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总结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693 浏览:83179

摘 要:金融发展与创新在我国有其历史轨迹,近现代意义上金融创新业务的蓬勃兴起始于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之际,其中信贷类业务创新成为近年关注焦点.我国金融创新具有应用低层级性、同质性强、复杂性增强、事后规制强等特点,金融创新内在于金融发展中,需持续密切关注,采取适度宽松或容忍的监管心态,创造相对良性、宽松、自由的经济金融环境,健全完善金融创新的规制与引导.

关 键 词 :金融创新;历史沿革;金融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63-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12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沿革

金融业的发展与创新在我国有一定历史轨迹,而近现代意义上金融创新业务的蓬勃兴起则起始于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之际.

(一)近代以前的金融创新

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票据的发展最具特色[1].唐朝的“飞钱”、宋代的“见钱公据”、明代会票乃至清代的凭贴(即本票)、兑贴(即支票)、上票(即商业承兑汇票)、壶瓶贴(即融通票据)、期贴(即远期汇票)、拨兑贴(即转账支票)、会券(即汇票)等都是不同时期票据的形式,其具有满足异地款项汇兑、节省流通费用、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明清期间金融机构业务已初现近代金融业雏形[2].一是贷款融资业务出现新的发展.明代钱庄就已开展贷款业务.二是汇兑业务形式进一步多元化.除传统的顺汇方式外,先付款后收款的逆汇方式开始出现.三是票据业务继续蓬勃发展.四是金融机构间的清算业务开始发展.在金融机构经营方面的创新[3].明代后期,一种建立在地域或血缘关系基础上,以讲信义、重承诺为前提的伙计制的新型组织形式在晋商中普遍出现,不少商号的财东聘请伙计担任类似经理、副经理的角色.此外,金融机构还自发组织一些同业行会,如较为有名的“宝丰社”、“裕丰社”等,负责商定市场规程,协调商号,组织钱市交易和同业拆借,打击伪劣币,起到了行业监管的作用.

近代我国金融业在动荡中缓步发展[4].战争前后,外商银行公司开始在我国设立,银行业开始迈出向银行公司方向发展的步伐.洋务运动期间,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先后出现,钱庄也逐步从主要经营货币兑换的机构向经营存、贷、汇等综合业务的机构转变.业务创新方面,写作技巧与货币掉期等业务开始萌芽.政府对金融业务的引导与管理也明显强化,清政府借鉴西方立法原则,开展修律运动,扶持新式金融业的发展;同时设立商部作为工商、保险、证券业的兼管机关,规定户部为银行的监管机关.我国开始有了初步的、非专业的金融监管,金融业从基本上无政府监理阶段过渡到政府依法管理的新时期.

(二)金融创新现状

近年来,金融创新已成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尤其是银行商业化改革后,金融机构随着经营自主权的增强与追逐盈利目标的强化,自身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发挥,适应经济金融发展与客户需求变化,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摸索出一系列金融机构经营机制方面的创新之举,极大丰富了业务模式,有效满足了客户日益高端化、个性化的需求.

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的涉及面很广,金融创新呈百花齐放且快速更新换代的局面.业务方面包括存贷款、表外业务、证券投资与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汇兑、支付结算、投资管理、信托、保险、基金、租赁等领域.机构方面涵盖了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业务规模也越来越大,银行表外理财余额2013年末已超过10万亿元,结构性存款也超过3万亿元,信托公司表外信托贷款余额也有2万多亿元.

基于银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存贷款业务的创新成为金融创新的重点.与存款相关的创新包括创设结构性存款的表内理财业务,具有较高收益率的表外理财存款与大额协议存款,2013年末开始试点发行的同业存单业务,以及因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出现以“余额宝”为典型代表的新型货币基金等.贷款方面的创新最为核心、复杂、多变,且具有相当的脉络延续特征,是近年金融创新关注的焦点,这方面包括最初的银信合作产品中的表外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之后为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再到同业代付与写入返售式的信托受益权等,这与金融机构规避金融管理要求,充分利用表外业务不占用资本、无风险拨备的“有利”优势等因素有关,对整个银行体系的业务经营与模式带来较大的影响,也对金融管理当局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与要求.

(三)近年来主要信贷类创新业务发展历程

信贷类理财产品主要是由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同合作开展的银信合作信贷类理财产品.银行将其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通道,经一系列流程打包后作为信托理财产品标的,再借助银行销售渠道向客户发售.由此,银行可将自有信贷资产转出,增加贷款投放空间;信托公司将此类信托理财产品记为表外资产,按当时监管要求及会计准则,无需资本金要求,业务发展不会受到规模限制,又可与银行分享相应利润.2009年下半年后监管部门加强了信托公司表外业务监管要求,并出台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各类表外信托业务规定了风险权重系数与资本计提要求.因信托公司普遍资本金不高,受此影响,信贷类银信理财业务明显萎缩.

银行对于理财与信贷业务的结合未彻底放弃.经一段时期摸索后,银行通过运用内部SPV机制,大力发展表外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SPV即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机构,其以自身名义发行理财产品融资,再将所募资金用于向资产原始权益人(实际上为设立SPV的母银行)购写信贷等资产.理财产品中以往由信托公司扮演的角色实际上由SPV替代.由于SPV发行的理财产品期限较短,而其对应购写的资产期限较长,导致期限不匹配问题出现.此种情况下,银行的应对做法是:由SPV向母行同业拆入资金,先行偿还投资者到期资金,再滚动发行新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替换母行拆出的资金.实质上,其中仍有明显的银行腾挪贷款情形.监管部门先是明确要求信贷类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其购写的信贷资产剩余期限一致,此后又叫停了理财产品投向信贷类资产.由此,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亦受严格限制. 金融创新与金融管理的博弈未因此停息,此后,同业代付业务开始蓬勃兴起.其主要操作为:商业银行在信用证、保理等业务(主要为境内)的支付环节,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付行)代其向相关客户付款,代付行将该笔付款记为同业拆出,而委托行仅将其在表外做一登记.同业代付款项实际上是委托行向其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代付行不与融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责任和信用风险均由委托行承担.如果将代付行与委托行合并考虑,仍是委托行向客户提供了信贷资金,只是通过引入第三方即代付行,借助于信用证、保理等业务,并利用会计记账在此方面规定的欠缺,实现了贷款业务在表内外的灵活腾挪.2012年下半年开始,同业代付的监管要求逐步规范,明确规定了此类业务的会计记账方法,其须记入委托行贷款项下,以真实反映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事实上存在的借贷关系.2014年5月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更是规定了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不规范的同业代付业务由此受限.

写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则是2012年以来逐步兴起的另一类创新产品.其大体流程为:金融机构(写入行)在从非金融企业(卖出方)等写入信托受益权(多为信贷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时,再找第三方银行和卖出方一起签订三方协议,写入行将资金划转至卖出方,第三方银行承诺在远期将信托受益权购入,写入行将该信托受益权记为以第三方银行为交易对手的写入返售资产,第三方银行仅在表外登记远期购写承诺,将其作为表外业务.由此,无论是写入行还是第三方银行,原为贷款的业务最终未体现于任何一家银行账表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写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写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抑制了其出表操作.

当然,各类金融创新业务之间并非绝对的消亡后再出现的关系,相互间在存续上会有一定交叉关系,这与不同金融机构在创新策略选择、自身精通的业务模式不同及监管要求有一个逐步强化过程等因素有关.

二、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金融创新发展呈现的特点主要如下:

(一)金融创新应用主要体现出低层级性

近年的金融创新主要集中于银行业务或其相关领域,这与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比重较大且持续发展较快有一定关系.商业化改革前的银行金融创新多数集中于汇兑、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性质的领域,的功能完善与强化及汇款方式的多元化与便利化是其中的重要体现[5].随着银行近年来盈利动力的增强,存贷款相关的业务逐渐成为主要创新领域,集中体现为理财投资、表外信贷业务、同业往来等.现有的跨领域业务也主要是相对简单地借用已有业务模式就收益率重新作分配,且动机多数来源于满足内部业务考核或外部金融管理要求,真正自主实现跨领域业务链接与满足客户不同层次需求的创新方式并不多见.

(二)金融创新的同质性较强

从表面上看,我国金融创新之多样化不可谓不广.但深入而言,不同金融机构在同类业务上开展的创新相互借鉴色彩较浓,往往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比如近年来信用卡业务的推广,一开始一些中小股份制银行开展的业务较有特色,此后其他各种类型的银行迅速介入并模仿,结果是信用卡发卡数量滥化、休眠卡激增、怎么写作内容高度雷同.金融创新的借鉴是推行新业务的重要渠道,也是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必要基础,但此种借鉴需体现出效用性即有助于自身未来业务的方向定位与创新,简单同质化地应用不足以促进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提升与业务持续有特色的发展.

(三)金融创新的复杂性有所增强

金融机构在经过近年内部机制改革、创新业务经验积累及对国外相关做法的了解借鉴后,国内金融创新也开始出现一定复杂性[6].比如银行发行的理财投资产品,投向可能囊括了债券、房地产乃至股权投资等,这些不同类型资产的收益率核算、整合、到期清算回收等环节并不简单.当然,相对于国外反复多轮、涉及众多类型各异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过程,我国金融创新业务的复杂程度仍然较低.

(四)对金融创新的事后规制相对较强

金融创新在初始阶段往往没有相应明确的规范性制度,欠缺足够的事前引导与规制.在此期间,对于部分确实能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利益的金融创新行为,金融机构风险意识相对欠缺,而是重视大力推进,快速扩展业务规模.一旦此类金融创新达到一定泛化程度、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后,政府主动作为能力会迅速体现,且此种事后规制的监管要求往往较为严厉,使得金融创新的监管容易走向另一极端.

三、金融创新发展的思索与总结

我国金融创新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内外因影响,有约束、有曲折,但仍体现出强大发展动力,创新影响深远广泛.

(一)金融发展史是金融创新史

金融发展历程表明,金融创新是恒久现象,金融发展史实际上就是金融创新历程,金融创新一直贯穿其中.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功能强化与衍生扩充、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与多元拓展、金融工具的更新换代与层出不穷,还是金融制度的健全完善与更迭替换,甚至是附着于这些方面的金融行为的变化发展,无一不内含有金融创新的影子.事实上,金融的发展本身就可视为一种广义金融创新的体现,特别是各种金融现象与金融业务产生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完全可等价于金融创新.

而今,金融在一国经济中的地位有增无减,各国经济实力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金融领域的支持来比拼.金融发展也往往需要依赖金融创新推动,现代金融的加快发展更是体现为金融创新的加速改朝换代,因而金融创新潜力与能力的大小对于一国金融实力及其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优劣地位会带来深远影响.可以说,金融领域的比拼乃至发展至极端的金融资源的掠夺,已经成为一种国与国之间的隐形战争,冲击性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在1997年席卷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可得到很好证明.

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的密不可分关系,对于金融创新需要合理看待.首先,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这一结论反过来说明金融创新并非新的东西,而是内在于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予以持续、密切关注,把握好其发展动向.这对于金融管理当局更为重要,可以有效避免事到临头再仓促研究摸索,丧失对金融创新科学合理的前瞻性引导.其次,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相互交织,一国金融的发展实际上并不欠缺金融创新.即使就我国金融领域的历史进程来看,所谓我国创新意识不足的提法也并不准确,即便在金融管制严格、制度较为僵化的情况下,我国金融机构仍存在一些不同于传统业务的新做法.尽管期间金融创新发展程度确嫌不足,但不能因此否认金融创新的存在.只是囿于金融发展环境的限制,对金融创新苗头与做法的发掘与推广力度不够,其中潜藏的金融创新意识也容易被忽视.再次,正是由于金融发展中金融创新的无处不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一样不可或缺.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对于金融创新应采取适度宽松或容忍的监管心态,创造相对积极有利的制度氛围,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增强金融创新意识,稳步开展积极正面的金融创新业务.而非过于放大金融创新可能的风险,视金融创新如“虎患”,从而导致全盘否定或强行压制.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创新开展的理财业务实际上就面临着类似难题,银行短期理财业务发行量剧增至十几万亿元后,社会各界对其风险高度重视,金融管理当局很难对此漠视.而在2011年下半年开展的一轮“急风骤雨”式的监管中,强制性叫停超短期理财产品发行成为应对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此种方式不能解决金融创新可能存在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如何纠正理财标的资产与投资资金的期限错配,单纯的期限长短不能完全反映业务风险的高低.毕竟金融机构可通过将短期理财转为稍长期限的品种来应对监管,但风险不会因此消除. (二)金融创新与经济金融环境密切相关

金融创新的发展离不开经济金融环境的支持.历史的经验不断表明,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金融创新的深度与广度在不断拓展,金融创新会趋于多元化、复杂化.从根本而言,只有经济金融发展了,大规模融资、高收益投资、快速汇兑等金融领域的需求才会逐步体现,从而产生足够的金融创新环境诱导因子,推动金融创新的出现与发展.而且,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还能为金融创新提供各种便利、有效的支持条件,更好地推动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以资产证券化为例,如果经济发展未能刺激出大量的、传统金融业务难以完全满足的融资需求,如果金融领域未能因应自身发展需要而创设出各种更为高效、更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工具,资产证券化很难有效开展与推广.而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机构之众多、环节之繁多、流程之复杂等,以往传统金融业务难以媲美.如以机构而言,其所涉及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本身就需要相应的专业人士提供怎么写作,这方面知识的储备亦需要经济金融衍化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方可具备.

金融创新更是需要相对良性、宽松、自由的经济金融环境.从历史发展脉络可看出,大凡经济发展平稳较快、金融环境良好、金融监管较为自由宽松的时期,金融创新发展就呈明显加快态势;反之,如果是经济增长明显放缓、金融生态环境出现恶化、金融监管限制趋严时期,金融创新发展就会相对缓慢乃至出现停滞、倒退.其中影响较为复杂,但基本之处在于,金融创新本身确实具有潜在风险,且随着其规模趋于庞大,风险自然会相应放大,而其又牵涉到经济金融各个方面,会进一步扩散至社会经济生活各环节.尤其是近现代金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创新风险的集中爆发会造成金融系统风险的陆续暴露,进而引起经济倒退、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不稳定等一系列危机,这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足以说明.正是基于此种联系,在这些时期,金融创新风险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各种以往积聚的形形色色的经济问题的爆发,在追溯根源时,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创新往往会成为直接指责的矛头.其中可能存在夸大或过于绝对的成分,但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金融机构过分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以及创新业务高度专业化而不为公众清晰知悉等因素,都给公众指责提供了一定理由.在这些敏感时期,各方面对金融创新的态度可能出现180度大转变,转持否定心态.这样一种放大金融创新不利因素的社会氛围,会对金融创新应有的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冲击,各种更为严格的约束性规定也会陆续出台实施,从各个环节进一步制度化限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可能受制于转移公众的注意力或是平缓公众的不满情绪,金融创新乃至其他金融业务会受到矫枉过正的对待,全面合理看待金融创新风险与金融危机、经济危机间的关系难以得到保障,而简单地认为金融创新直接导致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爆发的看法几乎取得了公众的共识.在危机逐步平复后,公众的认识会趋于相对理性化,金融创新风险及其不利影响过度放大化的情况才有可能得到一定扭转,金融创新才有可能延续既有的发展轨迹.这一期间往往再次伴随着经济繁荣向上、公众生活相对安定、社会稳定和谐的局面,各方面对金融创新的发展也持相对积极、宽松的态度.当然,这其中仍需金融管理当局适度有效的规范引导,使金融创新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三)对金融创新的规制与引导逐步健全完善

从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历史可看出,对金融创新的规制与引导与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相伴而存在,随着金融创新发展的多元化、复杂化,金融创新的规制与引导更为健全完善,且对金融创新的引导更强调前瞻性、有效性与及时性,这是金融创新潜在风险多次暴露与金融管理随后相应多轮健全完善后的“成就”体现.与此对应,各种事后应对措施逐步整合为较为系统化的金融管理原则与要求,且其涉及的金融创新领域也更为广泛,使金融创新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更为全面、科学的再认识,而不再过多依赖于肆意而为、临事制“法”的行政性管理行为.

金融创新需要必要的金融管理这一共识也在逐步形成.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务创新自由化在金融发展初步阶段及金融业务萌芽初期体现得最为突出.但即便如此,随着对金融创新各方因素的了解更为深入全面,对金融创新采取自由化态度的观点也在逐步转变.特别是历史上数次较大规模的金融创新风险集中爆发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大不利冲击,引起了各方面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反思,要求加强金融管理的呼声也逐步高涨.所谓金融创新的自由化发展也随之被约束在一个合理的规范性范畴内,需要具备一些规范化的业务开展前提.就这个从无到有的角度而言,金融创新的金融管理确实在强化之中.从美国金融发展历史来看,近现代金融管理的强化从罗斯福新政开始后体现得相当明显,政府在金融创新管理中的作用明显提升,这与20世纪20、30年代出现的重大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很大关系;此后,尽管金融创新自由化的力度与金融管理的强化力度各有弹缩,但对金融创新的规范化基本要求一直存在.

健全完善金融创新规制与引导的重要体现正在于强化金融管理的法制化要求,即金融管理同样需要在制度化、规范化的框架内实施,通过法律途径确保金融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及对金融创新行为的有效监督引导,避免金融管理行为的随意性特别是反复无常性,从而对金融创新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方面主要体现为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其既可对金融管理行为施加必要的限制,使相关管理规定需经慎重研究总结后方可考虑试点乃至出台落实,避免口头管理方式极易出现的行为过度随意化;也有利于发挥金融管理行为的前瞻引导功能,通过事先明确相关约束要求,使金融创新有规可循;还有助于对各种金融管理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成效的全面总结,革除不适应金融创新合理发展的因素,完善金融管理行为.

(责任编辑:张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