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侵权责任形态

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732 浏览:12722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几乎涉及到了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所有的类型,对这些侵权责任形态,笔者做出如下浅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侵权责任形态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三大类.

一、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承担侵权直接责任的,应当是一般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责任侵权行为类型有:(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个人的;(2)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社会活动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3)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三人侵害学生的权利造成损害的;(4)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不是执行职责造成的损害的;(5)第十条规定的承揽人在执行承揽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6)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工工伤事故责任中雇主对雇工造成工伤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7)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8)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替代责任侵权行为类型则分为对人、对物两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组织的,其承担的责任;(2)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由于过错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的责任;(3)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4)第九条规定的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责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5)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定作人因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承揽人损害,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6)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物的替代责任是:(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管理维护瑕疵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2)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堆放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责任;(3)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的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二、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分为被告单方责任与原告单方责任两种.但凡被告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都是被告单方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自己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是原告单方责任.


双方责任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分为过失相抵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失相抵责任,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见义勇为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是公平责任.

三、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责任形态.共同责任则是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

(一)连带责任

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有:(1)第九条规定的雇主责任中,雇工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和雇工承担连带责任;(2)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主工伤事故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3)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4)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工构筑致害物责任因设置缺陷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5)第三条规定的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6)第三条规定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7)第四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对一个共同的损害后果,由造成损害的数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的侵权责任.对他人承担的份额,其他行为人没有代为承担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数人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有:(1)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2)第十二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四)补充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承担补充责任的有:(1)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社会活动参与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2)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第三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3)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第三人损害,被帮工人承担适当的补充补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人们越来越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与此同时,还伴随着各类纠纷的数量增长、类型增多,诉至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己,将所学运用到实践中去,准确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努力让当事人得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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