同时行使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二者并行不悖,并不存在互为补充的情况.


二、生命权及健康权的法律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及依据法律的司法实践活动都不得与其抵触.我国《宪法》在第二章第1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可见国家从宪法的角度肯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人权中的生命权及健康权无疑是人权体系的核心.

2009年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宪法中的人权体系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列举,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基本权利.在该法中,生命权及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罗列的顺序处于第一及第二的位置,无疑彰显了国家对人的生命权及健康权的尊重程度.而以《侵权责任法》的形式对生命权及健康权进行立法保护更加彰显了国家对生命权及健康权保护的力度,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了切实可靠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三、请求权竞合的概念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的事件,符合不同的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1]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的竞合是指因具体的民事行为同时违反了两种以上的法律规范,具有两种以上法律关系的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同时产生多种的民事责任,亦即同一法律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条件,致使发生这数个法律规范都可以适用的一种法律现象.”[2]无论哪种定义均承认产生请求权竞合的触发因素为一个不可分的法律事实,即由一个能够被法律所评价的事件,符合了不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产生了不同的民事责任,最终产生了不同的请求权.不同之处在于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是符合不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亦或是触犯了两种以上的法律而符合不同法律对于请求权产生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第一种定义所阐释的请求权竞合比较宽泛,其认为只要符合不同请求权构成的条件,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即构成请求权竞合,可以理解为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二种定义将一个侵权行为同时受到两种以上法律规制作为请求权产生竞合的前提,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请求权竞合的范围,可以理解为狭义的请求权竞合.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被侵权人在侵权事故发生之前购写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时,其基于机动车驾驶者的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了两种请求权即对机动车驾驶者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对保险公司行使的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的保险金请求权.一个能够被法律所评价的事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构成的条件,产生了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亦即第一种定义所描述的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我国法律也对请求权竞合予以承认,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确定了行使规则.《合同法》第122条对请求权竞合情况下的行使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分析法条可以看出,对于此种情况下出现的请求权竞合,法律规定是择一行使.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合同相对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应该向当事人释明其案件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自己主张的权利,但是二者不能同时行使.当事人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二者的举证责任及获赔程度对两个请求权进行选择.《合同法》中规定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况是被侵权人已经与侵权人事先定有某种合同,由于违约方违反合同在先而导致的违约及侵权的后果,进而产生了请求权的竞合.例如:乘客乘坐公交车,公交车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受伤就是典型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乘客只能选择不同的请求权择一行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相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第三者)与侵权人双方事先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当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也自然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定.当机动车驾驶者将车外的第三者撞伤,第三者又购写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金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则并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原因在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基础是机动车驾驶者的侵权行为,而保险金请求权的基础则是基于保险合同之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保险金给付义务,此时机动车驾驶者的侵权行为正是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触发因素.因为不特定的人或物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正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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