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乡村组织体制的着眼点与法律的作用空间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136 浏览:47794

摘 要 乡村组织体制改革是当前农村社会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能否重塑一个科学合理的乡村组织体制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实施的成功与否.本文拟在分析重塑乡村组织体制的基础上讨论如何建立一个符合当前农村社会发展需要的乡村组织体制.

关 键 词 乡村组织体制 税费改革 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18-01

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后,随着一系列税费改革的开展,农村社会的治理出现了“官”逐步退出,但“民进”难以完成的状况,重塑一个科学合理的乡村组织体制势在必行.在这一过程中,需重点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并把握好法律在其中的作用空间.

一、重建“乡村组”体制

重塑乡村组织体制首先要重新架构“乡村组”体制,使得国家权力重新进入村民小组一级,以维持农村社会秩序,为农民提供公共怎么写作,进行经济、社会以及文化建设.同时,由于取消农业税打破了县乡村的制度性利益共同体,重建的乡村组织体制完全可以不走过去的老路.

另外,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县乡财政收入大大减少,出现县乡在治理农村社会中“力不足”的情况.可见,重塑乡村组织体制不可能由基层自己完成,国家不但应提供政策性的引导、法律上的维护,并且需要在财政上进行切实支持.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对重塑乡村组织体制提供稳定的、制度性的支持.如通过相关组织法确立乡村组织体系、确定其行为原则、工作范围、规范其具体行为方式等,通过原则性规定与制度性细化相结合的方法,使得乡村组织体系的存在与行为符合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


二、乡村组织的权力

在过去的改革中,政策部门表现出了对乡村组织的不信任,并一直倾向于削弱其权力,以避免其不当行为危害农村发展.但问题在于,权力过小虽能遏制乡村组织为害,而同样也使得其难以为农村社会的发展为利.

因此,乡村组织应该有权力,权力所带来的弊端不一定要通过削弱其权力来予以消解,也可以通过强化对乡村组织的监督来达成.在这一过程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而法律则需从规范权力运作、强化监督机制以及惩戒权利滥用等几方面确保乡村组织的权力在合乎农民利益的轨道上运行.

三、乡村组织的监督

对于乡村组织的监督,一般有两种办法:一是自上而下,通过上级政府予以监督,二是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就上级政府监督而言,从实践来看,效果往往不如人意.①就通过选举进行监督来看,由于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权力的先天痼疾,为了自身利益,它很可能更加倾向于乡村组织而非农民,难以解决乡村组织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设置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中,较为著名的成功案例是后陈村改革中诞生的“后陈”经验.但“后陈”经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如城郊农村、沿海发达地区农村较为适用,并非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意义.由此可见,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有一定的实践空间,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不能“一刀切”,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乡村社会的实际,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监督机构.

在这一问题上,以相关法律进行原则性指导,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予以细化规定较为合适.

四、村“两委”关系

目前,在村庄管理的实际运作中,存在村支书与村主任争当一把手的情况.同时,在面对利益时,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简称“两委”)可以从各自立场出发,援引制度依据选择对局策略,由此造成了村两委的矛盾和冲突.虽然《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制度对两委性质、功能及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并未明晰规定两委核心即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同时制度安排也存在着诸如两委之间职能交叉、管理权限不清等缺陷.②

要厘清“两委”关系,首先必须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事实上,目前“两委”的很多问题均是由于《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所引发的,主要体现在无“制”可依、制度冲突以及制度刚性不足几方面.完善相关法律也要首先从这几方面入手,明确两委关系、协调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解决制度矛盾的地方,同时为保障相关法律的实行制定惩戒性规范,加大执行力度.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由于中国农村具有不均衡性,就重塑乡村组织体制而言,无论何种制度设计都要在坚持、法制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做到符合实际和尊重创造.“一刀切”的政策在实行中会产生各种偏差,不但行不通,反而会产生各种负面影响,带来消极后果.

另外,在重塑乡村组织体制的过程中,不能一味迷信法律的力量.法律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进行农村社会治理时,法律常常体现出滞后性、单一性、高成本低效率.因此,要综合利用自上而下各方面的资源,特别要注意利用农村内部宗族因素、社会分化、面子观念、从众与随大流心理、政治认知和意识形态认同等资源,③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有机的、灵活的治理体系.

注释:

①贺雪峰.乡村的前途.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47.

②卢福营.冲突与协调――乡村治理中的博弈.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58.

③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集.湖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1-65.