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虚检测广告代言人民事法律制度对比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963 浏览:146291

第一节 国外虚检测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并不成熟,法律的制定明显滞后于发展迅猛的广告产业,没有成熟的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必然导致一些不安因素危及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借鉴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利于我国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美国

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出现广告代言人,虚检测广告的管理制度也及其完善,美国法律规定“明示担保”制度,即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亲自使用过产品或者感受过怎么写作才能向公众推荐,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就被认定为虚检测广告.另外,广告代言人还要为其在广告中所陈述的代言词提供依据,否则,消费者可以以代言人不是真正的使用者为由向其索赔.美国还规定特殊身份的工作人员禁止在广告中以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美国的公益诉讼也相当的完善,公益诉讼使一般的消费者,在受损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无需参加诉讼就可以直接获得赔偿.美国的做法合理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绿色通道.

二、英国

英国广告业发展比较早,法制法规也很健全.英国在《广告标准与实践》中,对名人代言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名人的光环效应而引起受众的盲目追随,尤其是在医药和治疗产品方面,更是严令禁止名人代言的出现.另外,同美国一样,英国也要求代言人的代言以其真实的试用作为前提依据,并且要为试用提供证据.英国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规制,不仅将虚检测广告防患于未然,而且将虚检测广告的影响力降到最低,为全世界广告代言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范例.

三、法国

法国是一个浪漫的国度,人们消费更趋向于理性,所以广告往往将产品的创意理念突出.法国对于虚检测广告代言人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首先,重金罚款,法国规定对于一则虚检测广告的代言人的罚金高达广告代言费的50%;其次,承担刑事责任,虚检测广告代言人可以被消费者提起刑事责任,同时罚款增加四成,加大了惩治力度;最后,事前审核,一则广告在投放市场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对于一些容易引起误解的特定词汇,严格限制.

四、日本

日本在规制广告代言人行为中有三个特色,其一,明文规定,即日本《民法》明确规定了虚检测广告代言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具体的承担侵权责任的要素;其二,加大代言人代言虚检测广告的风险,日本代言人一旦被发现代言虚检测广告,就会被封杀,也就意味着失业,因为信誉在日本是企业的生命,企业绝对不会再让虚检测广告代言人出现在自己的产品中,影响企业的声誉;其三,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日本,虚检测广告代言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更多的舆论谴责,以虚检测代言向社会公开致歉是最常见的形式.

第二节 对国外广告代言人法律规制的评价

各国对于虚检测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但是总结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1)亲自试用并提供证据

美国在这一制度的制定上比较成熟,代言人亲自使用产品再为产品做推荐,一方面增加了广告可信度,增加了代言人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将虚检测代言扼杀在摇篮里,也消费者在受损时的举证困难.

(2)事前严格审查

法国对于广告一般都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才会投放市场面对受众,在广告的流通环节严格把关,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在广告播出的过程中,加强行政监管.只有在事前有所为,才不会在事后乱了阵脚.

(3)法律明文规定

只有在追究虚检测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时候有法可依,消费者才能在受损时得到应有的补救,才能为虚检测广告代言人敲响警钟,提醒其谨慎代言,尽到相关义务.日本在这一方面为各个国家做了个很好的范例.

(4)严厉的责任

法国认为虚检测广告代言人享受着比普通人更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只有对虚检测广告代言人施加严厉的责任,才能让代言人在代言之前,为了不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而为消费者负责任的代言,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虚检测广告代言行为.

(5)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美国完善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更大范围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激励了消费者同虚检测广告做斗争,更多的体现了国家所倡导的人权理念,值得借鉴.

纵观各个国家对于虚检测广告代言的规制,不论是从立法方面还是从执法方面,都发展的相对成熟.

第三节 我国虚检测广告法律法规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虚检测广告代言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泛滥,代言人常常与消费者对簿公堂,然而由于我国此方面法律法规发展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侵权事件最后往往不了了之,消费者投诉无门.各方学者都开始反思我国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找到根源,呼吁进行补救,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发展.

一、主体范围过窄,法律法规的缺失

在整个广告制作、发布环节,广告代言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一样,都是一则广告的参与者,应该与其他广告主体处于相同的地位,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当然也应该承担相同的责任.但是我国《广告法》38条却并未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纳入其中,只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这就出现了法律的空白地带,当消费者将虚检测广告代言人诉诸公堂,仍然会以《广告法》38条责任主体的限制而被驳回.


虽然,“三鹿事件”的恶劣影响,推动了国家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并在55条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检测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将虚检测广告代言人的责任纳入法律条文之中,弥补了我国长期规制虚检测广告代言人的漏洞.但是这一规定却又把虚检测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仅仅限定在了食品行业,缩小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对于其他行业的虚检测代言人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对于虚检测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承担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