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483 浏览:21085

【摘 要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法律为公司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前提下,股东的出资不符合要求,其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文从股东瑕疵出资对债权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分别进行分析,以期对实践提供帮助.

【关 键 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股东的出资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均有重大意义.对于公司,出资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得以正常运营的物质保障;对于股东,出资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必要条件以及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重要根据;对于债权人,出资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底线.可以说,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保障,是现代资本企业的灵魂.然而,实践中,投资者的诚信度和资本实力良莠不齐,无论在货币出资抑或在实物出资领域,都存在大量的瑕疵出资现象.所谓的瑕疵出资,是指法律为公司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前提下,股东的出资不符合要求,其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①基于此,本文即从股东瑕疵出资对债权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分别进行分析.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已足额出资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公司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合同法》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是否能够适用于《公司法》,目前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公司在设立之时签订的章程、协议并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涉及到股东之间的责任,也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为(工商登记),基于此,当股东瑕疵出资之时,其应该承担行政责任中的“责令改正”.对此,笔者认为:公司的章程、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应属于一种私权,其中虽然夹有公权力的参与,但是并不能改变其私权性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了已足额出资股东有权向法院主张要求出资瑕疵股东继续履约出资义务.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可知,若股东拒不履行自己的足额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瑕疵出资的行为给予的惩罚主要就是对未足额出资的部分进行补足.对于责任的性质问题,当前《公司法》没有明确的阐述.“有些学者认为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应该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其瑕疵出资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有些学者认为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其瑕疵出资违反了股东应尽的出资义务.”②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性质问题,应该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如果股东在出资以后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则应视为对公司完整的财产权的侵犯,故而应该对公司承担必要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其他情形,如拒绝出资、出资不能、虚检测出资等情形,则应该是认为股东违反了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股东恶意不进行出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必要的操作性.基于此,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有过错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非善意的股权受让方、甚至代垫资金的第三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都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出现了上述恶意瑕疵出资的情形,公司也就此得到了救济渠道,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对于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是补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运用中都存在很大争议.基于此,《司法解释三》对此争议已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项规定的做出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该项规定的做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作为公司的股东相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享有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其对公司的经营风险比较熟知,风险规避能力更强,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应该有一定的优先性.第二,该规定明确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未限定该范围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性将得到质疑.

对《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仍需关注的是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一次性的.这就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若其在第一时间获得予以支持的判决,则该债权人能得到股东赔偿.其他就此提起诉讼的债权人,瑕疵出资股东可以就其已履行赔偿责任为由进行抗辩.因此,该规定对于判决生效在先的债权人更为有利,其诉求利益的保障不仅来自于公司同时也来自于瑕疵出资股东,而其他债权人获得赔偿的溯源只能是公司,通常其只能启动公司破产程序,并最终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受偿.

股东出资是公司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其直接关系到未来公司的壮大与发展.当前,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是从事后角度进行处罚,而没有试图从源头上对瑕疵出资进行预防.完善瑕疵出资的预防制度,监督和记录个人的信用,可以从一定层面有效约束不良股东的行为,从而起到保护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效果,也有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基于此,可以建立起公司发起人信用审查制度,对公司发起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对于有过严重不良信贷记录的人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从而从源头上最大程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注释:

①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②李卓,李岩.《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