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771 浏览:83556

摘 要:诊所式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接触真实案件,运用和巩固专业知识,培养学习兴趣和职业素养,能更好地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对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成熟的、适用于中国大多数高校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应用和推广诊所式教学,应与传统教学模式有机结合,建立合适的教学效果评价机制.

关 键 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5-0070-02

一、诊所式教学方法的优势

诊所式教学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现实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在这种方式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对方当事人,再加上教师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法律案件的方法和技能,为学生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打下基础.美国绝大部分的法学院都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且该方法逐步被国外接受.诊所法律教育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它不同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自身优点:

1.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但是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一点,轻视实践中的实际技能培养.诊所法律教育让学生以主角的身份写作技巧真实案件,使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和技能.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诊所式教学赋予学生对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他们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课堂上百倍的努力和细心来处理案件.这种负有责任的学习过程也使学生获得了如何在实际案件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的经验.

2.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师生间平等和谐关系的建立.传统法学教育是一种训政式的、由上向下灌输的教育模式,力图引导学生得到惟一正确的答案.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个惟一正确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的可行方案.学生和教师不应仅是教和被教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交流关系.在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中,教师的教案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因此以教师的想法为惟一正确答案的传统思路也就不可能行得通,学生必须在千变万化的事实与法律条文和原理的结合中寻找答案,真正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这种教学模式显然对教师与学生都是一种新的挑战.

3.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弥补案例分析和毕业实习的不足.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中涉及实践环节的案例分析和毕业实习不同.案例教学是目前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广泛运用和推崇的传统教学手段,即教师在讲授抽象的法律理论和条文时,列举已知或虚拟的案例,予以说明或解释,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直观、生动、形象的方式迅速理解教学内容.诊所法律教育与案例教学法相比,强调“在行动中学习”.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是已经发生的或教师为教学虚拟设置的,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面对的是真实的、尚未处理的案件,学生没有挑选的余地,教师也无法事先获知案件结果,案件中各种关系需要亲自处理,所有细枝末节缠绕其间,真伪难辨.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逐步进入案情之中,不断地权衡各种利益,以寻找案件的最佳切入点和最合适的解决方法.所以,诊所法律教育不只是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更主要是掌握大量的无法仅仅从抽象的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执业能力.另外,毕业实习也是目前我国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但从其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基本上流于形式.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仅以旁观者的身份协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案,从事的多为通知当事人、打字校对、装订卷宗等琐碎工作,并不能真正地参与案件的处理.有关单位也疏于对实习学生的训练和监督,加之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很多学生选择不完整实习或虚检测实习,根本达不到通过实习锻炼实践能力的目的.在这种环境下,诊所法律教育被视为“惟一能将学生带入司法实务领域”的途径.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能够给予有针对性和一定理论高度的指导,而学生成为案件的主角,参与法律实践全过程,从而巩固法律知识、培养敬业精神和强化创新意识.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应用

目前,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基本是借鉴和照搬美国模式,尚未建立一个成熟的、适用于中国大多数高校的教学模式.我们研究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构建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实现巩固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教学目的.

1.法律诊所的建立.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力量不够,而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很大,因此,在高校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容易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这样便于学生写作技巧案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因此,各高校可以以其建立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建立法律诊所.法律诊所具体可由接待求助人、登记案源的接待室,会见案件当事人的会见室,开展课堂教学的诊所教室,以及收集案件资料的资料室组成.

2.诊所教学主体的选择.由于诊所法学课程的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活动,因此,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是已学过基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学专业学生,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教学对象应以高年级学生为宜.诊所法学教育课程对指导老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诊所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老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有办案的实际经验;除了在课堂和指导中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专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诊所指导教师必须从那些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学教学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中选拔,还可根据需要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做指导老师.

3.具体教学安排.诊所式法学教育主要是通过让学生接触和写作技巧真实案件,培养法律素养和执业能力.具体教学安排应当分三步走,并注意因材施教,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以达到教学目的:(1)在写作技巧真实案件时,应当让学生自主分析案情并提出写作技巧方案,然后教师参与讨论,指导学生确定初步的可行性方案.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应始终以学生和当事人为中心,以平等对话的方式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分析,注重引导和启发,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做到教学相长.为提高写作技巧的质量,避免办案时可能出现的疏漏,缓解学生第一次写作技巧真实案件的紧张情绪,可以让学生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演练,并准备几套方案,以保证办案质量.(2)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学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最初的办案思路和写作技巧方案,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做到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在实践中碰到问题时,教师可以采取提问式的教学方法,不断地追问,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相关证据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开动脑筋思索,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和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各种技能,锻炼和提高其综合素质.教师全程跟踪,记录学生的写作技巧过程并给予适当的评价,还可以根据需要一对一地个别指导,从而使学生得到更多的具体关注和实际帮助.(3)案件处理完毕,教师要整理、归档全部写作技巧材料,要求学生写出办案心得,共同分析得失,为以后写作技巧案件积累经验.

在一些刚刚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学生写作技巧真实案件的机会相对比较少.一方面学校要积极宣传、寻找案源;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以进行模拟训练.在模拟训练中,学生并不接触客户真实的案件,他们在虚拟的场景中扮演律师、当事人、证人或法官.模拟训练后,教师和学生一起对每一位同学的表现进行分析、评价.通过观察和评价,使学生在学习与总结中不断积累有益的经验,为今后写作技巧真实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模拟训练不同于传统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模拟法庭的全部案卷材料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庭审过程更像是一种“戏剧化的表演”,并非真实司法过程的再现.而模拟训练不仅限于庭审阶段,也不追求最后判决的结果和惟一正确的答案,它更注重从开始的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到调解、出庭,再到最后判决等活动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设计不同的场景,让学生遇到类似实际甚至比实际情况更复杂的各种可能性,以考察和培养学生的判断力,使他们学会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三、应用诊所法学教育应把握的问题

1.把握好与传统教学模式结合的途径.有相当一部分法律诊所在培训学生法律操作技能时,发现学生缺乏扎实的理论功底,不能把实际问题与理论知识结合起来.所以我们必须坚持法律职业的技能教育与理论知识教育相统一.法学教育首先应当教授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以及相关的人文科学;其次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再次是法律职业者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理论素养只能在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能得以理解和培养.所以,在推行诊所教学方法的同时一定不能把传统法学教育抛到一边,应当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2.建立合适的教学效果评价机制.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关注的问题.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而以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为主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再沿用已经形成的教学评价体系和方法,需要我们根据教学目标创造新的评价方法.评价体系的建立是实现这种教法的重要手段,诊所的学生更加关心所承办案件的胜与败,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这些要远远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结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写作技巧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在最终评价中应当包含学生办案前的准备、办案中的态度、办案过程中对所学知识的应用等方面,而不能仅以案件的输赢定结论.


3.资金与师资困难的解决.资金与教师的缺乏是阻碍高校诊所法律教育普及的重要原因.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初衷也应当成为诊所法律教育采用的路径,即高校诊所式法学教育可以走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道路.可以通过高校的法律诊所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已经掌握相当法律知识的学生法律援助案件,这不仅使法学专业人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将大大降低办案成本.一方面,学生不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固定人员,不需要援助中心支付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学生的兴趣在于参与实践,不像专职律师那样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考虑写作技巧费用.同时对于那些由于场地原因无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法律院系来说,也不必浪费资金去建设场所、购置设施,而可以直接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中设立高校诊所法律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