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审三方的历史定位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44 浏览:15344

【摘 要 】控辩审三方是"正三角形"模式中的三个主体,对控辩审三方的正确定位及完善,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人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对控辩审完善应包括制度层面上的客观方面,也要包括检察官、律师和法官三者职业上的主观方面.

【关 键 词 】控辩审三方;法律定位;完善

一、控诉机关的历史地位

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争论由来已久.应该说,在其起源之初检察官就带有一定行政性质,但在我国的司法语境中,不能也不应该否认检察机关的性质仍是司法机关.检察权具有司法性,检察官在履行职权时,要求意识和行为都应该符合司法活动的一般法律特征.但当前的检察机关职权活动的行使,行政化审批模式依然较为明显,这在刑事诉讼初始阶段的审查逮捕程序中表现最为明显.由于我国逮捕措施的适用,具有强烈的实体意味,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往往意味着定罪判刑,而且往往是判处实刑.因此,在审查逮捕程序采取类似于审判程度那般的"两造具备"的模式,最大可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羁押必要的各种情形,才能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羁押.而当前的司法实践,在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的改革上效果不佳.而这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定位不明,或者说与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不无关系.因而,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在制度上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予以保障,是公正刑事审判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条件,也是构建控辩审的必要条件.

二、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及完善对策

控辩审的内涵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是平等的关系.控辩平等既体现了程序主体性原则,又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控辩平等不仅指双方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也指诉讼手段的对等.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律师的执业安全也都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法庭上,律师以其独立的辩护地位帮助被告人与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进行对抗,正因如此,律师往往处在一种被对立的境地.律师的辩护行为,本应是司法过程中的体现,然而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很难对律师有所谓的职业认同感.律师很难与法官、检察官处于同等的地位,且离平等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因此,迫切需要对律师的权利予以明确,从而保障律师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以增强其对抗性,如赋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调查取证权等,不仅可以让律师无后顾之忧地大胆进行辩护,又可使律师在诉讼中与控、审人员处于平等的地位.律师正义得以实现需要制度保障,没有权利作保障,律师在面对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时没有抗衡的余地,就如同被缴了本可凭借的盾却依旧要与手持长矛的对手决斗一样,还没开始决斗就已经在心理上处于下风,谈何在一个一体化里共生共荣.因此,完善辩方权利,实现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是构建控辩审的必由之路.

三、法官的地位和性质

法官的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干涉,尤其是不被行政私权力左右.方能回归其本质意义,即保证社会理智的公正行使.而法官办案唯有回避各种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舆论关系、私人情感关系等)才能保证其本质意义.法官的中立性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相对于控辩双方的活动没有任何的倾向性.坚决杜绝法官主观臆断,先入为主,保证控辩双方都能充分阐述各自意见.法官如若缺失其中立性,案件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冲突和矛盾将继续恶化,法官的公信力受到冲击,社会法律秩序得不到稳定,司法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决手段这一制度设计理念得不到有效贯彻.


优秀的法官传达给社会公众的法律信条应该是神圣和庄严的,也只有赢得公众对法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法官的公信力才能得以体现,控辩审的构建才有了其终极价值.然而西方后工业社会法律职业化危机给予我们警戒:鼓励社会公德的法律奉献和奖励技术竞争基础上的公正审判的价值体系已经或者开始崩溃,美国法律界正在面临失去其传统的职业灵魂和精神.法律职业化的兴起和危机的早来也正在考验着控辩审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承载法治的理想.光靠法官这单个的小群体自然难以担当此重任,因此还要继续坚持利益无涉和利益规避原则,必要时可推行无因回避制度,以保障控辩双方在法官面前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尤其是双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能够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但法官绝对是法治理想实现的重要一环,所以加强培养法官公正、无偏私的司法理念,也是控辩审成功构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完善控辩审三方一体化构建

控辩审三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在内部团结中平等竞争整体提升是形成一体化的最好方法.因此,职务转换制度是非常值得借鉴的.职务转换制度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培养一致的法律思维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虽然我国目前不乏由法官、检察官转行做律师的反常现象,这并不能否定法官职业的优越性以及我们对建立法官权威目标的追求.法律思维是一种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第一,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是一种通过区分事实与法律,运用逻辑推理的理性思维.这种思维要求法律职业者在处理问题时,首先应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然后根据求证的法律事实,运用法律推理,以使抽象的法律和具体事实相结合,得出结论,这种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职业者的说理过程.第二,法律职业者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作为分析问题的框架,"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思考一切法律问题的逻辑线索,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这种缜密的法律思维下,得出的结论是让所有人信服的法律裁决.一致的法律思维可以让法律职业者对对方的观点心悦诚服,这种思维方式上的一致性也可以促进一体化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