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会计业务程序的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35 浏览:20456

【摘 要 】近几年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许多企业面临着破产,然而企业的会计清算有了很多的问题发生,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整的破产会计核算规范,探索这些问题的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及其反映,对于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指导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破产清算会计,就是企业和破产管理人用来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之间发生的经济事项和经济活动的一种非持续经营会计.

【关 键 词 】破产清算 业务程序 监督

近年来,许多企业面临着破产,导致社会不稳定,许多企业面临着破产宣告,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破产清算会计,就是企业和破产管理人用来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之间发生的经济事项和经济活动的一种非持续经营会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将被兼并或破产.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整的破产会计核算规范.在操作实务中 ,会计人员只能依据《破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中的相关部分的精神来进行核算 ,这使得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不能够做到统一规范 ,给清算审计带来一定难度.企业破产清算的特点如下:破产主体类型多样化,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清算周期长,破产清算体现着政府行政管理与法院的司法行为的统一协调.

二、企业破产清算业务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其次筹备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之后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明确清算组员工的主要职责并且进行内部分工工作.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的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颇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新情况多种多样,需要我们不断调查研究和总结分析,能更好的审理好各种企业破产清算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就此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总结出一系列的统计数据,就当前破产案件特点、存在问题进行探讨.

(一 )企业破产案件畸少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要退出市场,申请破产应当是其所选择的唯一合法途径.每年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通过种种非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其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不愿意申请破产.部分民营企业管理人或投资人缺乏诚信,企图通过非正常关闭企业逃废债务;二是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能力.部分民营企业法人自身在设立、运作上存在瑕疵,无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三是债权人不愿启动破产还债程序.一些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四是法院审查把关过于严格.由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都是政府交办的,法院受理较快,而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考虑维稳压力和职工安置等问题,人民法院从上到下一直保持审慎态度,有的法院甚至有一律不予受理的不成文规定.


(二)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物混同的现象突出

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一样建立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量存在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投资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下落不明或被投资人隐匿、转移等问题.比较常见的情况有:投资人从企业取得财物或金钱不入账;个人账户用于企业经营资金往来;随意使用企业资金或处分企业财产;投资人利用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或以企业财产作抵押对外借款来满足自身需要;通过虚检测的写卖合同,编制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方法来转移财产,等等.

(三)破产债权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灵活性、随意性较大,财务报表资料、信息不全或账目不清,对企业破产债权的审核、确认,难度较大.尤其是有的债务人预料到企业即将破产,为了逃避债务,事先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使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即债权人本应获得清偿的债权落空或只能获得较少清偿,

三、企业破产清算业务程序的解决方式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 在这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企业由于不同的原因面临着破产,我们将如何解决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工作如下:

(一)法院应以积极的态度依法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淘汰机制,大量的民营企业因不能适应竞争环境或其他原因将被迫走上关闭破产之路.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净化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破产法的宣传、实施力度,消除对民营企业破产的歧视性待遇.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对符合破产条件的破产申请,法院不能无故拒绝受理,从而给予民营企业公平、合理、合法的市场退出权利和机制,畅通其规范退出市场的法律通道,以有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提高清算效率与质量,多渠道寻求提高清偿率和资产变现率,应在强化对清算工作管理与培训上下工夫,保证清算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证透明度.各项工作如破产清算费用开支情况等,若能放在社会各方特别是有关债权人的监督之下,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会更加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规制不当破产行为的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欺诈行为十分严重,不仅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也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经济秩序,应予严厉制裁.一是强化破产法律责任.对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当清偿行为充分行使撤销权;对民营企业投资人隐匿私分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虚检测破产”、“恶意破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在认定相关行为无效、追回财产纳入破产分配的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虚检测破产罪”予以打击.二是延长行使撤销权的溯及期间.

(三)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账册不全或账目不清,导致破产债权难以认定的问题,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凭证予以确认、分配;在民营企业的财产和投资人的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民营企业即有的财产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可以责令投资人举证证明个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分离的,如不能证明,则可认为投资人占有了企业财产,并因此不能免除投资人的有限责任;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弃厂避债”、企业主要财产去向不明的案件,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积极查找线索或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并充分调动管理人、债权人的积极性,尽可能地发现和追务人财产,使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保护.同时,强调实行债权人自治原则,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职能作用.就关涉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债权人的意志.

综上所述,我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一个企业的破产问题,我们必须先弄清楚一个企业破产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的去处理好企业各种各样的破产案件,和解整顿、和解处理,因此我们按照破产程序一步一步的进行妥善处理工作,我们只有找出了原因,正确去解决企业破产等问题,才能使企业更加强大,不会导致破产,才会使更多的企业立足于当今的发展中社会,只有破产的企业少了,国家才会更加的繁荣昌盛,才能使我们的国家更加稳定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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