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自由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71 浏览:10838

【摘 要】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使自己不因回答可能陷入不利境地的权利.沉默权的确认是诉讼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体现了一个国家在相互矛盾的诉讼价值中的取向,即在追求案件真实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中的倾向.我国受长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传统刑事思想的影响,并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我们应该考虑沉默权在我国的建立.同时也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应当限制沉默权.其实沉默权制度的设计既应符合利益判断的标准,技术上也要便于操作.

【关 键 词 】沉默权;沉默权制度;权利保障

沉默权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它起源于英国.沉默权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外很多学者的争议.沉默权制度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价值观念和人文传统,对沉默权的剖析将有助于我们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了解,也是我们进行法律移植所考虑的问题.

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从实体意义上说,它是指权利的主体拥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行为资格.从程序上来看,是指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救济.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被指控所享有的权利.沉默权包括以下两个选项:第一,拒绝回答询问或保持沉默.第二,如实回答.它也是作出沉默与供述选择的自由,自由在法的价值位阶中处于最高端,它是人保障的体现,也是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公平公正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具有主体性的特征,它有自我意识,知道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支配自己行为和言论的自由.他的行为和言论不受其它公民或机构的支配,他是自己的主人.沉默权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它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从道德行为到法律规范再到现实实践中,虽然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没有沉默权的制度,或者在学说上也不承认有沉默权,只要符合有上述选择自由的标准,我们就可以把这些国家归入有沉默权制度的队伍中来.国内外有些学者主张取消沉默权,认为沉默权的行为有碍于发现真实,这不利于司法纠纷的解决,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提高了司法成本,认为程序是怎么写作于实体的,程序是发现真实过程中的一个工具,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查明真相的手段,这违背了人的主体性,不是对人的尊重,也不是对人的自由的尊重.而赞成沉默权的学者认为,沉默权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是无可厚非的,发现真实也并不是诉讼程序的唯一目的,发现真实必须以保障人权为目的,而通过许多的证实也表明了沉默权并没有阻碍真实的发现,相反它体现了自由、、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制度的一个理论依据,即使有明确的指控并且有一定的证据,是否作出供述也只能由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完全自由的选择.虽然此规则遭到许多学者的争议,但是不可否认,沉默权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诉讼上的合目的性.但是,我国自古以来都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给于高度的重视.

在我国,法律即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等强迫的方法获取口供,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必须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是立法者希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乖乖的如实回答讯问,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望,鱼和熊掌是不能兼得的,中间道路是不好走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这种在供述于不供述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我国的民众也过于关注案件事实的真相,过分追求对犯罪者进行的处罚结果.而对一个是否罪大恶极的沉默“羔羊”,民众已经为他披上了狼的外套.许多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国当下不适合沉默权的制度,随着我国犯罪率的增加,司法的不完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滥用等许多问题的出现,沉默权的实施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于不和谐.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们有充足的本土文化资源接纳沉默权,我国在政治上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公民理应享有比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更多的权利,而我们现在的经济状况绝对比英、美当初确立沉默权的时候发达,我们有能力确立沉默权规则.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可以确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沉默权规则,并真实的保障每个公民行使此项权利,同时为了减小沉默权规则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还应当鼓励供述的诉讼机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设立一定的救济程序,充分保障沉默权的行使.来恢复遭到破坏的正义,使法律所确定的秩序恢复到正义的状态.对于违反沉默权规则而获得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沉默权规则的设定,体现了诉讼公正的程序价值,保障了人权,也是对人的自由的尊重,人之所以成为人,是应为他是独立存在的,具有主体性,是自由的,主体不为客体所决定,亦不为别的主体所决定.沉默权规则的确定也是与国际的接轨,现如今许多国家的法典以及许多文件都规定了沉默权规则,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成果,不光指客观事物的发展,更是指人性的发展.中国需要这样的制度,它需要我们通过制度上的检讨来促进人们观念上的改变,打破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确立了一个合理的,可行性的沉默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