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的出版依法执政

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132 浏览:117153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国在21世纪的发展规划了方向.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和谐社会则是实行依法执政的现实社会基础.近期,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依法执政读本》(“百千万”工程干部培训教材之一).该书围绕依法执政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对依法执政的内涵、基本原则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对培养和增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进而对建设法治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新时期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依法执政的内涵概括为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如何依法执政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依法执政读本》对依法执政的内涵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一、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依法执政是党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基础上提出来的治国理政方式.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

所谓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依法行政在法律上的指导理念、衡量标准和行为准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集中概括和体现.(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相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合乎情理,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与补充.)这是“合法”的第一层意思.“合法”的第二层意思主要指的不是合乎法律要求的状态,而是一个统治被认可的程度,是社会大众对政治秩序和权力体系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和服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指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够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愿意.”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我党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获得并巩固合法性的支持:第一,执政为民,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经济绩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需求,用执政的有效性生成合法性,以合法性增进执政的有效性;第二,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培育社会大众产生和坚持对执政党统治合法性的信仰和信念.(2)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人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时,必须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机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均确认了程序正当的要求.例如,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特别是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决定时,必须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从春运听证会到圆明园防水渗漏工程等一系列听证会的举行,要“多听专家公众意见,不能靠拍脑袋定项目”,标志着国家立法、政府决策朝方向又迈进了一步.行政机关实施行证管理,如果不提供权利救济的,该行政行为就不能有效成立,即“无救济即无行政”,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3)高效便民.(4)诚实守信.(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 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特别是在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处于转型时期的现阶段,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对法制的需要更为突出、更为迫切.

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执政的首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体系仍不完善,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及时制定新的法律,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进行修改或废除,以逐步建立起一个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律的生命在于遵守,否则就是一纸空文.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1982年宪法2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要学宪、守宪、护宪,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而决不能享有宪法或法律以外的特权.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个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②指出:“我们要坚持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③

如何防范法外特权和权利滥用,该书提出构建从党外监督党依法执政的机制:使权力结构本身形成严密的制约和监督,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这种权力运行机制中,不同性质的权力要作分解,决策职能、执政职能、监督职能要相对独立行使,使各种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在各种权力之间形成合理的结构,保证权力依法运行,从而防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执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执政权;二是要求党主动运用法律执政,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④既不能由于过分强调党主动创制、运用法律执政而使其享有法外特权,削弱与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不能由于片面强调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而束缚其手脚,不能及时对宪法和法律进行修改,不能迅速把党的政策和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造成党无法有效回应与解决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四、 大力法体制改革

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随着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经从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司法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公正司法是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⑤司法不公,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得到及时平息.社会公平与正义就难以实现,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与信仰.为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大力法体制改革.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实现柔性执法,增强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等,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应该看到司法体制的改革尚存在一些明显的矛盾和不足,如制度创新不够,没有触及深层次的矛盾问题等,这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并制定出改革的措施.

注释:①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88页,商务印书馆,1996.

②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第154页,商务印书馆,1982.

③ 《文选》第3卷,第256页,人民出版社,1993.

④ 参见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1.

⑤ 参见[英]弗培根《培根论说集》,水天同译,第193页,商务印书馆,1983.

(作者单位:江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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