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语境下司法活动的民意应对

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833 浏览:156744

摘 要 虽然司法与民意都旨在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民意具有朴素性、多元性、易变性、非专业性等特点,其与司法活动之间既有契合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由于网络等大众媒体的兴起,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使司法活动能够吸纳民意而又不被民意所绑架,司法机关应通过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对待民意,如细化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逐步实现判决书公开并加强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等.

关 键 词 司法 民意 审级分工 判决书公开 法律论证

作者简介:李文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23-02

一、司法领域民意的概念及特点

一般意义上的民意,即人民意愿,是指大众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社会现象的普遍看法,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本文中侧重讨论的是司法领域中的民意,即大众针对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通过多种途径所表达的一种民众意愿,实际上是一种大众诉求.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朴素性.司法领域的民意往往包含了人们最为朴素的善恶、对错观念,夹杂着对人与事的道德评判,对司法的应然评价.第二,多元性.民意表达是各个不同类型的社会集团及其代表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自身的意见、态度与愿望.由于利益诉求、价值观念、教育水平等存在差异,不同社会集团及其代表的意见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第三,易变性.由于客观环境和情势的变化,不同社会集团及其代表的意见会在冲突中逐渐演变、融合,随着思考与讨论的深入,为大多数人接受的主流民意最终得以形成.第四,非专业性.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这与民意表达的非专业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①

二、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

民意体现的是一种有别于法律思维的大众思维.它集中体现了实体优于程序、道德优于法律、合理性优于合法性的社会生活逻辑.而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容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技术、法律职业信仰和法律等方面为一体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②司法活动侧重于追求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作为裁判依据的真实不是社会经验层面上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可后重塑的事实;与此相对,民意则倾向于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正义,但是案件的客观事实一经发生便难以重现,或因证据缺失难以证明,或因成本太高而与法律追求的其他价值目标发生冲突,因此只能成为司法人员奋力接近的一个目标,而不能成为个案的具体标准.

一桩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之后,人们纷纷进行谴责和抨击,呼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多地依赖对于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于法律的理性分析.

但是,民意与司法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冲突.相反,无论是司法裁判,还是关注并试图影响司法的民意都是为了追求和实现司法的公正,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意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为社会所认同的观念基础,而司法权威正是来源于民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和接受.

三、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近年来,司法活动日渐成为大众舆论关注的焦点,然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多元化的价值观却引发了司法裁判结果与民意之间的紧张关系.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都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物,都具有犯罪性、负面性、新奇性和异常性、社会重要性等相关属性,与民众所关注的恰好不谋而合,所以司法永远无法回避民意的追逐,民意对于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③

司法对民意的关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突出特征.中国传统法官的自我角色认同与大众对其的角色期待是一致的,在审判过程中采用平民化、大众化的思维进行司法裁判,裁判结果以是否能够体现民意作为评判的标准,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④比如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刑事判决书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表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从以“刘涌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大体上都经过了这样一个过程:事件发生、传媒报道、民意形成、学者参与、网络继续发展挖掘细节到最后民意反映到判决结果上.某些媒体具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客观上对民意的形成起到了煽动和影响的作用,对一些即将进入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造成了“未审先判”的影响.

然而,除了上述的消极影响之外,民意对司法活动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其本意大多是为了追求司法的公正,从而起到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专断的作用.同样,舆论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势必会帮助司法抵御权力的不当干预,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司法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吸纳民意

正是民意对司法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使得司法应当主动处理好与民意的关系.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司法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吸纳民意,司法机关对公众的道德要求进行理性化的思考后,根据其是否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作出支持与否的决定,并将决定的理由向公众公布,而决不能在公众道德要求的刺激下进行一种“式的司法”.

(一)细化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工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体现,民意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所以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就是反映真正的民意.反之,如果司法机关完全依据非理性的民意来处理案件,表面上看似乎顺应了一时一地的民意,实质上却是对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侵犯.

但是现实生活中不时会出现一些严格适用法条主义的裁判结果与社会主流民意发生冲突的情形,比如“许霆案”,法律看似可适用,适用的结果却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又如所谓的“二奶继承案”⑤,由于社会价值日益多元,且民众对相关信息了解有限,法院无论如何判决,都可能引发争议,但法院只能基于社会的核心价值作出选择.⑥

但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要求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作出这样的价值或政策性判断难免有些不现实.这就要求在一审和二审法院之间作出明确的职能分工:一审法院集中关注事实问题和纠纷解决,二审法院则改变目前监督指导一审、重复关注一审法院关注的事实问题的做法,集中关注法律、政策和隐含其背后的政治性问题,变二审为真正意义上的上诉审,充分发挥上诉审的政策协调功能和法治统一保障功能,⑦在社会争议大的案件中凝聚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共识.

(二)逐步实现判决书的公开并加强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

首先,对于舆论的关注和接近,法院应逐步实现判决书的公开,便于民众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担心,而通过司法过程及判决书的公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冲突,使其对司法活动形成更加客观和公正的认识,使民意变得理性.

其次,法官应当加强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解释,所谓的解释也不过从现有法律(成文法)的角度进行,解释的方法大多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法意解释等.当前民众对于司法的质疑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由于判决书的理由过于简单概括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这对于不谙法律的民众来说难以信服.因此有必要给出详细的判决理由和法律论证过程便于民众理解,把司法的程序正义展现在公众和媒体面前,并对情绪化的民意进行一种反说服,改变民众因为情理认同而对司法产生的偏见,同时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信仰的培育.

注释:

P刘昂.解读司法领域的民意――由邱兴华案引发的思考..kaipenglaw./Article-1132.(2010年11月1日访问).

Q戴承欢,蔡永彤.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的调和――刑事司法审判中的民意渗透及限制略论.四川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11).

R赵绘宇,蔡永彤.刑事诉讼中的民意渗透与司法应对.法律适用.2009(11).

S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9).

T四川省黄某和蒋某结婚后多年未有生育.后黄某认识了张姓女子并与之同居.2001年2-4月在黄某患肝癌期间,张一直以妻子的身份守候.黄死前立下遗嘱并公证,将相关部分钱财与住房售价的一半遗赠张某.张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广泛争议.法院于2001年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法律条文,本案遗嘱也真实,但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章”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U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V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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