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适用代位求偿权问题的初步

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08 浏览:14524

摘 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规则的重要内容,在不违反填补损害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扩大其的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的判断以补偿性原则为基点,对具体险种的特点和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寿险只具有给付性和投资性而不具有填补性,所以寿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健康险与意外伤害险具有补偿性可以适用.同时,应该转变我国立法理念,从代位法定主义向代位约定主义转变,赋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尊重其意志自由.

关 键 词 : 代位求偿权;补偿性原则;代位约定主义;代位法定主义

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制度.①其理论基础是补偿性原则也称无损害即无保险,具体是指①赔偿应当充分;②禁止得利原则,即赔偿数额也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但在不足额保险、存在免赔额和造成损害的近因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可能少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身险绝对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这种规定过于武断,不合理和不科学,引发诸多争议.本文主要围绕人身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行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具体包括分析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和针对我国立法不足提出完善意见.

一、目前主要观点评述

关于人身险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可行性问题,目前主要有赞同说、否定说、混合折中说和目的说四种不同的观点:

以Jeffery W. Stamped为代表的"赞同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与给付性,介于人身和财产保险之间.所以两者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尤其是在第三责任人的医疗费险中,实际损失可以用医疗费等费用的既定数额确定.

以Kenh H.省略\article\user\article-display.省略\article\user\article-display.省略\article\user\article-display.省略\article\user\article-display.asp等于23419.

[9]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黄勇、李志艳:《英美保险法经典案例评析》,中信出版社,2007年.

[11]邹海林:《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J],民商法论丛,1999,(6).

[12]邓成明:《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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