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024 浏览:119886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已成为当今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本文主要从我国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的类型出发,对如何处理权利冲突提出几点具体措施,以利于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的利益,从而使我国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 键 词: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尽管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诉讼途径毕竟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而且诉讼成本也较高.另外,权利冲突不仅对权利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还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应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避免和防范权利冲突的发生.

一、我国传统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依据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的具体种类,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所作的分类.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权利冲突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著作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著作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专利权与专利权的冲突.1

二、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方法

1.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权利冲突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因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解决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的根本途径.从立法层次上看,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知识产权统一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2将立法的宗旨、处理原则、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具有共性的问题以及包括权利处理的方式规定在法典的总则中,在分则部分分别对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专利权等权特有的特性予以分别规定.从执法层次上看,由于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消除了由于立法的分散导致执法部门的不统一的立法原因,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对知识产权实施管理.从而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权利的重复授权.3

2.设立知识产权可共存制度,扩展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

仅通过立法途径我们仍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权利冲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特网的出现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品的利用方式日益增加,其权利形式也就相应增加.由于利用方式的无限性,我们不可能界定所有权利本身的内容,从根本上完全避免权利冲突的出现.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有关规定,在确认各个权利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保持各个权利的不相互混淆时,可以设立一种权利的共存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益作用,为当事人及其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如在确保著作权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对独立,互不混淆的情况下,实现双种权利的共存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3.建立适当的添附补偿制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因此在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如“在后权利”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不必绝对的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如果“在后权利”的价值远远大于在先权利,可以引进物权法中关于添附的制度的规定,由“在后权利”吸收在先权利,从而确认了权利的归属.3同时为了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在依据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是,可以由“在后权利”人对在先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充分发挥了权利的效能,也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实现了双赢或多赢.

4.在权利发生冲突注重公力救济时,应强调私力救济.

作为权利冲突的两种解决途径,在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可以适用司法与行政的两种公力救济措施.但采用公力救济措施不一定能给当事人带来最大的利益.当冲突不是那么的激烈是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的,这样可能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4

5.建立信息平台.

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涉及到不同的职能部门,相关信息的获得与检索显得十分必要.虽然单行法多规定某项权利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但一般没有实质性的审查措施,或即使有审查环节,一般也仅针对本部门的在先权利,而不顾及部门外的权利,因而对于权利冲突一般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解决权利冲突首先应该从源头抓起,建立国家知识产权的信息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同类权利信息的检索及不同类型权利信息的交叉检索,使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职能部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能以最便利的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同时实现对驰名、知名品牌信息的公示及检索,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授权环节的审核,从而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一些申请杜绝在权利门外.


6.规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

对于解决权利冲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但从执法的重点来看,行政机关侧重授予权利,司法机关侧重判定侵权,两者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联系.在权利冲突纠纷中,特别是涉及对一方权利有异议的时候,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有一定的优势,而司法机关具有最终审查权.规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最主要的是解决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争议与民事侵权争议之间的关系,即在解决程序上先司法后行政还是先行政后司法,或者两者并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7.加大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诚信失缺的现象,社会诚信危机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造成当前的社会诚信危机,既有历史性、观念性根源,也有管理性原因,但关键在于我国社会诚信法律制度极不健全、不完善,对于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厉.当人们发现不讲诚信的成本较低,并且能获取更大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必然会选择不守信,而守信守法的经营者也有可能被同化.于是,一些商事主体利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陷,为谋取不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利用或将其他企业的在先权利申请或登记为商标、商号、域名或专利,从而引发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其结果是损害其他企业的市场利益,误导、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诚信的定义;诚信的基本要求;诚信管理怎么写作机构;失信的认定;失信公示制度;失信的法律责任及惩罚规定.通过构建这项法律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规范,防范失信行为.同时,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明确其赔偿责任甚至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提高失信行为及失信者的成本,依法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代表当事人利益的民事权利,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立法与执法模式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原因致使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产生各种类型冲突是必然的.在处理权利冲突是应考虑利益的权利平衡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以上基本原则,并在立法、司法上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免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更好维护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91;2]袁真富:论知识产权法的独立性及其法典化[J].知识产

权,2003,(增刊).

[3]江必新:《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4]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5]邵跃,孙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分析及其处理原则”,载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P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