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69 浏览:19174

摘 要:本文作者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介绍了防范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及对策.


关 键 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分析

1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我国以前采用的是编制标底、以标底作为评标得分的参照标准的定量综合评标法.该办法通常采用有标价限制评分法,即对参与评分的投标价人为设定控制范围.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标价即丧失评标和中标的资格.前期采用的这种评标法由于人为限制了标价的范围,特别把标底区间范围作为招投标规定明示,助长了投标单位偷标底、标底编制单位泄露标底的倾向,最终导致了投标就是得到标底.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围绕标底产生了一系列的钱权交易,形成了产生腐败的温床.

我国现行的评标法采用无标底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目的是为了和国际招标接轨,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虽然目前我国的低价评标法采用的也是合理低价中标,但实际评标中往往忽视了合理两字或根本无法掌握合理低价的含义,只是一味强求低价中标.这种情形势必造成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制造索赔的机会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先进场再扯皮,建设单位给查重作多少活,造成工程因经济原因施工到某部位就停止施工的情形,从而形成所谓的“烂尾工程”.

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尽管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并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造成了招投标工作中随意性大,公平公正性差,缺少统一标准,暗箱操作相对严重等问题.

2防范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及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依据我国国情实际,在参考国内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招投标监督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拟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2.1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

2.2控制招投标主要环节

2.2.1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选投标单位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能使招投标企业与业主之间能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入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招标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检测招标的陷阱之中.

可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等.

2.2.2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时间

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严格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中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规范评标、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因此,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好、定好每一个标,国家和省市在今后的立法中应确定施工招标、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标、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子以评定;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标、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2.2.3规范专家评委的行为

专家评委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否公正.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涉及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是评标,规范评标的关键是专家.针对专家评委不公正评标问题多发、易发的情况,今后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一是专家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专业更加对口、大小项目分开的要求扩大专家评标库,完善专家评委抽取办法;二要明确专家评委更替的要求,以保障评委组成的合理和专家评委行为的规范,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三要明确招标写作技巧和工程设计等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人员只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四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施行项目招标结束后公布每个评委评标情况的办法,并将之写入对专家评委的评标、定标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五要设定对评委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细则,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评委实行严格的处罚和清出制,以促进评标进一步科学、合理和公正.

2.2.4完善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招标评标、定标的依据.评标的办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对于评标办法的具体选择,如果一般技术难度不大、技术成熟的小型项目,可不再采用技术标评审,只要一阶段的评标即可.如果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大中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为好.特别强调“技术标”评审要评暗标,并且技术标评审要细化、格式化,制订打分的标准,全部打实分,不打虚分;评委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要先议后打分;要适当区分评审的时间或保证评审有充足的时间.因此,在制定招投标法规和招投标规章修改中,应写明逐步推广合理低价中标办法,写明提倡探索网上交易的办法,真正克服人为因素,体现施工招标的公正性.

2.3改革工程定价体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是推进建设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招投标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

我国现行的工程定价模式没有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造价的确定之所以出现静止、滞后的局面,首先是信息工作管理方式落后,资料精度不够、不及时、不全面,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可靠依据而造成的.为了实行对项目造价的动态管理,要尽快建立一套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及时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搜集、传输、加工保存、维护和使用.不同的地区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不同,不同的工程项目所处的环境条件千变万化,具体的计算方法难以统一,因此,计价方法也应当可“变”.总之,应当尽快改变目前单一的、滞后的并与市场严重脱节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制订合理的工程定价.维护国有投资利益,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奠定必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