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333 浏览:57050

[摘 要]实践中,企业“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达到恶意退市目的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损害了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为我国经济社会增添了很多不稳定因素.本文建议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并引进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吊销营业执照这一独有的企业法律制度.

[关 键 词 ]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休眠公司”,拟制清算

一、吊销营业执照导致企业法人退市而引发的思考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且“是中国大陆所特有的一种企业法律制度.”不可否认,通过吊销营业执照,确实可以起到减少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可与此同时,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小觑.

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不进行清算,“人去楼空”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想方设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恶意退市.有数据显示,我国存在着大量因不按时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北京市27 058家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未按时参加2006年的年检,因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且这些企业中,很多根本未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通过向登记机关登记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在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是否一并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向谁主张,企业是否要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组的权利从何而来,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等很多问题都无法解决.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营业执照的颁发具有两种意义:一是授予申请人法人资格(或非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二是证明申请人从此获得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它的营业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法人资格是否存续呢,我国理论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依然存在.该说的依据在于,由于我国沿用了大陆法系的理念,采取了清算阶段法人资格存续说,所以清算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故有此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曾认同肯定说.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一并消灭.它的依据在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双重属性,故吊销则发生双重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该说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可.

3.笔者的观点.第一,我国大多数法院采用否定说的观点,因此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时,法院却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起诉.正因如此,才导致大量负债累累的企业欲通过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而退市.第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如果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那么清算组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便失去了权力来源.

综上,我国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即吊销营业执照旨在消灭违法主体的经营资格,法人资格的消灭应当以企业法人经过清算程序、并注销登记为标志.

四、对吊销营业执照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国外制度的引进

1.日本“休眠公司”制度的引进.日本商法上的 “休眠公司” 是指“已经不再进行经营活动,并且未经解散及清算,但在商业登记簿上仍存在的公司.”而长期未进行年检的公司,在日本则属于“休眠公司”之列.根据《日本公司法典》第472条规定,日本是以行政公告的方式来宣未进行年检的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

笔者认为,关于“休眠公司”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我国所规定的公司未按时参加年检的情形.引进日本的“休眠公司”制度,既可以抑制大量企业不参加年检的情形,规范市场秩序,又可以以行政公告的方式使债权人知悉公司的现状,从而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这也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公示”原则.

2.韩国拟制清算制度的引进.韩国对于违反法令的公司,规定由法院依职权以命令方式解散之.同时规定其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视为存续.根据韩国商法第520条的规定,“被拟制解散的公司,在3年内若未继续该公司时,3年之后视为已终结清算.”在清算终结后,公司的法人资格灭失.若该公司仍有未尽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处理的,仍可引起实际清算.

笔者认为,韩国的拟制清算制度对完善我国吊销营业执照制度有借鉴意义.这是因为我国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由于公司违法引起的,这正符合拟制清算制度相对一方的条件.引进拟制清算制度,可以及时注销被吊照的公司,使其法人资格消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债权人,同时也会消除因为长期不清算而给经济秩序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二)我国具体措施的完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通过分析,笔者有理由认为,把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统一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本之上的“统一主义”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稳定经济秩序,商事登记制度须朝着“分离主义”的模式改革.依照蒋大兴教授的观点,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是以核准颁发的注册证或企业登记簿的记载为证,经营资格则以营业执照的颁发为证,当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消灭的仅是企业的营业资格,该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例如进行清算、参加诉讼活动等.

这样一来,既限制了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达到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目的,又保留了企业的主体资格,使其能够依法完成清算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2.明确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责任.公司法有必要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清算的有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规范.首先,立法对清算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应该包括清算人的责任在内.其次,公司法对承担清算责任的要求应该包括怠于清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最后,对于责任承担的方式,应当明确规定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究竟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