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505 浏览:57182

摘 要 :近些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出现后,企业必须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下,一些企业每年会发生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或开发新产品、新工序、新技术等和改进旧产品时发生的一切支出.为此,加强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的理论探讨非常必要.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及现行会计的有关规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提出一些建议.

关 键 词 :研究开发费 会计处理 建议

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研究与开发费的内容包括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我国会计准则采用将研究和开发费用化的处理方法,规定只有研究成功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才能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若企业使用国家专项拨款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应将所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冲减专项拨款.

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我国准则制定机构的足够重视.财政部也曾发布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将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也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

1.加强外部环境建设

目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等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来说,在其企业经营中,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依赖性较高且研究和开发费用数额较大.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其研究开发成功与否应区别对待,即在开发成功的情况下,可将所有研究与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而在开发失败的情况下,则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对于研究开发活动较少或发生数额较少的企业,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我国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有其现实意义,强调的是谨慎性原则,有其可取之处,但这种处理方法,往往低估企业相关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而影响外部投资者对于企业的投资热情,从长远来看,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广泛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得到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前期超额计入损益的费用予以转回,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2.适当评估,合理分摊

对于发生较大数额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尽量避免直接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应当根据配比原则,采用一定的估计方法,合理的分摊各期实际应负担的相关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仅对当期利润影响巨大,造成了利润的巨幅下滑,对于以后各期利润的真实反映也有很大的影响,造成利润显现的不真实性.

3.会计计量模式将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主的计量模式

过去历史成本会计计量受到的批评主要来自通货膨胀的挑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即使物价不变,历史成本计量也无法体现居核心地位的知识资源的价值,若再联系可能发生的通货膨胀以及衍生资产的特性,知识经济时代较为理想的对各类资产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具体代表是当前的市场、现行价值.

4.增设会计科目,加强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核算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披露仅限于在管理费用中列示,甚至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从而使企业会计报表的有用性受到严重质疑.与此同时,随着科技创新在企业发展及价值增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研究与开发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重也日益增大,科技型企业中研究与开发支出一般已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10%左右,占费用的比重则更高,如摩托罗拉的研究与开发成本占到其收入的11.81%、成本费用总额的12.55%.所以,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有效管理也日益成为企业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各种研究与开发支出的资金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导致企业很难从其他许多费用支出科目中去对这些费用加以适当分离和单独归集.这就给企业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有效管理及信息披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应增设“研究与开发成本”科目,并按研究与开发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对所有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应在该科目下进行成本归集、核算及分摊,期末再分别转入期间费用中.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引进成本控制与考核的方法进行成本管理,也使得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的同时,有可能要求企业在其中报、年报中对研究与开发的当期总额、累计总额、各项目当期负担金额、各项目累计负担金额、项目进展情况、历史对比数据进行充分披露.

5.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对于研究与开发是采取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也许并不重要, 就我国当前企业对研究与开发信息披露的现状而言,也许充分披露比其他任何会计处理方法都显得更为重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披露仅在损益表里作一简单的呈报(在管理费用中列示,而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对于财务和证券分析来说,这种信息披露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财务报告中缺少足够的关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信息使得投资者无法对公司革新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客观的评价.所以,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对研究与开发的信息披露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地披露,如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在上市公司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不允许资本化的情况下,至少应当披露研发研究与开发活动每年支出的具体数额,必要时还应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类型分类,并披露各种研发类型与研发研究开发项目进展方面的信息.

总之,对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即不能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也不能不切实际的追求于国际惯例接轨,忽视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济的发展方向以及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当前,最可行的方法是在制度上仍旧规定统一、操作性强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在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企业进一步提高.使得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根据其披露的内容得到想要得到的信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特殊行业有必要用不同的会计规范来适应它们特殊的行业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人才的逐渐丰富,我国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都会随之增强,并适应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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