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制度实现共同富裕

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571 浏览:93647

西方员工持股制度受到双要素经济理论和分享经济理论的推动,发展迅速,成就斐然,极大地缓和了劳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收入差距.中国的员工持股是为了解决民营企业资金问题或者适应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而建立的,缺少必要的法律与政策支持,出现了许多严重问题.创新员工持股制度是未来解决贫富差距过大、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一、员工持股产生的理论基础

员工持股制度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那便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社会贫富分化与经济滞胀.美国律师兼经济学家凯尔索认为,财富是由劳动和资本这两个基本因素共同创造的,但工人在传统的生产组织中既没有自主权,也不享有剩余价值,从而造成资本家与工人的收入差距日趋扩大,必然会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安全.为此,社会应该创造一种法律体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即劳动者应该通过持有股权、拥有一定的生产性资源分享企业的剩余,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建立资本主义经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魏茨曼从分配领域出发,把雇员的报酬制度区分为工资制度和分享制度两种模式,他认为滞胀的最终解决要通过改变劳动报酬的性质及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方式,并直接在厂商层次上矫正根本的结构缺陷,即把工资制度改变为分享制度.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有效的分享形式,政府应帮助企业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分享制度的标准,用减税立法等形式促成分享经济的实施.

在双因素经济理论和分享经济理论影响下,20世纪70年代后员工持股计划在美国广泛开展,进一步引发了90年代的“第三条道路”新思潮.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吉登斯(2000)在《第三条道路》中提出,世界的变化使传统的阶级政治分析已经过时,面对新挑战,只有超越“左右对立”,兼顾“发展与正义”,均衡“权利与义务”的“第三条道路”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美国前议员盖茨(2000)在《所有制的出路》中认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出了问题,资本主义越发展就越贫富不均,贫富不均的根源是所有权的过度集中.“第三条道路”就是把少数人的资本所有权扩大到多数人,通过所有制手段把“个人良知和市场资本主义重新结合联系起来”.“第三条道路”具体如何走,员工持股计划是支持者们首倡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中国来说,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就是要承认和确立劳动力产权,把劳动者的劳动力转化为资本,以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实际占有,并由此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因此,员工持股实践是中国产权关系发展过程中一次非常重要的变革.

二、中国员工持股制度发展状况

改革初期,国内学者借鉴国外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经验,初步提出了中国建立员工持股制度的设想.80年代中期,在缺乏建立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和经营者自发选择,一些企业开始进行员工持股的试点.之后,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兴起,员工持股逐渐试行于国有中小企业和许多非国有企业.1993年《公司法》颁布,确立了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又掀起了新一轮国有企业的改革浪潮,而且,股份制改造被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模式,极大地促进了职工持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对职工持股制度高度重视,不仅把职_丁持股制度从国有小型企业的试点发展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还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企业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等多部法规与规章,用以指导和规范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2008年10月,国资委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中,再次明确了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的设想.

从以往国有企业改制为员工持股企业的运作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增量参股型,即企业原有的股权不作调整,经营者和职工通过筹资注入新的股本;二是存量置换型,企业国有资产经评估确认价值,扣除原企业负担的非经营性资产和费用等,形成股本,向经营者和职工持股会定向出让一部分股权.三是存量借贷型,将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存量“债权化”,国家为债权人,职工持股会为债务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关系变为借贷关系.其中,第二种方式在新世纪初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解放社会生产力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与此同时,员工持股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大大降低了国家有关部门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积极性.

三、员工持股企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笔者十年前曾参与过近百家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并对部分员工持股企业进行跟踪研究,实地调查采访了一些经营者和员工,发现问题如下:

1 员工持股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并不确定,但对职工收入的影响是确定的.总体上,近十年改制企业的业绩都要远远高于改制以前(大多处于亏损状态),因此,除极个别的改制企业外,持股员工每年都能够获得红利.但是,笔者发现,这些改制的企业并不比同期的民营企业和剩余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赢利更多,被采访者也不认同改制企业经营业绩的改善是员工持股的共享,反而赞同这一时期的业绩更多是与行业的景气度、管理模式和技术进步息息相关.


2 员工持股并没有缩小资本所有者与持股员工的收入差距,反而加剧了企业内持股员工与非持股员工的收入差距.相反,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且这部分人恰恰就是原国有企业的经营不善者.改制时经营者所获得的股份往往是一般员工的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再加上经营者本身的工资奖金收入奇高,自然无法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虽然国有企业改制时大部分员工都获得了一定的股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新进员工基本上无法获得公司的股份,自然无法享受资本所得.特别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一些改制企业往往实行多种劳动合同制度,同工不同酬,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3 员工持股短期内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热情,长期而言反而降低了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与非持股员工相比,他们的工作效率并不高.我们分析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改制企业中的持股员工年龄普遍偏大,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并且知识老化,有些甚至都不熟悉电脑操作;而新员工基本上都是大学毕业生,年富力强,知识面广,工作效率自然高.二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大,新员工不得不努力工作,但持股员工大都衣食无忧,且可能有着“铁饭碗”的惯性.

4 员工持股缺少规范的流转程序,并且员工持股有逐步缩小的趋势.不少企业在改制时公司章程设计不严密,或者股份转让与回购确定不妥当,造成了改制企业的职工股份流转困难.一些企业的持股员工离开企业或者退休,但他们的股份没有被企业回购;也有的企业回购离开公司的职工股份后,转让给企业管理者、企业业务或技术骨干或者存放在职工持股协会.从调查中发现,持有企业股份的员工越来越少,或者说资本所有权越来越集中.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解禁之后,遭到了大量的抛售!5 持股职工或职工持股会可以依法参加股东会,并享有一定的表决权,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但大多数企业员工持股比例过低,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可能无法有效予以保障;而且,绝大多数改制企业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远没有建立,形成了“有权者无责,有责者无权”的局面.

除了上述五方面的发现之外,当前员工持股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宏观层面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国家没有关于员工持股的成文法,员工持股运作严重缺乏法律规范,员工持股主体――“员工持股会”的法律人格缺陷,限制了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

四、创新员工持股制度的政策建议

由此可见,中国员工持股仅仅是一种企业所有权的重构,其实施目的、实施方式完全不同于美国的ESOP计划.再加上缺少必要的立法支持和财政税收激励政策,这种“异化的ESOP”就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在中国出现实践不符合理论的状况.西方ESOP计划的实施,不仅赋予了人力资本的剩余索取权,提高了员工的生产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尽管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差距仍在不断加大.中国近年来的贫富差距更是惊人,基尼系数早在2000年就突破了国际警戒线,深化收入分配的改革再次被提到议事日程.我们认为这正是大力推进员工持股制度的良好契机.但是,要想顺利推进员工持股制度,达到缩减收入差距、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就必须放弃以往国有企业改制时“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创新员工持股模式.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出台或完善相关的法律,确立员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性质、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中不利于员工持股发展的相关条款.例如,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的激励;针对员工持股企业,增订上市对股东人数限制的除外条件等等.三是把员工持股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制度.西方的ESOP计划与员工的退休金计划密切结合,被广泛作为一种福利收益制度,且行之有效.对中国而言,推行这类员工持股则有利于弥补当前社会养老保险账户的严重亏空.四是放宽相关政策,允许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ESOP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或实行抵押(质押)贷款,分期偿还.如允许员工以股票、不动产等进行质押(抵押)获得购股所需贷款;员工可以用应得股份的分红偿还银行贷款,待贷款还清后,股权再完全转给个人;对实施ESOP的企业,在取得银行贷款时给予一定的优惠.五是修订税法和税收政策,解决目前员工持股企业普遍面临的因存在持股员工、持股公司自然人股东、持股公司、实体经营公司等多重主体造成的多重纳税问题.对于持股员工用于再投资、增持购写本公司股份的持股分红所得,可给予免交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工资基金、福利金等直接转为员工持股会出资部分,给予享受免税待遇.

如果解决了上述问题,就可以在“十二五”期间支持和鼓励微、小型企业率先探索新型员工持股模式;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在大、中型企业推广,使得绝大部分员工都可以享受企业增值红利,实现共同富裕.最终,新型员工持股制度将成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从而实现国强民富.

注:中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拟上市公司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以及个人代持等现象的公司,在上市前必须予以彻底清理.也不允许上市公司发行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

基金项目:2010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0GXQ5D333)和2011年度浙江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劳动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项目(11JDLB02YB)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