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657 浏览:10982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科学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推广开来,专家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自己的经验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得出合理的意见,为法官更加精确地审理案件打下了基础,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审判人员就必须要通过经验法则来判断该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采性,所以,本文主要是对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进行简单的阐释,从理论上分析法官在审查科学证据的时候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关 键 词 】科学证据;审查判断

一、科学证据的概念

证据在诉讼法中是这样规定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笔者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庭空间内的科学.科学证据首先要符合一般证据所必须具备的特点,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次,科学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类型,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科学证据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取得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也要有具体的要求;再次,科学证据之所以称之为科学,就是要通过科学的手段、运用科学的方法,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对事物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有助于法官对于一些非专业知识的理解.

二、科学证据的概念辨析

(一)科学证据与专家证言

科学证据和专家证言是相类似的一组概念,科学证据是科学的专家证言,但不等同于专家证言.科学证据的基本点就落在“科学”二字上,所谓“科学”就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科学具有系统性、理性客观、可证伪性等特点,所以,科学证据也应该是在这样一套体系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而专家证言是具有长期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凭借自己的经验对常规事件所作出的评价,这种凭经验得出的结论,在少数概率情况下是不真实的,这种偶然状况下,这样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个人经验是带有主观因素的意见,有些是没有接受检验的.

(二)科学证据与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通常是司法实践中,鉴定人都是由的鉴定机构选定,鉴定人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并且针对专门性问题得出比较权威的意见,法官一般都很容易相信此证据的证明力.而得出科学证据的专家可能不是鉴定机构所指定的鉴定人,法官就会不知不觉中稍微有所偏见,但是不代表科学证据就不可信,它也是可接受检验的.

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都是从美国的判例中得出的,科学证据的采信主要是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分析,证据具有证明力应该从哪些方面说明其证明力的强弱,科学证据的判断是要从哪几个条件上去约束证据的采纳,从判例中得出的更加适合案件审理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在以后的判例中用到此问题能够更加合理的解释.下面主要对已有的科学证据采信规则进行简单的概括:

Frye规则应该说是在美国最早提出的关于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Frye规则为采信规则打下了基础,随后出台的规则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此规则被称为普遍承认规则.法官首先要判断出该证据所涉及的科学知识是属于哪个领域,其次要判断该科学证据所属领域对这项证据所应用到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是否普遍认可(General Acceptance).

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所受训练或者教育资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本条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Frye规则排除,不要求业界的普遍接受,而只是法官审理案件发现该证据有助于事实的理解并且是专家通过知识、经验所得出的都可以被采纳.从这样的趋势可以看出,科学证据被运用到法庭的条件在逐渐地放宽,允许并且欢迎这样证据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的惊喜.

多伯特(Daubert)案的出现使得科学证据采信规则有了更进一步发展.根据多数大法官的意见,专家证据不仅要有相关性,而且还必须可靠,方法和程序都必须是科学的.按照布莱克蒙法官的意见,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检验专家证言是否可靠,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科学证据的理论或技术能否被检验.第二,科学证据的理论或技术是否与已有的专业刊物中记载的原理相同.第三,有关理论误差的发生率以及研究标准.第四,应当考虑有关理论的方法论被“普遍接受”的程度.多伯特规则关注的重点是专家结论依靠的原理和方法,而不是在专家的结论本身.这样,只要专家证言所依据的方法与原理是合理的,即使结论本身是新颖的或者是具有争议的,该专家证言仍然会得到采信.[1]


四、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在中国现有的状况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要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次在程序上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进行排除,对于那些收集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对于科学证据,笔者认为对其审查判断也应该遵循这样的程序,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搜集真正有用的证据.

所有证据都要被呈堂证供,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确认其真实有效性之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科学证据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必须要经过质证并且不能作为单独的定案依据.科学证据的判断主体是法官,法官必须要通过自己的智识去判断该证据是否可信,要判断其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笔者认为,法官可以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进行实质审查,这样把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结合起来,对证据的把握会更加准确,不至于造成冤检测错案.在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有很大作用,所以专家和法官共同对证据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能够保证科学证据的真实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