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文献复制行为

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221 浏览:141708

[摘 要 ]图书馆根据读者需求,提供文献复制怎么写作是司空见惯的行为.分析图书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结合现阶段我国有关立法,提出对图书馆的复制行为进行规范的建议.

[关 键 词 ]图书馆 文献复制 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124-02

图书馆的复制怎么写作是一项可以满足读者快速、便捷获取知识的怎么写作.复制节省了读者抄写资料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加快了文献的流通速度,提高了文献资料的利用率.但随着对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对于图书馆是否可以向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文献复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成为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一、图书馆复制行为

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复制怎么写作是司空见惯的,但不得不注意的是,其中存在着非法复制的行为.这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与知识产权法的精神相违背.图书馆如何避免非法复制这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又能满足读者需求,为读者提供满意的怎么写作,是当前图书馆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图书馆工作中复制怎么写作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图书馆复制怎么写作中的问题

(一)图书馆是否有权利复制作品

图书馆作为开放的、公益性机构,要求提供复制的读者人数、复制的作品、复制的数量都是巨大的.在此种情况下,每一次复制行为都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不现实的.但图书馆的复制行为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呢?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当然的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复制的权利,他人行使该权利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转让.但同时《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以看到,法律中规定的图书馆复制行为的目的是: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的对象为:本馆的作品.并没有许可图书馆可以出于读者的需求,而提供文献复制怎么写作.但实践中为什么图书馆会默认的为读者怎么写作呢?因为在《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中还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便出现了以下的逻辑:

个人为了学习、研究等非盈利的目的,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无偿使用作品;图书馆藏有大量的文献,因而,读者一般选择在图书馆使用文献资源;在使用作品时,为了节省时间,读者要求图书馆提供文献复制;图书馆可以进行复制.结论:图书馆可以为出于非盈利目的的读者提供复制怎么写作.


但要注意到,在上述过程中,图书馆仅仅使用了能够复制的结论,读者仅仅使用了合理使用的原因,两者之间没有显然的因果联系,上述的逻辑关系是不存在的.所以,从法律规定来说,图书馆不能为读者提供复制怎么写作.

(二)复制请求人(即读者)复制目的的判断

在上述论述中,可以认为,图书馆是没有为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怎么写作的法律依据的.现在不妨检测设,图书馆可以为读者提供复制怎么写作.那么,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另一个问题:如何判断个人的复制目的.

《著作权法》规定,个人的合理使用是学习、研究或欣赏.但在提供复制怎么写作时如何判断读者的使用目的,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来到图书馆的读者一般都默认为是出于学习的目的,但有没有为了专门复制文献而来图书馆的人呢?图书馆所藏文献范围广、种类多、版本全,有些文献很难在市面上购写到,或者昂贵,那有没有抱着进行商业目的个人来进行文献复制的?那么,要怎么判断读者的使用文献的目的?同时,法律并未规定图书馆员是否有义务判断或确认读者的复制意图.

其实,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对于“使用”的解释.《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公布,1991年6月实施以来,期间经历两次修正,对于个人使用作品的规定并没有修改.但不可否认,从1990年至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人们获取知识的方式.对于“使用”文献的含义,也随着发展而在逐渐的扩大解释.在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用机器进行文献复制的行为可能并不十分广泛,使用文献的方式可能主要为手抄,这无疑就加大了使用文献的成本,使读者只使用确实是有用的知识、信息,而不会大面积的、整本文献抄写,具有一定的保护著作权人的作用;同时,以国家图书馆为例,当时入馆进行阅览的读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入馆人员的需求进行考量.但从现在实践看,“使用”文献的方式已经大大扩张,减少了读者在合理使用文献的成本.同时,公共图书馆也不再对入馆读者进行限制.

面对现实状况,有必要在法律上对“个人合理使用文献”进行狭义解释,缩小“使用”方式,否则可能会违背《著作权法》的制定精神.而一旦缩小了“使用”的范围,对于个人的“使用”目的也就有了一定的辨别.

(三)图书馆复制次数限制

目前,由于图书馆默认的提供复制怎么写作,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对于复制行为并没有相应的限制,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这体现在:1.复制的范围没有限制.在实践过程中,读者有时会提出整本复制的要求.这种情况是对著作权人最为严重的侵权.在以前,图书馆会满足读者的整本要求.但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图书馆也逐步开始限制读者复制的范围.以国家图书馆为例,每个读者只能复制一本书的1/3的内容.但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图书馆的这种政策很难具有强制效果,实施起来效果不显著.而且,1/3的范围是否合理,也有待考证.2.复制的次数没有限制.图书馆是公益性机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开放,如果图书馆为100位来馆读者复制某一本作品,如何界定这100次复制的性质?反过来,一位读者每天来馆,每次提出复制1本图书的需求,他的行为该如何界定? (四)图书馆复制中的收费行为是否合法

图书馆提供复制怎么写作时向读者收取费用,好像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提供怎么写作,收取一定的报酬,无可厚非.而作为著作权人,并未从中获得任何的报酬.同时,图书馆复制的也是以纸张、墨盒等耗材的损耗为定价标准,并未计算作品中著作权人的劳动价值,这是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忽视与不尊重.

三、完善图书馆复制行为的建议

技术的发展使得读者获得信息更为自由、方便、快捷,从手抄书籍、复制文献到网络获取,读者获取作品所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少,甚至是没有代价即可获取著作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这无疑致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而图书馆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就要平衡社会公众的需求和著作权人的权益,规范图书馆的复制行为是必须的.

(一)完善立法,认定图书馆复制行为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合理使用权的规定显得还比较模糊和不周全.面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秉着“堵不如疏”的理念,应将图书馆复制行为加以立法规范,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由于图书馆藏书范围广、种类多,要求图书馆征得每一位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图书馆为读者复制文献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默认情况下,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即可为读者进行复印,同时读者应缴纳著作权使用费.该使用费的缴付方式可以由图书馆代收,并定期向作者进行支付.

同时,为保护图书馆,对于提出复制请求的读者,应让其明确声明复制意图.例如,签署“承诺书”,保证其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复制.一旦发生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可追究读者的责任.

(二)规范限制图书馆复制行为

对于普通读者而言,图书馆作为怎么写作的提供者,有义务要求读者严格按照图书馆的规章进行相应的阅读和复制作品,为使图书馆尽量减少因合理使用权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图书馆在合理使用过程中不应随意曲解法条和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图书馆应在实践中,根据各馆的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明确地约束读者、限制复制行为.例如,在读者提出复制要求时,可告知读者单册文献复印的范围、册数、一短时间内复制的次数等,对复制行为进行限制.同时,图书馆在使用作品过程中无论是以何种方式,都必须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出处.

(三)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建立合理补偿制度

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应是适当的,不会威胁或者尽量避免威胁到著作权人的权益.因而,应采取一定的保护方式,限制读者的滥用、控制作品传播的范围.可对复制的作品进行登记,例如记录复制期刊的刊名、卷、期、页 码、篇名、著者等信息,按照复制的次数、页数等信息,定期向著作权管理机构转交著作权使用费.

同时,由于文献作品中包含着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图书馆对于读者复制其作品所缴纳的费用,不应以耗材成本为依据,应该以作品的价值作为依据,不同的作品复制应有所区别,以体现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尊重.

(四)借鉴国外立法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复制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原则.目前,受到冲击,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并做出了修改.我国应该有效的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限制、规定图书馆复制行为,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尤其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和保护.图书馆作为传播知识的重要机构,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把握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在法律规范下,为读者提供优质的怎么写作,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张艳霞.合理使用在图书馆复制怎么写作中的适用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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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瑞省,王玉卿.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思考[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4):111-114.

[4]张妮,王萍图.书馆文献复制的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J].四川图书馆学报,2013(3):10-12.

On the Public Library Literature copying

WANG Xin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aders, library provide literature replication service is the mon behior. Analysis of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library, bining with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stage,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f standardizing copying of Library.

Key words: library;document copy;copyright law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