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道德性探寻

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18 浏览:15551

摘 要: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法哲学中的基本问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之间长期争论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富勒在其《法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概念,认为它是一种“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这一目的性事业本身所固有的道德性原则,这一观念的提出无论是对法律本身的理解还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同样对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

关 键 词 :法律的厚望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法治

作者简介:陈伟,男,(1989―),安徽巢湖人,河海大学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20-0174-0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间的永恒主题和难解之谜,同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命题一直以来也是法学理论一直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近一个世纪以来,自然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对峙成为法学争论的一个焦点.

一、自然主义法学派意义上的法与道德之间关系

“自然法”是西方文化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它的思想价值体现在西方法文化当中的各个领域.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主要有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自然法是至上的、普遍的、永恒的,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它来源于自然(上帝),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对自然法学派来说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的.

富勒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和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而义务的道德却是从人类生活的最低点出发的,是人类对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愿望的道德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人类能力的全部实现.因此,如果有人在实现愿望的道德方面有突破,得到的将是赞扬,即使失败人们也不会谴责只会表示惋惜而已.而义务的道德,由于它是人类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必需条件,因此人们不会因为遵守了义务的道德而受到赞扬,但若有人违反义务的道德,则会受到谴责和惩罚;第二,由于愿望的道德只是对人的一种希望,一般会以肯定的形式出现,而义务的道德大多表现为否定的形式;第三,愿望的道德是对不可知和难以预见的美好生活和至善的追求,是人类能力的全部实现,而义务的道德,则是实实在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可知的.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则与美学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虽与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它与法律的普遍含义却有联系.

概括说起来,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主要有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因此,对自然法学派来说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的.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意义上的法与道德之间关系

分析实证法学派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主张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凯尔森从纯粹法学和极端相对主义的角度,完全否认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没有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因为从总体上法律必然与统治阶级道德相一致.哈特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坚持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哈特的观点是正确的方法是采取广义的法律概念,即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仍然是法律.“一个将法律的无效性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别开来的法律概念能使我们看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是否认邪恶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狭义法律概念对我们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 “因此,一个明显非道德的法律,如民族主义的种族法律,在原则上也具有法律之特点,因为‘实证的’法律理论,以其宽泛被理解的法律概念,也包容这不正确或非公正的法.”

所以,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效力基础不在于它道德上的正当性,而是在于它是由有关有权机关或个人制定的.也就是说,在实证主义法学家那里,法与道德是分离的.

三、两种不同理论的成因

他们双方各自理论上的缺陷大都是由对方在争论中指摘出来的,是在相互争执陷僵局的.笔者认为共有三点原因值得探究:第一,现实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冲突.人们想弄清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各个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的社会中法与道德所产生的各种冲突,在现实中,群体交往、阶层分化和个体得到的反叛是致使法与道德不一致的主要缘由.第二,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使用导致分歧.富勒将道德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认为法律是一种含有道德价值的规范;德沃金认为法律是规则、原则、政策的整体.而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凯尔森和哈特则把法理解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技术,一种规范或规则的体系,而把道德理解为主管的政治和道义上的偏见.第三,研究者的立足点不同导致不同的研究结果.在这场论战中,自然主义法学派更多地是从价值层面出发论及法律的目的性及法律要接受道德的裁判,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是从规范秩序层面出发论及法律的实际立即派出法律概念中得到的因素,所以才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有缺点是另一回事”.


立法活动制定的法律并非纯粹的规则体系,它应该也必须体现并承载其道德价值.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的价值判断,反映了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成什么的价值取向.法律一旦失去其固有的道德性,就导致一个根本不亦成为法律制度的东西,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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