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权利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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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道德权利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一般最基本的人类权利,代表着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社会身份.道德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权利,为法律权利提供道德合理性根据.

[关 键 词 ]权利 道德权利 法律权利

[作者简介]杨喜梅,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甘肃 天水741001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7-0120-03

随着现代人权利意识的觉醒,道德权利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但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道德权利的认识还存在着各种偏差.在道德生活中.道德权利被忽视和践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道德建设的进展与成效.因此,在现时代,深入地认识道德权利,显得十分必要.

一、道德权利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权利的时代”,权利已经成为一个大众话题,权利语言也成了一种日常语言.权利包括五个要素:资格、要求、利益、自由和权力.资格是权利观念的核心要素,“所以以资格为原点,可把权利定义为:在社会关系中,主体因法律、道德、传统的赋予而拥有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可干涉的享有、实施、索求和要求某种利益的资格或名份”.“权利”在本质上是表示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中最普遍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畴,它是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阐释,是人在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实质性要素.


权利不仅存在于人类政治、经济生活中,同时也客观存在于人们的道德生活中.道德权利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中内在的包含着道德权利.

在权利的渊源上我们可以看到道德权利的影子.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谈及社会权利的渊源时写道:“使法律、习俗和道德成为权利渊源的是它们包含着规则和原则.”也就是说,法律、道德、习俗都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他进而指出,而任何社会都是由特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组成的,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任何个人权利的来源,就是他所隶属的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美国学家波彻姆也认为,法律、道德、习惯等均可以成为权利的来源,权利不仅仅是指法律权利,还有道德权利、习惯权利等形式,“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夏勇也谈到过权利的来源:“没有法律,权利依然存在.法律权利只是权利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还有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他认为,权利最粗浅的含义,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可以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该的正义观念,不一定要依靠法律来创造和维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原始社会关系时,也多次使用了“权利”一词,但他们认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由此可知,法律并不是权利的唯一来源,除了法律,还有习惯和道德.法律权利只是权利的一种形式.道德权利可以上升到法律权利,但它本身并不依赖法律权利而存在.

在权利的含义中同样包含有道德权利.格老秀斯直接把权利看作道德资格,即道德权利.认为权利有“公正”、在直接和人相关的意义上的道德品质、和与法律的“最广意义”相同的强令我们去做正当行为的“道德行为规则”这三种含义.“隶属于使人得以正当地占有某一特殊的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的行为.”.

从权利的要素看,道德权利被包含在权利之内.在权利包括的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这五个要素中,美国法学家庞德注重权利的主张这一要素,他说,当一项主张为法律所支持.不论它是否得到任何其他东西的支持,都可被称为一项“法律权利”;当感到一项主张“应当”由法律给予承认和维护时,它可被称为一项“自然权利”;而当一项主张“可能为共同体的一般道德感所承认并为道德舆论所支持”,我们称它为一项“道德权利”.麦克洛斯基则把道德权利视为赋予权利主体做某些事情的“道德权威”,“有资格”不受干预或获得帮助等等.余涌则认为,“道德权利是道德权利者基于一定的道德屠测、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权利的构成要素也是道德权利构成的本质要素.

二、道德权利的内涵界定

道德权利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现象在道德领域的表现,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的存在既是社会交往关系继续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交往关系合理性的主要表现.道德权利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它常常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或在不同的道德语境中体现出不同的道德意味.

有许多学者借鉴了法学和哲学界对权利基本问题的研究成果,将权利的一般规定性“套用”到道德权利的界定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美国法学家庞德的“期望说”,把权利看作是一种“合理的期望”,他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道德权利,他认为,“一个人可以有以经验、以文明社会的检测设或以共同体的道德感为基础的各种合理期望”,一个人可以有各种合理期望,当这其中的某些合理期望为法律所认可和支持时,就称为法律权利;若其为一般道德感所认可并为道德舆论所支持时,就称为道德权利.庞德说,当一项主张,可能为共同体的一般道德感所承认并为道德舆论所支持,这时我们称它为一项道德权利”.(2)麦克洛斯基提出“权威说”,把道德权利视为赋予权利主体做某些事情的“道德权威”,“有资格”不受干涉或获得帮助等等.(3)凯里特的“同意说”,即“无论一个人是否具有这种力量――即通过自己的行为或影响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如果公共意见赞同或至少是默认他这样去实现他的愿望,而不赞同任何对他这样行为的阻碍,那么,他就有实现他的愿望的‘道德权利’”.(4)合道德说,即“合乎道德的权利”.实际上是指道德义务的自觉和自我约束,它强调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和非权利动机性.这种意义上的道德权利是一种高度道德化的理想.

国内学界关于道德权利的看法和定义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提法:第一,道德权利系指人们在道德生活――社会生活的最为广泛的方面一中应当享有的社会权利;具体地说,就是由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赋予人们的,并通过道德手段(主要是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加以保障的实行某些道德行为的权利.第二,道德权利就是道德主体的人在履行道德义务、责任或使命等活动中所应享有的权利.第三,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第四,认为道德权利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指人们有权学习和掌握道德理论及观念,培养和实践道德情操及品质;二是指人们学习和实践道德所获得的道德地位、道德信誉及道德权威.

上述对道德权利概念的不同定义和描述,都有其合理之处.通过对其概括和总结,可以形成对道德权利的大致理解:道德权利指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由道德赋予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可干涉的享有和要求某种利益的资格或名分,是道德主体在道德生活中具有的人格、尊严和应享有的道德自由、权力和利益.它反映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具有的道德行为的自由度、按照道德所享有的利益、道德主体的主体地位.它是个人在道德生活中应该享有的使人的尊严、自由和利益得到维护的社会资格,这种社会资格表明了个人的社会身份.它意味着:人人都有一定的维护个人生存的权利;有表现自己个性的权利;有一定限度的个人自由;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维护自己人格和尊严的权利.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抨击和谴责的权利,得到道义和舆论支持与保护的权利,接受道德教育的权利,爱别人和被别人爱的权利等等,这些普遍存在的道德权利构成了人类道德生活的重要内容.

三、道德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权利

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均体现了权利的本性,都是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道德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权利.由于法规本身的合理性根据只有从道德中寻找,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这种优先性在于:

第一,道德为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价值合理性根据.任何一种法律体系都是基于一定的道德精神建立的,在法律上对一种行为的属性和内容作出界定的首要前提就是要为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要求提供道德合理性的证明.那些不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规范是没有存在根据的,迟早是要被废弃的.

第二,道德义务为民众遵守法律义务提供前提.米尔恩曾说过:“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刨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检测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

第三,道德为实施法律规范提供前提.法律规范是要靠人来实施的,如果实施法规的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士缺少职业道德精神,缺少公正廉洁精神,法规就有可能成为腐败的帮凶,所以法规的实施者首先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同时接受民众的监督.

第四,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惩罚的行为也应当是受到道义谴责的行为.如果法律规范所惩罚的行为没有引起道义上的普遍谴责,那么,这种法规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质疑,因而就需要重新修正.

总之,道德对法律的内在逻辑居先性决定了道德权利对法律权利的优先性.这正如洛克所强调的那样,“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内在本质并优先于法律”.密尔把道德权利看成是比法律权利更根本的东西,他从世上存在不公正的法律这一事实出发,强调法律有不逮之时,法律有不逮之处,这都需要道德,需要诉诸道德权利.他指出,当人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侵害了一个人的权利时,“受侵害的当然不是法律权利,所以人给它别的名称,叫做道德权利”.因此,法律权利并不能自我证明,还需要得到诸如道德等其他原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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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