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法治现代化还有多远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546 浏览:93455

摘 要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 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制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21世纪中国生活从政治到社会的重要目标已经开始迈向依法治国.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欢喜的局面,可是与此同时,许多人也都在疑惑”“为什么中国现在才可是实现法治”“到何时中国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现代化,这一理想离我们还有多远”,在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之前,我觉得还是应该弄清楚法治现代化和依法治国.

关 键 词 :法治;法治现代化;依法治国

在现代社会,人们除了关注飞速发展的经济外,还有一个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那就是法制,尤其是在法学界,这个词很热很亮,对于法制的讨论一直持续着.但是对于我们大众来讲,什么是法制呢?这个可谓各持己见,大家对法制的理解和诠释各不相同.有一点大家比较认可的观点就是法治与“人治”是完全相互对立的,且与专制格格不入,所以,在古时候的就社会里,君主独断专行的做法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法制,而是专制;另外一个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法治”与“法制”的理解,两个词音同,字不同,而且表现出的意义更是大不相同,后者的“法制”主要倾向于一种存在于任何社会的文明化形态,而前者“法治”则表现出现代文明的这样一种属性.(1)在西方国家里,关于法治的概念,可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历史,著名的就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中提出了自己关于法治的观点,他认为已颁布的法律必须要获得大家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信服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理论所倡导的法律是至高无上,它代表着一种神圣权威的法律的社会观念,不容侵犯,这也形成了统治西方各国长达二千多年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在近现代后,西方国家出现了一次启蒙思想,在这次启蒙运动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思想的自然法学派人物,他们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都提到了关于法治思想的论述.但是却在19世纪后期由法学界的英国著名的戴塞提出了关于法治的系统含义和诠释,他主要把法制总结成三个原则: “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的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2)从晚清开始,西学东渐,一批有识之士开始学习西方的思想和制度,其中就有关于法律方面的探索.当时中国的统治者和改革家、思想家、法律学家们开始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的整体背景和现实情况不断总结和归纳,推演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观念,然而有些遗憾的是,对于法律权威的推崇并没有迅速成为整个国家和人民最为信守的理念.

简单地从字面上去理解,法治的意思是“法的统治”,不过这样有些浅.因为法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分析,广义上讲法制是指“人们应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统治”,可是这个并不适合用来治理,所以另外一种侠义的含义就是:“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3)这样法治的优点就显现出来了,不仅可以防止独断专行的做法,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加强民众对自身行为和活动的预见能力,防止做出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可以有效保护个人自由,禁止别人强加干涉,自己也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时间里,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方面都累积了很多经验,其中不乏可借鉴的关于法制方面的.在古时候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利,法制主要是为君主怎么写作的,而且还有等级森严,难有可言,法治表现的完全只有义务,没有一点权利,对于人民来说,完全是统治者的意志在统治,民众的理性几乎上是被忽略的.中国历史上当然有开明的法学家主张法治,但是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在本质上,就与古希腊法学家主张的法治完全不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在先秦时期曾出现了“以法治国”的主张,长此以往,人们就习惯性称之为“法治”.而有些对此专门研究的人,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法学家提出的治国理论不能称为“法治”,因为它只是提及到法的功能而不是法的真正价值,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人治主义”.确实是这样的,先秦法学家所拥护的“以法治国”来维护君主专制,而不特别注重法的工具性,可是要是仔细研究研究法家的理论就能看出,它不过就是一套以“法”为核心的体系化的理论学说.比如商鞅把“法”、“信”、“权”作为治国三要素,首先他先将“法者,君臣所共操”提出来,接下来说“权者,君主所独制”,从中可以看出,他是在强调“不以私害法”的原则.所以,如果从理论方面来看,说法学学者完全不讲法的价值,倒不是如此.当然他们所倡导的法治不一定要必须到达某一时期或以某种制度为前提.古代的法治论对于它发展而言.虽有一点阻碍作用,但更有利于理解和诠释现代法治思想的精髓.


晚清以后,一些开明人士开始抵御列强,企图进行变法图存的抗争轰轰烈烈.可是在洋务运动受挫以后,他们就将变法的焦点从器物转向制度上,并为此进行艰苦的探索和尝试.首先是将法律改革中体西用,后来是引进西方法治的框架.可是,由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内忧外患,连年的兵荒马乱,因此法治建设发展不健全,命途多舛,没有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结束战争实现统一,法治的发展也开始了.这样的环境对于法治的成长是非常有益的,唯一不足的是,人们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且在建国初期受前苏联将法律政治化的影响,法治又受到严重破坏,这让刚起步的法治又一次因为环境原因而努力白费.在那些法律被忽视的日子里,法治的命数不得而知.结束之后,人们意识到人治的非理性而恍然大悟.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能得出中国法学家的法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学家的法治几乎上都是具有工具作用,统治者的意志决定一切.第二:法律由政府制定,完全是公共性质的.第三:法律与政策没有明确区分,混为一谈.

所以,在法治传入中国以前,并不存在真正的法治.仅有的只是合理性的法律,但是传统的法律观念已经在人们心里动摇,自由,的法治思想已经展现在世人面前.由此看来,开头问题的答案已经很容易回答了.(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