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实施中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262 浏览:24933

摘 要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十二五”法制工作目标的要求,福建省国资委结合福建省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12-2014年三年目标、总体要求,2013年1月对2012年进行了检查,对照目标和要求,发现了总法律顾问落实不到位、三项审核率不达标等问题,在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对策.

关 键 词 :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总法律顾问制度

一、三年目标及总体要求

(一)三年目标

2012-2014年,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实现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7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二)总体要求

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要围绕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总体目标,突出“四个融合”,即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精细化管理、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着力“三个完善”,继续以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为支撑,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不断的深化;加快“两个提高”,全面提高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二、2012年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

2012年1月国资委依据企业报送的资料和检查掌握的资料,并依据三年目标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对2012年的落实进展进行了评分.16家出资企业中,考评得分在90以上的5家,占31%;80-89分的9家,占56%;70-79分的一家占6%;60-69分的1家,占6%.企业法制工作情况处于中上水平.

总体上,各出资企业重视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实施工作,基本做到领导重视,机构、人员到位,制度健全,企业法制工作比三年前有明显的进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标准,出资企业法制工作存在问题如下.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健全

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企业未制写作度总法律顾问制度,一些企业没有明确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个别企业制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未向省国资委备案.二是部分的总法律顾问缺乏职业资格证.三是企业缺乏对专职的总法律顾问有计划的培养和选拔.四是总法律顾问没有参与企业重要决策,或部分参与重要决策,或根据领导的指示随意性参与决策,无法对重要决策进行审核,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五是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度较慢.

2.法务队伍建设力度较为薄弱.一是企业法务顾问队伍专职率不高、及法务人员持证率不高,两项指标离70%有较大的距离.二是个别单位法务机构没有设立.三是法务人员没能得到应用的职业培训.

(二)三项审核率不达标

企业对法制工作的认识却还比较粗浅,法制工作的价值作用发挥还很不到位,少数企业仍将法制工作定位于“打官司”的层次,将法律顾问定位于“救火队”的角色.因此企业在规章制度审核、合同审核、重要决策审核,事中控制环节很难做到审核控制.三项审核率要达到100%,基本不可能.

(三)历史遗留重大法律案件处置和新发生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力度强度不够

历史遗留重大法律案件处置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有时拖的时间较长,在思想上重视不够,有的表现出畏难的情绪.新发生的案件,主要以企业的合同纠纷为主,虽然国有企业积极维权,但实际案件的实际效果不好,很多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四、应对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实施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通知》精神,要争取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视,亲自研究部署,总法律顾问牵头组织制定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实施方案,并将召开集团公司系统企业法律工作会议,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部署落实今后三年法制工作计划,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工作.

(二)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开展风险防控总结工作,对经营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系统梳理、深入分析、全面总结,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将相关控制节点设置、职责、管理程序融入到组织管理、决策管理、具体业务管理流程和制度之中,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真正建立起系统、全面、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三)继续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要明确任务.2013年底之前,集团公司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重要子企业设置专职或者总法律顾问,制定关于总法律顾问职责的管理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重要子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从符合规定条件的内部人员中选拔产生专职总法律顾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参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内部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暂由一名企业其他领导兼任,并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重要子企业要鼓励总法律顾问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争取在2014年底之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到2014年底,总法律顾问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内部也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可对外招聘产生,不对外招聘的,由企业其他领导继续兼任,但必须设置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副总法律顾问.二要突出重点.“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目前,企业总法律顾问“有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下一步要将重点放在如何更加“有为”上.“十二五”时期,企业法制工作要全面对标世界一流,并要完成第二个三年目标,这为总法律顾问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事业舞台,我们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加快提升履职能力,才能更加有所作为.三要进一步提升战略思维能力.总法律顾问要始终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经营发展难题,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科学谋划本企业法制工作目标任务.要时刻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新变化,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形成正确的法制工作思路.要进一步提升统筹领导能力.总法律顾问对上要怎么写作企业决策,取得企业领导的充分信任;对下要领导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完整的法律工作体系;对外要协调各类法律关系主体,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内要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获得各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支持.为此,企业总法律顾问既要有统筹协调能力,也要有领导决策能力;既要有干事业的能力,也要有带队伍的能力. (四)加强法律机构和职责建设

集团公司和重要子企业全部设立专门或者合署办公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其他权属企业根据需要设立,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的,由办公室(或者指定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企业法律事务,并配备专职或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与集团系统内其他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或者外聘律师对接,寻求法律审核怎么写作,确保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实现法律参与全覆盖.集团公司鼓励系统内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兼任系统内企业的法律顾问.未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权属企业要在2013年底之前与集团系统内其他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在法律事务机构以外的部门任职的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协议,聘为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法律审核工作,并在2013年底之前将聘请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各企业要根据法律审核工作量的情况,给予企业法律顾问适当的报酬.

(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企业要采用多种途径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要支持法律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确保尚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100%参加资格考试;要积极支持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培训班,提高考试通过率,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专职化.

(六)加强法律审核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要重新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管理办法,在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法律审核内容,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办法,确保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确保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工作.企业可以采取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参加项目组、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审核,并保存法律审核的相关书面材料.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要在OA系统上开发合同管理模块,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要建立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的经济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要在全面实现法律审核“三个100%”的同时,大力提高审核质量和水平.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应审必审;通过建立重大疑难法律问题集中会诊制度、跨区域跨领域互助平台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增强审核意见的专业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通过建立审核意见跟踪评价制度,及时评估审核效果,努力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利益最大、风险最小的法律路径.

(七)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各权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的制度和规定,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发生法律纠纷案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向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严格按照的规定,及时将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向国资委备案.

(八)建立法制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根据省国资委“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年度进展情况评分标准”,结合集团法律风险评估建设及普法工作实际,制订权属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权属企业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法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每年对权属企业的法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特别是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权属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权属企业新发案件,尤其是企业违法违规案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与权属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进行挂钩.

(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继续做好“六五”普法工作,加强全员法制教育,特别是提高中层领导干部和“一线”生产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依法治企的良好氛围和文化,提升经营风险应对意识,为实现集团公司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提供思想保障.

(十)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

在系统内外实行对标管理,对外学习借鉴其它行业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经验,对内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集团系统各企业之间搭建沟通平台,通过标准化管理补平各权属企业在法制工作上的差距,实现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